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支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15條政策的通知》(青政辦字〔2022〕5號)有關要求,為促進全市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助力引領型現代海洋城市建設,市海洋發展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關于貫徹落實青島市支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15條政策的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22年6月20日
關于貫徹落實青島市支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15條政策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青島市支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15條政策》(青政辦字〔2022〕5號)要求,促進全市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助力引領型現代海洋城市建設,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簡便操作、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政策范圍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青島市支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15條政策》中新增政策條款的獎勵申報、評審、核準、驗收、資金撥付等工作,具體包含以下政策條款:
(一)第一條第一款,鼓勵發展水產種業;
(二)第一條第二款,鼓勵建設遠洋漁業基地;
(三)第一條第三款,推進深遠海養殖裝備發展;
(四)第一條第四款,鼓勵省級以上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觀測網;
(五)第二條,推動航運服務產業發展;
(六)第三條第一款,鼓勵引進高端船舶海工設計機構;
(七)第三條第二款,鼓勵通過國際船級社協會產品認證;
(八)第三條第四款,推進海洋裝備制造高端化發展;
(九)第十條第二款,支持海洋領域海洋創新中心建設;
(十)第十一條,實施海洋產業倍增計劃;
(十一)第十二條第二款,開展高成長性海洋企業評選活動。
第四條 其他政策條款由相關責任部門按現行政策實施細則或具體專項實施細則(管理辦法)予以兌現。
第三章 申報要件和獎補標準
各項政策具體申報條件、獎勵(補助)標準、申報材料如下:
第五條 對承擔保種任務的水產類種質資源庫(場、原種場),被評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保種單位的,每年分別給予不超過50萬元、40萬元、30萬元的補助。
(一)申報條件
1.在青島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水產苗種企業,持有合法有效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件;
2.具有國家級水產原種場、省級水產原種場稱號,或經青島市漁業主管部門認定為市級水產類保種單位;
3.場區水域灘涂或土地權屬明確;
4.核心親本保種規模達標,魚類1000尾以上,蝦蟹類2000只以上,貝類3000枚以上,藻類100株系備份以上,其他1000單位以上;
5.近三年(含申報年度)不存在使用假劣獸藥、禁止使用藥物及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和農藥等違法行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無產品標簽等信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
(二)獎勵(補助)標準
按照申報年度保種工作實際產生費用給予補貼,包括親本保存用水、用電、飼料、人工、設施設備購置費用。經專家評審認定后,對國家級、省級和市級保種單位,補助金額分別不超過50萬元、40萬元和3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水產保種補助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水域灘涂養殖證、不動產權證書等可證明其場區承包經營權、使用權的其他權證或規范合同復印件;
3.省級以上水產原種場或市級水產類保種單位證明材料;
4.種群來源、系譜、保種工作、選育記錄等有關材料;
5.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核心保種規模證明材料;
6.近三年(含申報年度)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證明、水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7.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關于保種工作的財務專項審計報告,申報年度用水、用電、購買飼料、設施設備等購置發票;
8.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9.無失信行為相關證明材料;
10.需要提報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 對主導或自主選育的水產新品種(配套系)通過國家審定的我市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一)申報條件
1.在青島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水產苗種企業,持有合法有效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件;
2.自2022年1月1日后獲得全國水產原良種審定委員會授予的水產新品種證書,且在完成單位中位列企業第一順位;
3.近三年(含申報年度)不存在使用假劣獸藥、禁止使用藥物及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和農藥等違法行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無產品標簽等信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
(二)獎勵(補助)標準
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水產新品種獎勵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3.全國水產原良種審定委員會授予的水產新品種證書復印件;
4.育種相關合作協議及能力證明;
5.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6.無失信行為相關證明材料;
7.需要提報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對新認定為國家級水產良種場的我市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一)申報條件
1.在青島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水產苗種企業,持有合法有效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件;
2.2022年1月1日后獲得國家級水產良種場稱號;
3.場區水域灘涂或土地權屬明確;
4.近三年(含申報年度)不存在使用假劣獸藥、禁止使用藥物及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和農藥等違法行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無產品標簽等信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
(二)獎勵(補助)標準
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國家級水產良種場獎勵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水域灘涂養殖證、不動產權證書等可證明其場區承包經營權、使用權的其他權證或規范合同復印件;
3.農業農村部認定國家級水產良種場的正式通知;
4.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5.無失信行為相關證明材料;
6.需要提報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對我市在全國種業細分領域排前3名或經中國種業領域協會信用評價3A級及以上,具有育種原創性技術和自主研發能力,連續2年年銷售額超過1億元的領軍型現代種業企業,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一)申報條件
1.在青島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水產苗種企業,持有合法有效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件;
2.在全國種業細分領域排前3名或經中國種業領域協會信用評價3A級及以上,具有育種原創性技術和自主研發能力,連續2年年銷售額超過1億元;
3.場區水域灘涂或土地權屬明確;
4.近三年(含申報年度)不存在使用假劣獸藥、禁止使用藥物及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和農藥等違法行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無產品標簽等信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
(二)獎勵(補助)標準
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領軍型現代種業企業獎勵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水域灘涂養殖證、不動產權證書等可證明其場區承包經營權、使用權的其他權證或規范合同復印件;
3.全國種業細分領域排前3名或經中國種業領域協會信用評價3A級及以上的證明材料;
4.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年度前連續2年財務審計報告;
5.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6.無失信行為相關證明材料;
7.需要提報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對我市企業建設并經國家批準的遠洋漁業基地,在中央財政給予獎補的基礎上,再給予每個最高3000萬元補助。
(一)申報條件
1.在青島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遠洋漁業企業;
2.政策期內獲評農業農村部授予的遠洋漁業基地稱號;
3.申報時已獲得中央財政獎補資金。
(二)獎勵(補助)標準
項目建成后,按中央財政實際獎補資金給予等額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農業農村部批復的遠洋漁業基地項目實施方案;
2.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3.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遠洋漁業基地稱號證明材料、農業農村部資金補助發放證明;
5.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6.無失信行為相關證明材料;
7.需要提報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對我市企業投資并在青島建設的桁架類大型養殖裝備(包圍水體5萬立方米以上),按照不超過總造價30% 的標準給予補助,并視不同規模設置相應的補助上限(同國家標準),最高補助1000萬元。對我市企業投資并在本市建設的大型養殖工船(載重5000噸以上),按照不超過總造價15%的標準給予補助,最高補助1500萬元。
(一)申報條件
1.在青島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項目為我市企業投資并在青島建設的新建項目,在2022年1月24日后簽署建造合同并開工建設。
(二)獎勵(補助)標準
桁架類大型養殖裝備(包圍水體5萬立方米以上),按照不超過總造價30%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5萬立方米≤包圍水體<6萬立方米的,最高補助600萬元;6萬立方米≤包圍水體<7萬立方米的,最高補助700萬元;7萬立方米≤包圍水體<8萬立方米的,最高補助800萬元;8萬立方米≤包圍水體<9萬立方米的,最高補助900萬元;包圍水體≥9萬立方米的,最高補助1000萬元。大型養殖工船(載重5000噸以上)按照不超過總造價15%的標準給予補助,最高補助1500萬元。
項目采取“建補結合”方式,開工建設后撥付補助資金總額的50%,竣工驗收后撥付剩余50%補助資金。
(三)申報材料
項目首期資金申請時,需提供:
1.資金申請報告;
2.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項目實施方案;
4.項目開工建設證明材料等(如合同、發票、銀行匯款憑證等)。
竣工驗收后資金申請時需提供:
1.資金申請報告;
2.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項目實施方案;
4.招投標文件;
5.項目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專家意見;
6.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專項審計報告;
7.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8.無失信行為相關證明材料;
9.需要提報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對我市省級以上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觀測網、陸上監控室的,按照建設費用的6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100萬元。
(一)申報條件
1.在青島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已獲得省級以上海洋牧場示范區稱號;
2.項目應在政策期內簽署建造合同、開工建設,并通過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
(二)獎勵(補助)標準
項目采取“先建后補”形式,按照建設費用的6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10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資金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省級以上海洋牧場示范區證明文件;
4.招投標文件;
5.項目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專家意見;
6.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專項審計報告;
7.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8.無失信行為相關證明材料;
9.需要提報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推動航運服務產業發展。對我市新引進的航運服務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的,按實際到賬資金的1%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00萬元,申請獎勵的企業應成立滿1年,獎勵資金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地方貢獻總額。對我市新引進的與航運相關的各類協會組織、研究院所機構、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認證機構等航運功能性機構,實繳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300萬元和100萬元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和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申請獎勵的機構應成立滿1年,獎勵資金不超過機構上年度地方貢獻總額。
(一)申報條件
1.2022年1月24日后青島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并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航運服務企業,注冊資金實繳5000萬元及以上,實行現代企業制度,具有健全的財務與管理制度,依法誠信經營;
2.2022年1月24日后青島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并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航運功能性機構,實繳注冊資本達到100萬元及以上,具有健全的財務與管理制度,依法誠信運營;
3.申報航運服務企業政策,需是從事海上運輸經營活動以及與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的企業,業務范圍包括海上旅客運輸、遠洋貨物運輸、沿海貨物運輸、水(海)上運輸輔助活動、其他水(海)上運輸輔助活動、多式聯運(與海上運輸相關)、運輸代理業(與海上運輸相關)、裝卸搬運和倉儲業(與海上運輸有關)等;
4.申報航運功能性機構政策,需是與航運相關的各類協會組織、研究院所機構、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認證機構等。
(二)獎勵(補助)標準
對我市新引進的航運服務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的,按實際到賬資金的1%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00萬元,申請獎勵的企業應成立滿1年,獎勵資金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地方貢獻總額。對我市新引進的與航運相關的各類協會組織、研究院所機構、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認證機構等航運功能性機構,實繳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300萬元和100萬元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和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申請獎勵的機構應成立滿1年,獎勵資金不超過機構上年度地方貢獻總額。
(三)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正式公文);
2.青島市推動航運服務產業發展獎勵申請表;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從事航運相關業務許可證照;非企業法人登記證明;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企業申報年度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5.經稅務部門蓋章確認的上一年度稅收完稅證明;
6.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7.無失信行為相關證明材料;
8.需要提報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對我市新引進的高端船舶海工設計機構,自注冊運營年度起3年內,根據地方貢獻情況分檔給予獎勵。
(一)申報條件
1.2022年1月24日后青島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并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申報單位具有高端船舶、高端海工裝備及其配套產品設計能力。
3.申請獎勵的企業應成立滿1年。
(二)獎勵(補助)標準
根據從2022年1月24日起新引進我市的高端船舶海工設計機構的地方貢獻情況,實繳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的,按實際到賬資金的1%給予獎勵,獎勵資金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際地方貢獻總額。
(三)申報材料
1.新引進的高端船舶海工設計機構項目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申報機構簡介(含機構基本情況介紹、技術專利情況、設計能力、典型案例、人才團隊情況等內容);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企業申報年度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5.經稅務部門蓋章確認的上一年度稅收完稅證明;
6.無失信行為相關證明材料;
7.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對通過國際船級社協會會員單位認證的我市船舶海工配套產品,按照企業首次認證費用的5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萬元。
(一)申報條件
1.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并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2022年1月24日后,企業產品首次通過美國船級社(ABS)、法國船級社(BV)、中國船級社(CCS)、挪威船級社與德國勞氏船級社(DNV—GL)、韓國船級社(KR)、英國勞氏船級社(LR)、日本海事協會(NK)、意大利船級社(RINA)、波蘭船級社(PRS)、俄羅斯船級社(RS)、印度船級社(IRS)、克羅地亞船級社(CRS)等國際船級社協會會員單位認證并獲得認證證書。
(二)獎勵(補助)標準
對首次通過國際船級社協會會員單位認證的我市船舶海工配套產品,按照企業認證費用的5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萬元,同一產品通過不同國際船級社協會會員單位認證不可重復申請獎勵。
(三)申報材料
1.產品船級社認證項目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申報企業簡介(含產品船級社認證情況介紹);
4.2022年1月24日后獲得的船級社認證證書復印件;
5.首次船級社認證費用證明材料(報價單、合同、發票、匯款底單等復印件);
6.無失信行為相關證明材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對在我市新建造的深海油氣開發裝備及其核心工藝裝置、高技術船舶(液化天然氣運輸船舶、大型豪華郵輪),按照竣工結算金額的0.5%給予建造企業獎勵,單個項目不超過1000萬元,獎勵額度不超過項目實際地方貢獻。
(一)申報條件
1.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并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申報主體需是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方向的海洋船舶與海工裝備相關企業;
2.項目建設獎補資金按照“先建后補”的原則,產品需在2022年1月24日后簽署建造合同并開工建設,在申報日前取得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3.申請新建造產品獎勵需符合以下范圍:深海油氣開發裝備(主要包括:深海鉆井平臺、深海生產平臺、深海生產儲存裝置、海上浮式生產設施、浮式液化天然氣裝置、浮式存儲再氣化裝置、深水導管架等)及其核心工藝裝置、高技術船舶(液化天然氣運輸船舶、大型豪華郵輪)。
(二)獎勵(補助)標準
對在我市新建造的深海油氣開發裝備及其核心工藝裝置、高技術船舶(液化天然氣運輸船舶、大型豪華郵輪),按照竣工結算金額的0.5%給予建造企業獎勵,單個項目不超過1000萬元,獎勵額度不超過項目實際地方貢獻。
(三)申報材料
1.新建高端船舶海工(配套)項目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申報項目及項目投資企業簡介;
4.訂單合同、結算發票、交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含項目竣工日期、竣工結算金額、項目實際地方貢獻情況說明等);
6.無失信行為相關證明材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對我市船舶海工裝備和海洋探測、觀測、監測裝備的關鍵核心配套設備新建項目,設備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按照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1000萬元。
(一)申報條件
1.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并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項目資金主要由企業通過自籌、吸引社會資本以及銀行貸款的方式解決,原則上為非政府資金投入的項目;
3.申報主體需是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方向的海洋船舶與海工裝備相關企業;
4.項目建設獎補資金按照“先建后補”的原則,新建項目應在2022年1月24日后開工建設并在項目申報時已竣工投產;
5.申請新建項目獎勵需符合以下范圍:船舶海工裝備和海洋探測、觀測、監測裝備的關鍵核心配套設備新建項目,且設備投資需3000萬元以上。
(二)獎勵(補助)標準
對我市船舶海工裝備和海洋探測、觀測、監測裝備的關鍵核心配套設備新建項目,設備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按照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100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新建高端船舶海工(配套)項目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申報項目及項目投資企業簡介;
4.項目建設有關批準證明文件:需要政府審批備案的建設項目,提供項目立項批復或備案文件、項目可行性報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履行開工手續復印件;不需要審批或備案及無法提供其他材料的建設項目,提供專業管理機構備案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或由申報企業出具說明材料;
5.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結算報告等復印件;
6.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專項審計報告(含項目竣工投產日期、設備投資總額及明細表);
7.設備投資額有關證明材料,包括設備投資明細表、購置合同、增值稅發票和付款憑證等的復印件,其中進口設備需提供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或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8.無失信行為相關證明材料;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支持涉海科技成果轉化及協同創新平臺建設。
對我市首次獲評省級現代海洋產業技術創新中心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我市省級海洋工程技術協同創新中心首次獲得“優秀”考核等次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一)申報條件
政策期內被山東省海洋局認定為山東省現代海洋產業技術創新中心的涉海企業;政策期內通過山東省海洋局評估,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山東省海洋工程技術協同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
(二)獎勵(補助)標準
一次性獎勵50萬元。
被認定為山東省現代海洋產業技術創新中心的涉海企業,同時又作為山東省海洋工程技術協同創新中心牽頭單位被評估為優秀的,僅享受一次獎勵。政策期內,多次被評估為優秀的山東省海洋工程技術協同創新中心牽頭單位,僅享受一次獎勵。
政策期內,被取消或放棄山東省現代海洋產業技術創新中心資格的單位,需全額退回一次性獎勵資金。
(三)申報材料
免申即享,獲獎資格以山東省海洋局有關通知確定。
第十八條 實施海洋產業倍增計劃。
對我市年海洋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的涉海企業(現代漁業、海洋先進制造業、海洋生產性服務業)3年內實現海洋營收倍增的,給予企業經營者獎勵。獎勵額度為企業實現倍增期間,海洋營業收入產生的年實際地方貢獻最高增長額度的20%。
(一)申報條件
1.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并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納入我市現代漁業、海洋先進制造業、海洋生產性服務業統計范圍的企業;
3.申報周期起始年度的海洋營業收入已達到1億元;
4.企業在政策有效期內海洋營業收入實現翻倍。
(二)獎勵(補助)標準
獎勵對象為企業經營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經營團隊),獎勵額度為企業實現倍增期間,海洋營業收入產生的年實際地方貢獻最高增長額度的20%。
(三)申報材料
1.海洋產業倍增計劃項目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申報企業簡介;
4.經稅務部門蓋章確認的上一年度稅收完稅證明;
5.企業實現倍增期間,每年度海洋營業收入數額,倍增海洋營業收入數額(包括海洋營業收入匯總明細表、業務合同和結算發票等復印件);
7.企業實現倍增期間,每年度在青島市域范圍實際繳納凈入庫的海洋營業收入形成的財政貢獻情況的說明材料;
6.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含海洋營業收入情況,需證明每年度海洋營業收入數額、每年度海洋營業收入產生實際地方貢獻數額);
8.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9.無失信行為相關證明材料;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高成長性海洋企業評選。
開展高成長性海洋企業評選活動,對認定為本市高成長性海洋企業20強的,綜合評定其年度新增地方貢獻情況,給予最多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同一企業3年內不重復補助)。
(一)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在青島市注冊登記滿三年,法人治理機制健全、管理規范、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信用記錄;
2.產業方向:屬于海洋漁業、海洋水產品加工業、海洋船舶工業、海洋工程裝備制造業、海洋藥物和生物制品業、海洋電力業、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業、海洋交通運輸業、海洋旅游業、海洋技術服務、海洋信息服務、涉海設備制造、涉海材料制造、涉海經營服務等為主業的涉海企業。
(二)獎勵(補助)標準
市海洋發展局根據區市推薦企業情況,建立“青島市高成長性海洋企業培育庫”,培育庫原則上每年動態更新。市海洋發展局組織評選小組對培育庫中企業進行評分,每年評選出20家企業(在庫同一企業3年內不重復評選)。市級高成長性海洋企業每年評審一次,對認定為本市高成長性海洋企業20強的,根據上一年度新增地方貢獻情況,給予最多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三)申報材料
1.青島市高成長性海洋企業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申報企業簡介;
4.企業完稅證明確認表;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決算審計報告(需體現海洋營業收入情況);
6.高成長性海洋企業自評表及證明材料;
7.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8.無失信行為相關證明材料;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二十條 獎補申請
(一)市海洋發展局每年下發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明確具體申報事項。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自主向所在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按順序膠印成冊并加蓋公章(一式五份)。其中,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企業申報第五條至第十一條政策,直接向市海洋發展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區市審核。各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獎補金額,出具審核報告并報市海洋發展局復核。其中,第十二條需各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進行審核。
第二十二條 市級復核。市海洋發展局對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提報的項目申報材料、審核報告等進行復核,并將結果在市海洋發展局網站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其中,第十二條由市海洋發展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對提報的初審材料進行復核。
第二十三條 兌付資金。公示無異議后,市海洋發展局、市財政局統籌安排,并通過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兌付財政獎補資金。采取“建補結合”方式的項目,需在兌付資金前簽訂資金使用協議,明確項目建設內容、投資、績效目標,約定權利義務等內容,項目未能按協議完成的,將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 市級備案。各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分別將已兌付獎補的項目匯總表,報市海洋發展局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申報主體應配合做好現場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自覺配合接受監督檢查。申報主體不得有違反法律、法規及環保政策、土地政策等相關政策行為,不得存在安全生產問題以及失信行為,對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等嚴重失信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市海洋發展局、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相關功能區按年度進行績效評價。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財政局應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發放,各級財政部門、海洋經濟主管部門要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套取資金和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述“設備投資”包括生產設備(不含生產軟件)、生產輔助設備、檢測設備等投資,二手設備不予補助。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述“營業收入”是指企業稅款所屬期為上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營業收入;本實施細則所述“地方貢獻”是指企業在享受各類減免政策后,在青島區市兩級稅務系統實際繳納的稅收額。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述“申報材料”是指申報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門可在申報指南或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具體申報材料。未注明復印件的“申報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注明復印件的需審核原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述“區(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中,第五到十一條指各區(市)漁業主管部門,即西海岸新區、即墨區、城陽區海洋發展局,嶗山區、膠州市、萊西市農業農村局,平度市水利水產局;第十二到十九條指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發展和改革局,西海岸新區、即墨區、城陽區海洋發展局。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下”不含本級,“以上”、“達到”、“不超過”均含本級。?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妥善保存申報檔案材料和項目有關基礎材料,按照相關規定自覺配合市海洋發展局等部門組織的績效評價及財政資金審計等工作。獲得獎補的涉稅支出由被獎補方承擔。本政策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重大政策變化,則作相應調整,如與國家、省、市的政策有重大沖突的,以國家、省、市的政策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海洋發展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實施細則中第九至十九條按照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支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15條政策的通知》有效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