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發展改革局,有關功能區經濟發展部門: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規范青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運行管理,我們制定了《青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1月20日
青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鼓勵和引導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規章和政策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青島市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創新規劃、凝聚高層次科研人才、組織實施技術研發項目、建立自主知識產權體系、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等,是青島市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運行評價相關工作。
各區(市)發展改革局、有關功能區經濟發展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轄區內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推薦申報和日常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四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每年組織申報一次。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申報要求。
申請企業應當向各區(市)發展改革局、有關功能區經濟發展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各區(市)發展改革局、有關功能區經濟發展部門對申請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書面申請材料和推薦文件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五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經營兩年以上。
(二)企業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在本市各主要行業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1億元,或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高于7%。主營業務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且擁有核心關鍵技術發明專利的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可放寬至5000萬元。未來產業(基因與細胞、未來網絡、類腦智能、量子信息、深海開發、空天技術、海洋物聯網等)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可放寬至1500萬元。
(三)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合理,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
(四)企業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五)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3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一般不少于30人。
(六)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信息服務、未來產業相關領域可放寬至2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七)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3.被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4.曾經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因提供虛假材料被取消申請資格的。
第六條 對創新能力強、機制健全、示范作用大、業績顯著、符合條件的企業優先予以認定:
(一)承擔國家、省、市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任務、重點科研項目的;
(二)主導或參與制訂國際、國家標準的;
(三)研發經費支出持續高速增長的;
(四)近三年內引進省級以上產業高端人才并長期在企業工作的;
(五)對上下游產業鏈創新發展帶動作用顯著的;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組織專家開展評審。
市發展改革委依據產業政策、初評結果和專家評審情況,結合信用信息查詢結果,綜合評定后提出擬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通過市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公示,發文公布認定結果。
第八條 同一企業(集團)內,相同主營業務領域的子公司不得重復申報。主營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請其母公司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
第九條 母公司已擁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與母公司主營業務領域相同的子公司不得再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子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時,子公司技術中心調整為分中心或撤銷。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定期評價、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市發展改革委每三年組織一次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
企業應當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材料,并對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企業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經核實,將納入全市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各區(市)發展改革局、有關功能區經濟發展部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出具初審意見,并按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
第十一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70分(不含70分)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由市發展改革委撤銷其認定資格;評價結果為合格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由所屬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有關功能區經濟發展部門負責督促并指導整改。
第十二條 強化評價結果應用,對于上次年度評價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根據通知要求給予適當簡化運行評價準備材料。對于上次年度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擇優推薦申請國家和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由所屬區(市)發展改革局、有關功能區經濟發展部門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至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原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是否保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五)被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五條 因本辦法第十三條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依托企業技術中心完善產業創新體系,集聚企業優勢資源開展中試制造、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落地。
第十七條 發揮各級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等的引導作用,支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研發成果加快轉化落地,具備條件的優先納入市級重點項目,并優先支持其申報國家和省、市組織實施的各類技術創新重大專項和試點示范項目。
第十八條 鼓勵各區(市)發展改革局、有關功能區經濟發展部門對新獲批及評價優秀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在科技項目、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由市發展改革委另行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各區(市)發展改革局、有關功能區經濟發展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或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