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企業應急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財政局??
中共青島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青島市民營經濟發展局??
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青島監管局
?2024年5月10日
青島市企業應急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降低企業資金周轉成本,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企業支持力度,積極為我市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提供政策性應急資金周轉服務,切實發揮青島市企業應急引導基金(以下簡稱應急引導基金)作用,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發〔2018〕21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魯發〔2023〕11號)和《關于建立企業應急轉貸基金的指導意見》(魯金監字〔2019〕15號),參照《山東省省級企業應急轉貸引導基金管理辦法》(魯工信發〔202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應急引導基金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成員由市委金融辦、市財政局、市民營經濟發展局、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五部門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
第三條 應急引導基金主要為實體經濟領域生產經營基本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信用信息記錄良好、符合流動資金貸款發放條件、資金周轉暫時遇到困難并納入銀行續貸支持的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提供政策性短期資金周轉服務。必要時,可為經聯席會議批準的企業提供臨時性應急資金支持。
第四條 應急引導基金堅持政策指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各類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通過市場化配置資源,實現商業化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基金構成與募集
第五條 應急引導基金由市級引導資金、社會募集資金、風險準備金等構成。
第六條 應急引導基金本著持續平穩運行、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服務效率的原則,合理確定基金規模;可根據實際業務開展情況分期到位。
第七條 市級引導資金主要發揮引導放大和保證增信作用。社會募集資金主要面向國有企業、實力雄厚的民營企業、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以及經營規范的投資公司等社會資本供給主體進行募集,根據企業實際需要穩步增加。應急引導基金不得向備案機構拆入資金。
第八條 社會資本供給主體提供的資金必須為自有、合法資金,不得從其他市場主體籌集資金,不得面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不得通過貸款、股權抵(質)押等方式從金融機構募集資金。
第九條 社會募集資金實行備案管理,應急引導基金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與社會資本供給主體達成合作協議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章 基金運營機構
第十條 青島財通集團有限公司指定其所屬企業作為應急引導基金服務體系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負責應急引導基金管理和運營。
第十一條 運營機構報經市財政局同意后,國有和民營資本可以自有合法資金出資,入股運營機構。
第十二條 運營機構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關于建立企業應急轉貸基金的指導意見》(魯金監字〔2019〕15號)等文件規定,完善企業治理機制,健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運營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能:
(一)建立應急引導基金服務體系,對接社會資本供給主體,募集社會資金。
(二)對接銀行等合作機構,簽訂業務合作協議,制定業務操作流程,協調解決業務運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對應急引導基金使用情況全程跟蹤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撥付、回收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組織備案機構的備案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備案機構備案后納入應急引導基金服務體系。
(五)指導督促備案機構業務規范化運營,強化業務信息共享,及時協調審批和放款中存在的問題,做好對備案機構的綜合考核工作。
(六)加強調度統計,定期匯總備案機構應急資金周轉業務和使用應急引導基金開展業務數量、規模以及經營收益、基金回款等情況。
(七)承辦聯席會議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運營機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根據企業資金需求,本著先急后緩、比例調配的原則匹配資金,支持備案機構開展運營,不直接開展企業應急資金周轉業務。
第十五條 運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應具備銀行業從業經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品行和聲譽,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熟悉經濟、金融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第十六條 運營機構本著收益與風險匹配、市場化可持續、保本微利運營的原則,可收取應急引導基金運營管理費用,用于業務推廣、支付員工報酬、稅費繳納、業務系統開發等支出。管理費用從開展業務產生的收益中收取,標準經聯席會議研究通過后執行。
第十七條 運營機構與自愿申請、符合條件的備案機構簽訂業務合作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和風險分擔及債務追償等要約條款;依規定予以備案,納入應急引導基金服務體系。
第四章 基金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 應急引導基金支持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青島轄區內注冊登記,財務管理規范,會計制度健全,依法合規經營。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安全生產達標,生產經營基本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信用信息記錄良好,還款能力與還款意愿強,沒有挪用貸款資金違規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流動資金貸款(含個體工商戶經營性貸款)應符合《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1號)等有關規定為正常類,且符合新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條件和標準。
第十九條 對國家和省市規劃發展的重點產業、關鍵產業鏈和重大投資、技改項目企業以及技術創新能力強、產業轉型發展引領作用突出、符合青島市戰略發展方向的重點企業,應急引導基金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條 備案機構申請使用應急引導基金,遵守以下操作流程:
(一)資金申請。備案機構完成業務初步審批調查,并獲得合作銀行同意提供貸款的證明材料后,在企業用款前,向應急引導基金運營機構提出配資申請。對于業務量大、配資需求多的備案機構,可根據上一季度業務量和配資情況,預先給予下一季度配資額度支持,以提升應急引導基金使用效率。
(二)資金劃轉。運營機構收到申請后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將應急引導基金劃入備案機構資金專用賬戶。
(三)資金收回。合作銀行貸款發放、備案機構資金收回后,備案機構應依照匹配的基金額度及時將資金轉回運營機構基金專戶,并支付相應的基金使用費用。
(四)資料歸檔。應急引導基金收回后,運營機構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歸檔(包括線上資料),以備后查。
第二十一條 應急引導基金原則上單筆配資額度不超過應急引導基金實繳規模的30%。應急引導基金使用時間一般不超過15日,使用費按日收取,每日使用費率不超過0.8‰。
運營機構和備案機構應采取積極措施,確保企業最終實現承擔的資金周轉成本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運營機構應根據備案機構業務需求,合理安排使用資金,及時提供配套資金支持;應不斷提高應急引導基金周轉次數,逐步降低基金使用費率。
第二十三條 應急引導基金設立運營賬戶,運營機構應與備案機構約定設立固定銀行轉賬賬戶,根據協議和需要及時轉賬,使用完畢后當日立即歸還。
第五章 備案機構
第二十四條 運營機構受理備案機構備案申請,組織材料預審和專家評審。評審結果經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公布,并抄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二十五條 備案機構包括持牌機構(注冊在青島轄區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省或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其他可依法依規開展應急資金周轉業務的公司)和非持牌機構,其中非持牌機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青島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合伙企業及受職能部門指導管理的服務機構。
(二)申請備案的機構實繳注冊資本或實有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
(三)有規范的管理體系和健全的業務及風險管理制度,配有專業運作團隊。
(四)以自有資金合法經營,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債權、債務關系明晰,無對外擔保和不良信用記錄,無社會吸儲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備案機構參股股東不得為自然人,參股股東凈資產應大于其實繳出資額。
(六)申請備案機構與已備案機構股份關聯或實質關聯不得超過2家。
(七)備案機構單一國有資本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 ,且須派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參與備案機構的管理和經營。
第二十六條??山東省轉貸業務體系中經營業績良好且符合上述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要求的備案機構,經運營機構備案后可參與青島市企業應急資金周轉業務。
第六章 風險防控
第二十七條 運營機構要強化風險意識,根據不同業務分類,制定基金運作風險防控制度和內控管理制度,積極防范道德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
第二十八條 運營機構要根據業務特點組建專業團隊,對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實行定期輪崗、雙人操作、相互制約。
第二十九條 運營機構要持續開展業務培訓,切實提升工作人員綜合素質和風險識別防范能力。加強對備案機構信息披露管理,嚴格執行行業自律公約、強化業務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三十條 運營機構要設立專家委員會,定期對國家產業和金融政策、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合作銀行授信政策進行研究評估,研判企業應急資金周轉業務的行業、區域和操作等方面風險。
第三十一條 運營機構要借鑒山東省轉貸業務管理系統搭建青島市企業應急引導基金管理系統,對匹配資金使用情況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對重要環節實行重點監控,規范備案機構嚴格按照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保證資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二條 運營機構建立風險撥備制度,堅持科學審慎原則,按稅后利潤的10%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補償業務運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損失。風險準備金累計金額達到實繳到位基金規模的3%后,可暫不再計提。
第三十三條 運營機構與符合規定條件的銀行機構建立業務合作關系,簽訂業務合作協議。要與合作銀行機構共同加強關鍵環節風險防范,針對銀行協議等證明材料真實性、企業還款賬戶是否查封凍結、資金挪用可能性等重點風險隱患,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第三十四條 運營機構要加強對備案機構管理,每年組織一次復評復審,重點復查是否持續具備備案基本條件、管理運營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應急資金周轉業務是否合法合規、組織開展應急資金周轉業務規模和服務企業數量、納入應急引導基金服務體系管理信息報送和使用應急引導基金配資等情況。復審合格的,繼續予以備案;復審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備案資格。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指導運營機構嚴格按規定開展業務;加強對應急引導基金運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重大問題及時報聯席會議審議;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按市委市政府要求籌集市級引導資金,將支持應急引導基金工作情況納入對銀行機構的獎補政策,做好應急引導基金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民營經濟發展局根據職能分工引導相關企業合理有效利用應急引導基金。
第三十七條 ?市委金融辦負責對聯席會議移交的涉及地方金融組織的問題,按職能依法依規辦理;協調推動地方銀行機構積極加入應急引導基金服務體系,將支持應急引導基金工作情況納入對駐青銀行機構分行和地方法人銀行考核評價體系。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協調推動銀行機構積極加入應急引導基金服務體系,指導相關銀行機構開展企業應急資金周轉業務、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支持政策取得實效。
第三十九條 運營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建立企業應急轉貸基金的指導意見》(魯金監字〔2019〕15號)和本辦法規定,開展企業應急資金周轉業務,涉及地方金融組織的,須符合相關行業監管規定。運營機構未經聯席會議批準,不得開展其他業務。
第四十條 運營機構要規范使用應急引導基金,不得對與應急資金周轉業務無關的社會主體拆借資金,不得進行股票、期貨、房地產等高風險投資。未經批準,不得用于對外捐贈、贊助等支出。
第四十一條 運營機構要規范業務收費行為,對備案機構匹配資金時,除資金使用費率以外,不得收取顧問費、咨詢費、材料費等任何其他費用。
第四十二條 運營機構管理人員要加強與備案機構、申請企業和合作銀行的溝通,認真審慎審核業務申請材料,對應急引導基金進行全過程實時跟蹤,防止各類風險發生。
第四十三條 運營機構要按季度向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上報業務開展情況;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市財政局。
第四十四條 由于備案機構原因,造成應急引導基金損失和不能按時回收的,運營機構要停止與其業務合作,并依法及時向其追償。
第四十五條 由于合作銀行主觀原因(制度流程、放款環節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除外)未按期續貸,導致資金未能按時歸還基金賬戶的,運營機構要取消合作銀行資格,并依法及時向其追償。
第四十六條 由于申請企業原因導致應急引導基金未能按時歸還基金賬戶的,運營機構要取消與該企業的業務合作,并依法及時向其追償;對于惡意違約的企業,要將其違約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征信服務平臺,按規定予以懲戒。
第四十七條 運營機構、備案機構、合作銀行、申請企業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應急引導基金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應急引導基金業務操作細則及備案機構管理辦法等由運營機構制訂,經聯席會議通過后發布。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并根據實施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