
市屬各高校,各區(市)財政局、教體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征兵辦公室:
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和《山東省財政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科教〔2022〕1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教育局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青島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2023年6月26日
青島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山東省財政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科教〔2022〕17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教育領域市與區(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青政辦發〔2021〕6號)等文件以及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市、區(市)財政安排的用于落實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等國家和省市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政府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免保教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金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幼兒園是指我市經區(市)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公辦、公辦性質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包括托兒所、親子園等早期教育機構。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普通高中。
第四條學生資助資金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共同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年度預算草案。市教育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各地審核上報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人數、資助范圍、資助標準等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對提供的基礎數據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組織各區(市)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組織各區(市)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的相關認證工作。
區(市)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明確各自在學生資助基礎數據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學校(含幼兒園,下同)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章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普通高校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獎勵名額根據國家分配情況確定,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專科生省政府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獎勵名額根據省分配情況確定,每生每年6000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獎勵名額根據國家分配情況確定,每生每年5000元。
(四)本專科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獎勵名額根據省分配情況確定,每生每年5000元。
(五)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預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學生),資助名額根據國家分配情況確定,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標準由高校結合實際在 2000—4500 元范圍內自主確定,可以分為 2—3 檔。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六)高校特殊困難學生免學費。對在普通高校就讀的山東戶籍國標、省標和青島戶籍市標全日制本專科生中的脫貧享受政策、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等家庭學生免除學費,免除學費標準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八)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對2014年(含)以后畢業,自愿到各區(市)特殊教育學校任教,且服務年限連續達3年(含)以上的高校應、往屆畢業生,進行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第六條中等職業學校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國家獎學金。獎勵我市學習成績、技能表現等方面特別優秀的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在校生,獎勵名額根據國家分配情況確定,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所有在校生免除學費。免學費標準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價格主管部門于2012年6月30日前批準的學費標準確定。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標準免除學費,學費標準高于公辦學校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三)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條普通高中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脫貧享受政策、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殘疾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學雜費。免學雜費標準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學雜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民辦普通高中在校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普通高中學雜費標準給予免除,學雜費標準高于公辦學校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分兩檔,一檔1500元,二檔2500元。
第八條學前教育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免保教費。對具有正式注冊園籍的幼兒園脫貧享受政策、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等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含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點困境兒童、殘疾兒童、城鄉低保家庭兒童、特困救助供養兒童、烈士子女)免除保教費。免除保教費標準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執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幼兒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免除保教費,保教費標準高于公辦幼兒園的部分,幼兒園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幼兒收取。
(二)政府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園籍的幼兒園在園幼兒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分兩檔,一檔1800元,二檔2200元。
第九條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政府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免保教費補助資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金、等標準,根據國家最新政策規定,結合我市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內地新疆、西藏高中班(中職班)學生,特殊教育學校學生,隨班就讀(隨園保教)等已享受免學(雜)費、免保教費和政策性生活補助的學生,不能同時獲得本辦法中的免學(雜)費、免保教費和助學金(生活補助)資助。
第三章 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學生資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標準等進行測算。
第十二條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畢業生就業所在區(市)財政承擔。高校特殊困難學生免學費所需經費,在市屬高校(含市屬企業辦高校、中央企業辦高校、民辦高校)就讀的青島戶籍市標和山東戶籍國標、省標特殊困難學生免學費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標準和學生人數補助學校,不足部分由學校從事業收入或學費收入中提取資助資金解決;在市屬以外其他高校就讀的青島戶籍市標和在部屬、外省高校就讀的青島戶籍國標、省標特殊困難學生免學費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標準和學生人數補助學生生源地所在區(市)財政,不足部分由區(市)財政承擔。
第十三條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市屬學校由市級財政承擔,區(市)學校由市與區(市)分檔按比例分擔:平度、萊西為第一檔,市級財政分擔80%;其他區(市)為第二檔,市級財政分擔50%(分檔情況下同)。
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市屬學校由市級財政承擔;區(市)學校由市與區(市)分檔按比例分擔。
學前教育免保教費和政府助學金所需經費,由區(市)財政承擔。
第十四條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轉移支付預算管理規定的時限等有關要求下達市對區(市)轉移支付預算、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區(市)級財政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后,應當按規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區(市)級財政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應負擔的資金。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預算管理,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將按照職責和財政部統一部署,對資金開展監管和專項檢查。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按照相關規定,不定期對學生資助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審核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申報使用學生資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各區(市)、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幼兒園要從事業收入中分別足額提取4%—6%、3%-5%、1%-3%的經費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幼兒),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經費、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從保教費收入中提取1%-3%的經費,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幼兒)。提取的資助經費可用于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獎助學金、特殊困難補助、學生保險以及學生資助項目相關支出等。
第二十一條各地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等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向困難地區傾斜。
第二十二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青島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見附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區(市)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抄送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征兵辦公室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教育局關于印發<青島市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青財文〔2007〕43號)、《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教育局關于印發<青島市普通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青財文〔2007〕44號)、《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教育局關于印發<青島市高等學校畢業生自愿到區(市)特殊教育學校任教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辦法>的通知》(青財科教〔2020〕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