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發展改革局、有關功能區經濟發展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重點產業數字化轉型賦能中心培育工作,我們制定了《青島市重點產業數字化轉型賦能中心管理辦法》,經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3月13日
青島市重點產業數字化轉型賦能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青財經委發〔2023〕3號)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重點產業數字化轉型水平,加快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重點產業數字化轉型賦能中心(以下簡稱賦能中心)的評選認定、運行管理、評估評價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賦能中心是指由行業龍頭骨干企業、數字經濟相關企業等獨自成立,或聯合具有相關賦能實力的智庫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共同成立的,圍繞全市重點產業數字化轉型需要,為我市企業提供數字化診斷咨詢服務、轉型生態產品設計、行業解決方案編制等服務的組織。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四條 賦能中心認定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認定工作。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材料要求等事項。
第五條 各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及相關功能區經濟發展部門是轄區內賦能中心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區、市主管部門)。賦能中心申報單位向各區、市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申報書。申報書應載明申報單位自身優勢、相關工作基礎、服務方式及擬賦能的重點產業領域、路徑、工作計劃及賦能中心建設規劃等。
第六條 各區、市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擇優向市發展改革委推薦申報。市直或中央、省駐青單位的申報材料可直接報送至市發展改革委。
第七條 賦能中心申報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對賦能領域企業實施數字化轉型服務的能力,具有與賦能行業緊密相關的診斷服務、技術攻關和產品開發能力,研究開發經費充足,服務團隊專業,能夠為企業制定切合實際的個性化數字化改造方案,并跟蹤指導企業逐步開展數字化轉型。
(二)具有較強的產業帶動能力,能夠向賦能產業鏈上的企業開放共享專業化平臺、開發工具、工程化研究設施體系等資源,為賦能企業提供專業化培訓、技術支持和產品服務。
(三)具有較強的數字化轉型技術攻關能力,能夠積極推動解決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及新業態、新模式培育過程中出現的關鍵問題。
(四)具有提供數字化轉型智庫支撐服務的能力,能夠為企業提供轉型咨詢、轉型報告及規劃編制、轉型風險評估、仿真試驗和產業組織管理促進等服務。
(五)具有良好的產學研用合作基礎、較強的市場化運作能力和推進數字化轉型創新成果產業化的整合能力。
(六)提交的申請認定材料和評價材料應真實可靠,并作出真實性承諾。
(七)符合國家、省、市其他相關規定。
第八條 遴選評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材料收集。根據申報遴選工作部署,申報單位在自愿前提下,在規定時間內向各區、市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及有關證明材料。對于聯合申報賦能中心的,申報單位與聯合申報單位需簽訂賦能中心聯合建設運營協議,應明確雙方在實施數字化轉型賦能服務中的責任、義務及利益分配機制等。申報主體應在賦能中心建設中起主導作用,對賦能中心建設及企業服務承擔主要責任。
(二)材料初審。各區、市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推薦意見,按程序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審查推薦意見及賦能中心申報材料。
(三)評定方式。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審和現場考察,并參考第三方機構綜合評估論證建議,擇優確定擬評定名單。
(四)評定發布。擬評定賦能中心名單按程序經會議研究通過,并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發布。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推進全市賦能中心建設工作。牽頭制定賦能中心培育計劃,研究制定市級配套政策,爭取國家、省政策支持。組織開展賦能中心年度綜合考評,會同青島市財政局下達補助資金。聚焦全市賦能中心培育建設需要,統籌推進智庫建設。推動開展相關課題研究、學術交流等活動,積極做好宣傳推介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區市推動數字化轉型項目落地,并對規范運行的賦能中心開展相關工作給予包容審慎監管。
第十條 按照屬地化原則,各區、市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賦能中心的組織申報、遴選推薦、培育服務等工作,及時報送賦能中心建設運行情況,協調開放相關行業場景,引導轄區內企業開展數字化診斷咨詢及數字化改造,配合賦能中心開展資源導入、需求對接等服務。在市發展改革委指導下,研究制定本轄區賦能中心建設配套政策。
第十一條 賦能中心應當嚴格按要求為我市重點產業領域的傳統企業提供數字化轉型賦能服務。主要包括:
(一)對相關企業進行數字化轉型培訓;
(二)按流程開展數字化轉型診斷,為企業出具數字化轉型診斷報告、轉型解決方案等;
(三)對有條件的企業實施數字化改造項目;
(四)形成行業數字化轉型方案及產品;
(五)向市發展改革委、行業管理部門和各區、市主管部門報送賦能行業(領域)的數字化轉型發展報告;
(六)配合政府部門開展相關宣傳推介、政策研究等。
第十二條 賦能中心服務內容、目標任務發生重大變化的,由各區、市主管部門提出調整申請,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賦能中心發生更名、股權變更、破產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的30個工作日內,由各區、市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賦能中心發生其他調整的,應及時向各區、市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三條 賦能中心應當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按照數據安全管理的法規要求和數據使用協議,保障所獲取的數據安全、合法合規。賦能中心對賦能企業的商業秘密應履行保密義務,為青島市企業實施數字化轉型賦能過程中所產生和歸集的數據,應向市發展改革委、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區、市主管部門開放共享。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建立重點產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平臺,開展相關產業數字化轉型分析,視情編制重點產業數字化轉型“數字圖譜”,建立直觀、高效的線上交流合作平臺,賦能中心應按照要求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四章 評估評價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每年組織賦能中心運行綜合考評工作。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將作為支持賦能中心建設的重要依據。
賦能中心連續參與綜合考評年度為兩年,不在綜合考評年度內的,應按要求向市發展改革委和各區、市主管部門提交本年度賦能中心建設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各區、市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賦能中心年度運行自評價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并形成審查意見,按照要求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相關評估評價材料。
第十七條 賦能中心有下述情形的,市發展改革委將給予撤銷資格處理。
(一)連續兩年綜合考評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綜合考評自評價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造成無法參加年度綜合考評的,或提供報告、證明材料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
(三)賦能中心依托單位被依法終止經營活動的;
(四)賦能中心依托單位存在司法及其他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或其行為引發重大負面影響的;
(五)各區、市主管部門或賦能中心自身要求撤銷資格的;
(六)市發展改革委認為應當給予撤銷資格處理的。
第十八條 加強賦能中心支持力度,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平臺公司參與重點產業數字化轉型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