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漁業主管部門:
為規范我市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創建示范和監管,我局制定了《青島市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管理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
2021年9月30日
青島市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以下稱“國家級示范區”)創建示范和監管工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國家級示范區的創建示范主體,為符合《國家級示范區基本條件》(附件)的水產養殖生產經營單位或區(市)級人民政府。
第三條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負責我市國家級示范區的創建備案、考核驗收、擇優報送、日常監管等工作。各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級示范區創建示范的組織申報和實施等工作。
第二章 創建示范和考核驗收程序
第四條 符合《國家級示范區基本條件》的水產養殖生產經營主體、區(市)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請。創建申請由區(市)人民政府提出,報青島市海洋發展局備案。申請材料包括:
(一)《國家級示范區創建示范申請表》;
(二)創建示范工作方案;
(三)其他證明材料等。
第五條 國家級示范區創建示范主體應符合《國家級示范區考核驗收標準》,由所在區(市)人民政府向青島市海洋發展局提出驗收申請。驗收材料包括:
(一)驗收申請書;
(二)國家級示范區創建示范工作總結;
(三)區(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評估報告。
第六條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組織考核驗收專家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照《國家級示范區考核驗收標準》,采取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考核驗收,參加考核驗收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與申報主體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考核驗收人員。
第七條 國家級示范區考核驗收施行百分制,按照《國家級示范區考核驗收標準》進行評估打分,總分值在80分(含)以上為合格。
第八條 驗收合格后,結果將在青島市海洋發展局官方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提交集體研究,擇優報送農業農村部審核。
第九條 經農業農村部公示和復核確認無異議的,由農業農村部公布國家級示范區名單并授牌。
第十條 通過國家級示范區考核驗收,但因名額限制最終未能被認定為國家級示范區的,納入國家級示范區儲備名單。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級示范區實施定期復驗、工作檢查、年度考核、動態管理的監管機制。
第十二條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依據《國家級示范區考核驗收標準》組織開展定期復驗,每3年開展一次。
第十三條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對我市國家級示范區每年至少開展1次工作檢查,并接受農業農村部不定期組織開展的交叉檢查和督查。
第十四條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負責對我市國家級示范區進行年度考核,并按上級要求及時報送。
第十五條 國家級示范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逐級上報,經農業農村部審定,發文將其調整出國家級示范區名單。
(一)生產發生重大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二)發生重大水產養殖污染環境事故的;
(三)定期復驗不合格的;
(四)年度考核報告建議調整出名單的;
(五)群眾舉報或媒體曝光問題突出,經核實后確實存在產品質量和養殖環境等嚴重問題的;
(六)有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
被調整出名單之日起6年內,青島市海洋發展局不得受理其創建示范申請。
第十六條 列入國家級示范區名單的創建示范主體,青島市海洋發展局將在相關漁業項目資金安排上對其予以傾斜和重點支持,各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漁業主管部門應在相關漁業扶持政策和項目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和重點支持。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青島市海洋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附件:國家級示范區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