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國函〔1994〕111號)《海關總署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中國海警局關于印發〈“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的通知》(署緝發〔2021〕88號)以及有關規定,青島市海洋發展局、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交通運輸局、青島市體育局、青島海事局、青島海警局聯合市南區政府、市北區政府對小港灣海域開展“三無”船舶清理取締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清理對象為小港灣海域“三無”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游艇、體育運動船舶、橡皮艇(筏)、躉船、平臺、漁船以及未經登記的釣魚船。
二、設定自行清理時限,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限期自行組織清理。對逾期不自行清理處置的“三無”船舶,將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沒收拆解等行政措施。
三、清理期間,轄區各級公安、交通、海洋、體育、海事、海警等相關部門將依照職責加大海陸執法力度,重點對小港灣海域停泊的船舶開展“起底式、拉網式、全覆蓋”聯合執法檢查,對聯合認定的“三無”船舶將依法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擔。
四、套用合法或偽造船名船號、船舶檢驗證書、登記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的船舶,均按照“三無”船舶處置。
五、“三無”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及其他權利人應當積極配合所在地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進行限期清理。
六、在查處“三無”船舶過程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小港灣船舶所有人應嚴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對存在超載超員、超抗風等級作業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將依法依規查處。
八、鼓勵和歡迎社會各界踴躍舉報“三無”船舶,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對停靠在市南區、市北區其它港口碼頭、海域岸線的“三無”船舶,一并清理取締。嚴禁“三無”船舶在我市管轄海域航行、停泊、作業。舉報和監督電話:青島市海洋發展局0532-58897025,青島市公安局0532-66577337,青島市交通運輸局0532-87651199,青島市體育局0532-81977070,青島海事局0532-58663106,青島海警局0532-58780219。
特此公告。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 青島市公安局
青島市交通運輸局 青島市體育局
青島海事局 青島海警局
市南區人民政府 市北區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