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海洋、漁業主管局,局屬執法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發〔2023〕7號)等文件要求,現將《青島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涉及海洋漁業領域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涉及海洋漁業領域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自2023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2日。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
2023年7月13日
青島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涉及海洋漁業領域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情節 |
認定標準 |
處罰內容 | |
1 |
在無居民海島燒山、燒荒、墾荒、炸魚 |
《青島市無居民海島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無居民海島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樣本或者燒山、燒荒、墾荒、炸魚或者捕獵、采拾鳥蛋、損毀鳥巢的,由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破壞面積較小,造成損害后果較輕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
可以并處七千元以下罰款(含七千元) |
一般 |
破壞面積較大,造成損害后果較重 |
可以并處七千元至一萬四元罰款 | ||||
嚴重 |
破壞面積數量大,造成損害后果嚴重 |
可以并處一萬四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 ||||
2 |
在無居民海島捕獵、采拾鳥蛋、損毀鳥巢 |
《青島市無居民海島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無居民海島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樣本或者燒山、燒荒、墾荒、炸魚或者捕獵、采拾鳥蛋、損毀鳥巢的,由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采集或者破壞數量較小,造成損害后果較輕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
可以并處七千元以下罰款(含七千元) |
一般 |
采集或者破壞數量較大,造成損害后果較重 |
可以并處七千元至一萬四元罰款 | ||||
嚴重 |
采集或者破壞數量大,造成損害后果嚴重 |
可以并處一萬四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 ||||
3 |
未辦理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查批準手續,在無居民海島擅自進行開發利用活動 |
《青島市無居民海島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未辦理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查批準手續,在無居民海島擅自進行開發利用活動的,由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或范圍較小,造成損害后果較輕 |
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包含二萬元) |
一般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或范圍較大,造成損害后果較重 |
并處八萬元至十四萬元罰款 | ||||
嚴重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或范圍大,造成損害后果嚴重 |
并處十四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 | ||||
4 |
改變許可用途、范圍利用無居民海島 |
《青島市無居民海島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改變許可用途、范圍利用無居民海島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護海島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的,由海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違法行為對海島及周邊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 |
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違法行為對海島及周邊生態環境造成一定影響的 |
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違法行為對海島及周邊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
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5 |
未按照規定保護海島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 |
《青島市無居民海島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改變許可用途、范圍利用無居民海島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護海島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的,由海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違法行為對海島及周邊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 |
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違法行為對海島及周邊生態環境造成一定影響的 |
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違法行為對海島及周邊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
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6 |
違反規定在膠州灣海域內圍海、填海 |
《青島市膠州灣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圍海、填海的,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較輕 |
進行圍海、填海活動0.1公頃以下 |
責令改正,恢復原狀 |
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處十五倍罰款 |
一般 |
進行圍海、填海活動0.1公頃以上0.2公頃以下 |
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處十六至十七倍罰款 | ||||
嚴重 |
進行圍海、填海活動0.2公頃以上 |
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處十八倍至二十倍罰款 | ||||
7 |
違反規定在膠州灣內從事筑池、網箱、浮筏等設施養殖或者建設人工魚礁的 |
《青島市膠州灣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從事筑池、網箱、浮筏等設施養殖或者建設人工魚礁的,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 |
較輕 |
從事筑池、網箱、浮筏等設施養殖或者建設人工魚礁用海面積0.2公頃以下 |
責令改正,恢復原狀 |
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五倍罰款 |
一般 |
從事筑池、網箱、浮筏等設施養殖或者建設人工魚礁用海面積0.2公頃以上1公頃以下 |
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五以上至十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從事筑池、網箱、浮筏等設施養殖或者建設人工魚礁用海面積1公頃以上 |
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十至十五倍罰款 | ||||
8 |
違反規定在膠州灣內非法占用膠州灣海域建設輸油管線的 |
《青島市膠州灣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四)非法占用膠州灣海域建設輸油管線的,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 |
較輕 |
非法占用膠州灣海域建設輸油管線0.2公頃以下 |
責令改正,恢復原狀 |
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十倍罰款 |
一般 |
非法占用膠州灣海域建設輸油管線0.2公頃以上1公頃以下 |
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十倍至十二倍罰款 | ||||
嚴重 |
非法占用膠州灣海域建設輸油管線1公頃以上 |
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十二倍至十五倍罰款 | ||||
9 |
改變膠州灣內自然岸線的屬性或者破壞膠州灣自然岸線保護范圍內的礁石、灘涂等自然地貌和景觀的 |
《青島市膠州灣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每平方米五千元罰款: (一)改變膠州灣內自然岸線的屬性或者破壞膠州灣自然岸線保護范圍內的礁石、灘涂等自然地貌和景觀的; |
改變膠州灣內自然岸線的屬性或者破壞膠州灣自然岸線保護范圍內的礁石、灘涂等自然地貌和景觀的 |
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
處每平方米五千元罰款 | |
10 |
在海岸帶范圍內:破壞海灣、沙灘、礁石、沙丘、沙壩、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觀 |
《青島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每平方米五千元罰款。 |
在海岸帶范圍內:破壞海灣、沙灘、礁石、沙丘、沙壩、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觀 |
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
處每平方米五千元罰款 | |
11 |
在自然岸線保護范圍內,圍海、填海、建設堤壩、筑池養殖以及其他改變岸線自然屬性的行為,破壞自然岸線的自然地形地貌與景觀 |
《青島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較輕 |
進行圍海、填海活動0.1公頃以下 |
責令改正,恢復原狀 |
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處十五倍罰款 |
一般 |
進行圍海、填海活動0.1公頃以上0.2公頃以下 |
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處十六至十七倍罰款 | ||||
嚴重 |
進行圍海、填海活動0.2公頃以上 |
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處十八倍至二十倍罰款 | ||||
12 |
在海岸帶范圍內,非法圍填海 |
《青島市海岸帶保護和利用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圍填海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較輕 |
進行圍海、填海活動0.1公頃以下 |
責令改正,恢復原狀 |
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處十五倍罰款 |
一般 |
進行圍海、填海活動0.1公頃以上0.2公頃以下 |
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處十六至十七倍罰款 | ||||
嚴重 |
進行圍海、填海活動0.2公頃以上 |
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處十八倍至二十倍罰款 | ||||
13 |
在航道、錨地、禁航區、管制區及各種危險區域從事捕撈作業 |
《青島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漁政、漁港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航道、錨地、禁航區、管制區及各種危險區域從事捕撈作業的 |
一般 |
未造成他人或自身財產損失 |
責令改正 |
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嚴重 |
造成他人或自身財產損失不足5萬元的或者人員輕傷 |
處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造成他人或自身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
處以六千元以上不超過一萬元罰款 | ||||
14 |
非法轉讓、出借養殖證 |
《青島市海洋漁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非法轉讓、出借養殖證的,由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批準的人民政府吊銷養殖證。 |
一般 |
非法轉讓、出借養殖證,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下 |
責令改正 |
沒收違法所得 |
嚴重 |
非法轉讓、出借養殖證,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上 |
沒收違法所得,由批準的人民政府吊銷養殖證 | ||||
15 |
不按照養殖證規定從事養殖生產 |
《青島市海洋漁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養殖證規定的養殖品種、方式、范圍、期限等從事養殖生產的; |
較輕 |
養殖面積5畝以下 |
責令改正 |
并處一千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養殖面積5畝以上20畝以下 |
并處一千八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養殖面積在20畝以上 |
并處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超過三千元罰款 | ||||
16 |
在禁止養殖區域從事養殖生產 |
《青島市海洋漁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從事養殖生產的,由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養殖面積5畝以下 |
責令改正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養殖面積5畝以上20畝以下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養殖面積在20畝以上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八千元以上不超過一萬元罰款 | ||||
17 |
在養殖海區未設置明顯位置標志或牌告 |
《青島市海洋漁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一)在其使用的養殖海區未設置明顯位置標志或牌告的。 |
較輕 |
養殖面積5畝以下 |
責令改正 |
并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養殖面積5畝以上20畝以下 |
并處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養殖面積在20畝以上 |
并處八百元以上不超過一千元罰款 | ||||
18 |
不在漁港、漁業碼頭卸售漁獲物 |
《青島市海洋漁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在漁港、漁業碼頭卸售漁獲物的。 |
較輕 |
卸售漁獲物20公斤以下 |
責令改正 |
并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卸售漁獲物2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 |
并處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卸售漁獲物100公斤以上 |
并處八百元以上不超過一千元罰款 | ||||
19 |
漁業船舶在旅游碼頭(設施)、海上游覽觀光、休閑娛樂、體育運動等區域作業或者停泊;釣魚船在海上旅游船舶航行區域、海上體育運動區域作業或者停泊。 |
《青島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對漁業船舶、釣魚船,由海洋與漁業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船舶,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船長12米以下的 |
責令改正 |
并處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船長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 |
并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船長24米以上的 |
并處一萬元以上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 ||||
20 |
利用海洋牧場平臺從事休閑經營活動,未保持人員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臨時登乘人員登離臺賬 |
《青島市海洋牧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利用海洋牧場平臺從事休閑經營活動,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保持人員值守瞭望;(三)建立臨時登乘人員登離臺賬;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未保持人員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臨時登乘人員等離臺賬,拒不改正的 |
責令改正 |
處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未保持人員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臨時登乘人員等離臺賬,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險情的 |
處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未保持人員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臨時登乘人員等離臺賬,拒不改正且造成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者險情的 |
處八千元以上不超過一萬元罰款 | ||||
21 |
利用海洋牧場平臺從事休閑經營活動,實際承載人數超過船舶檢驗機構核定人數 |
《青島市海洋牧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利用海洋牧場平臺從事休閑經營活動,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實際承載人數不得超過船舶檢驗機構核定人數;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實際承載人數超過船舶檢驗機構核定人數,未造成安全事故 |
責令改正 |
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實際承載人數超過船舶檢驗機構核定人數,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實際承載人數超過船舶檢驗機構核定人數,造成較大以上安全事故 |
處八萬元以上不超過十萬元罰款 | ||||
22 |
開展海洋牧場平臺運營未按照氣象、海況等情況規定登乘或者撤離人員 |
《青島市海洋牧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海洋牧場平臺應當根據氣象、海況等情況開展運營。當氣象、海況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禁止臨時登乘人員登乘海洋牧場平臺:(一)氣象部門發布大風藍色以上預警的(二)能見度低于一千米的;(三)浪涌達到大浪級別的。 當氣象、海洋部門發布的海上風浪預報等級超過海洋牧場平臺抗風浪等級時,所有人員應當撤離。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較輕 |
對氣象、海況不適宜登乘或者未按照規定撤離的 |
責令改正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對氣象、海況不適宜登乘或者未按照規定撤離的且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處三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對氣象、海況不適宜登乘或者未按照規定撤離的且造成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處五萬元以上不超過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23 |
不按生產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種類等事項進行水產苗種生產 |
《青島市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不按生產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種類等事項進行生產的。 |
一般 |
水產苗種價值一千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
嚴重 |
水產苗種價值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
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水產苗種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
并處三萬元以上不超過五萬元罰款 | ||||
24 |
將可育的雜交種作為繁育親本或將通過生物工程改變遺傳性狀的個體投放于河流、水庫、海域等自然水域 |
《青島市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將可育的雜交種作為繁育親本或將通過生物工程改變遺傳性狀的個體投放于河流、水庫、海域等自然水域。 |
一般 |
水產苗種價值一千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嚴重 |
水產苗種價值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
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水產苗種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
并處二萬元以上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 ||||
25 |
轉讓、出租、出借、涂改生產許可證和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
《青島市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二)轉讓、出租、出借、涂改生產許可證和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 |
一般 |
轉讓、出租、出借、涂改生產許可證和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不超過一萬元罰款 |
嚴重 |
轉讓、出租、出借、涂改生產許可證和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
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不包括一萬元) | ||||
特別嚴重 |
轉讓、出租、出借、涂改生產許可證和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
并處二萬元以上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 ||||
26 |
經營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水產苗種 |
《青島市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經營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水產苗種的。 |
一般 |
水產苗種價值一千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不超過一萬元罰款 |
嚴重 |
水產苗種價值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
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不包括一萬元) | ||||
特別嚴重 |
水產苗種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
并處二萬元以上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 ||||
備注:1.本表“處罰內容”中“以上”“不超過”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殘障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發生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 (6)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3.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實施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5)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或者積極主動配合調查處理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障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