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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發展改革局,委機關各處室、委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發展改革領域法治營商環境,根據省司法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魯司〔2020〕35號)和市司法局《關于制定市級“不罰”“輕罰”清單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的通知》(青司發〔2021〕13號)要求,結合我市發展改革執法工作實際,制定了《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現予以公布,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8日。
附件: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doc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