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省支持八大發展戰略財政政策加快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21〕21號)有關要求,為推動海水淡化規模化利用,市海洋發展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青島市海水淡化項目建設獎補政策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22年1月20日
青島市海水淡化項目建設獎補政策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青島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貫徹落實省支持八大發展戰略財政政策加快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21〕21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要求,為推動海水淡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海水淡化項目建設獎補政策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若干政策》中涉及的海水淡化項目建設獎勵的申報、評審、核準、驗收、資金撥付等工作。本實施細則涉及申報項目如無特殊注明,均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獎補對象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并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方向的海水淡化相關企業。項目資金主要由企業通過自籌、吸引社會資本以及銀行貸款的方式解決。
第二章 獎補范圍及標準
第四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給予一次性財政獎補:
(一)項目投資企業未違反法律、法規及環保政策、土地政策等相關政策,不存在安全生產問題以及失信行為。
(二)項目建設獎補資金按照“先建后補”的原則,申報項目應在2021年-2023年內取得施工許可證及工程結算審核報告。
第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海島海水淡化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的20%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對符合條件的非海島海水淡化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的10%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第六條 獎補申請
(一)市海洋發展局下發申報海水淡化項目建設獎補通知和申報指南,發布申請表格,明確具體申報事項。
(二)符合條件的項目投資企業自主向所在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相關功能區提出申請,并提報以下材料:
1.青島市海水淡化項目建設獎補政策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或三證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申報項目及項目投資企業簡介;
4.項目建設有關文件,包括立項批復或備案文件、項目可行性報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等復印件,項目建設不需要審批或備案及無法提供其他材料的,由申報企業出具說明材料;
5.項目投資總額、固定資產投資額,并分別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方案、報價單、合同、發票和銀行付款憑證等的復印件);
6.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7.無失信行為相關證明材料;
8.申報企業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順序膠印成冊并加蓋公章(一式五份)。
第七條 區市、相關功能區審核。各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相關功能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確定擬獎補金額,出具審核報告并報市海洋發展局復核。
第八條 市級復核。市海洋發展局對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相關功能區提報的項目申報材料、審核報告等進行復核,并將結果在市海洋發展局網站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第九條 兌付資金。公示無異議后,市財政局根據市海洋發展局意見,將資金撥付區(市)、相關功能區,由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相關功能區兌付。
第十條 市級備案。各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相關功能區分別將已兌付獎補的項目匯總表、項目申報材料和審核報告,報市海洋發展局備案。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市海洋發展局牽頭組織獎補政策實施,聯合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區(市)、相關功能區獎補情況進行抽查和監督檢查,根據當年掌握的海水淡化項目情況,提出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計劃。各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相關功能區,負責組織獎補項目申報,并進行審核和備案。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負責預算安排及撥付,區(市)財政局、相關功能區負責將資金兌付到項目建設方,市海洋發展局、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相關功能區負責做好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申報項目投資企業應積極配合做好現場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批復、合同、付款憑證、發票、記賬憑證、會計賬目等原始資料,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申報獎補資金的項目投資企業要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準則規定,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等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相關功能區應按本細則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發放,未按本細則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發放資金的,一經查實,將責令其改正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述“固定資產投資”是指用于海水淡化生產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取排水管道,產品水輸水管道投資,不含土地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述“申報材料”是指申報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門可在申報指南或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具體申報材料。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述“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是指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發展和改革局,西海岸新區、城陽區海洋發展局,即墨區自然資源局。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妥善保存申報檔案材料和項目有關基礎材料,按照相關規定自覺配合市海洋發展局等部門組織的績效評價及財政資金審計等工作。獲得獎補的涉稅支出由申報單位承擔。本政策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重大政策變化,則作相應調整,如與國家、省、市的政策有重大沖突的,以國家、省、市的政策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海洋發展局負責解釋。本細則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