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財政部門、鄉村振興部門、農業農村部門:
為規范和加強過渡期內我市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1〕19號)和《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鄉村振興局等5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21〕25號),研究制定了《青島市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鄉村振興局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11月12日
青島市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過渡期內我市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銜接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1〕19號)和《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鄉村振興局等5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21〕2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銜接資金,是指過渡期內,各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資金。
第三條市級財政銜接資金與省級財政銜接資金統籌使用,用于支持各區(市)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1.健全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和幫扶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強化及時幫扶,對監測幫扶對象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性措施和事后幫扶措施。可安排產業發展、原扶貧項目提質增效、小額信貸和富民生產貸(含省級扶貧龍頭企業貸款)貼息、生產經營和勞動技能培訓、公益崗位補助等支出。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支持實施特惠保險和精準防貧保險。繼續向符合條件的脫貧家庭(含監測幫扶對象)安排“雨露計劃”補助。低保、醫保、養老保險、急難救助等綜合保障措施,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監測預警工作經費通過各級部門預算安排。
2.外出務工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幫扶對象)穩定就業,可對跨省就業的脫貧勞動力適當安排一次性交通補助。采取生產獎補、勞務補助等方式,促進返鄉在鄉脫貧勞動力發展產業和就業增收。
(二)支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
1.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并逐年提高資金占比。支持農業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推動產銷對接和消費幫扶,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支持必要的水、電、路、網、倉儲物流等農業生產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脫貧村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2.補齊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短板。主要包括村內道路、飲水、垃圾清運、生活污水處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設施。教育、衛生、養老服務、文化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
(三)其他支出。
銜接資金不得用于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無關的支出,包括: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和墊資等。
第四條市級及以上銜接資金適當向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任務較重的困難區(市)傾斜支持,并統籌兼顧其他區(市)實際情況,推動均衡發展。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因素和權重為:脫貧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數量及結構 30%、相關人群收入10%、相關人均財力5%、政策因素45%、年度資金績效評價及相關考核結果10%。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具體因素和權重,可根據當年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工作重點進行適當調整。
政策性因素主要考慮平度市和萊西市鄉村振興工作重點幫扶鎮數量。
第五條區(市)應統籌安排使用各級銜接資金,形成合力。銜接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區(市),強化區(市)管理責任。
第六條區(市)應建立完善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嚴格項目論證入庫,銜接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要從項目庫選擇,且符合本辦法要求。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項目,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村級微小型項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議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級組織自建自營。
各區(市)可按照不超過1%的比例從市級及以上銜接資金中統籌安排項目管理費,主要用于項目前期設計、評審、招標、監理以及驗收等與項目管理相關的支出。
第七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下達資金,指導各級鄉村振興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資金監管和績效管理。
各級鄉村振興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資金和項目管理、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第八條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時,市鄉村振興部門、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提出市級財政銜接資金的資金需求及分配建議,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市財政部門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30日內,將銜接資金預算下達到有關區(市)。
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市財政部門將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銜接資金一定比例的預計執行數和省級財政銜接資金提前下達數,提前下達到有關區(市)。市鄉村振興部門、市農業農村部門應提前提出相關資金分配建議方案。
市鄉村振興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于收到省級財政銜接資金20日內提出省級財政銜接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于10日內將資金分配下達有關區(市)。
第九條區(市)應當加快銜接資金執行進度,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及時將資金撥付項目實施單位,可采取先預撥后清算方式,確保項目早啟動、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銜接資金結轉結余,嚴格按照我市相關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區(市)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銜接資金的編制、執行、決算同步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使用銜接資金的預算部門(單位)承擔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
未按照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的項目,區(市)原則上不得納入項目庫,不得撥付銜接資金。
第十一條年度預算執行終了,區(市)鄉村振興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市鄉村振興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對區(市)相關工作開展綜合考評。考核評價結果與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安排掛鉤。
第十二條區(市)鄉村振興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部門職責分工,定期對銜接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市鄉村振興部門、市農業農村部門、市財政部門定期通報區(市)銜接資金執行情況及銜接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按照各級各部門職責分工,對銜接資金分配結果、項目安排、資金使用以及績效評價等情況進行公告公示,自覺接受人大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四條區(市)鄉村振興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大對銜接資金的監督檢查協調配合力度,發揮就近就地監管優勢。加強銜接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檢查,強化支出責任和監管意識,切實提高銜接資金使用效益。要配合審計、紀檢監察機關做好銜接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各級鄉村振興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銜接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及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區(市)財政部門可會同鄉村振興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區(市)財政部門要根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任務需要及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本級銜接資金,保持投入力度總體穩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3日起施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