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相關功能區海洋經濟主管部門:
現將《青島市高成長性海洋企業評選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
2024年3月21日
青島市高成長性海洋企業評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引領型現代海洋城市,提升海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自主創新力、輻射帶動力,進一步發揮領軍企業的引領示范作用,根據《青島市支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15條政策》(青政辦字〔2022〕5號)、《關于貫徹落實青島市支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15條政策的實施細則》(青海規〔202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島市高成長性海洋企業是以海洋產業為主營業務,在3-5年內,發展速度快、企業效益好、科技創新能力強、增值潛力大,具有先進管理模式、品牌價值和文化內涵,在細分市場或同行業中具有比較優勢,處在領先地位的企業。
第三條 青島市高成長性海洋企業評選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扶強的原則,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
第四條 青島市高成長性海洋企業每年評選1次,每次認定20家“青島市高成長性海洋企業”,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評選范圍和程序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
在我市注冊登記并持續經營滿三年,法人治理機制健全、管理規范、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信用記錄。
(二)產業方向
按照《海洋及相關產業分類》(GB/T 20794-2021)國家標準中規定的大類劃分標準,以海洋漁業、海洋水產品加工業、海洋船舶工業、海洋工程裝備制造業、海洋藥物和生物制品業、海洋電力業、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業、海洋交通運輸業、海洋旅游業、海洋技術服務、海洋信息服務、涉海設備制造、涉海材料制造、涉海經營服務等為主業的涉海企業。
(三)經營規模與速度效益
當年度海洋營業收入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近三年海洋營業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企業科研部門健全,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先進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成長性。
(四)負債與信用
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企業信用良好,無信用不良記錄,企業及企業法人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第六條 市海洋發展局發布青島市高成長性海洋企業評選通知,評選按照企業申報、初審推薦、市級復評、公示發布、資金兌付等程序開展。
(一)企業申報
具備相關條件的企業按照注冊地向所在區(市)、相關功能區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評選通知要求提報申報材料。
(二)初審推薦
區(市)、相關功能區海洋經濟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通過資料審查、現場核驗、專家評審、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多種方式綜合考察,集中征求所在地生態環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意見,形成推薦企業名單,并征求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意見確定擬補助金額。
(三)市級復評
市海洋發展局制定復評工作方案,組建專家評審組,復審申報材料,評審確定高成長性海洋企業20強建議名單,市海洋發展局組成考察組對建議名單內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四)公示發布
建議名單和考察情況經市海洋發展局集體研究后,在市海洋發展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發布名單,并頒發牌匾和證書。
(五)資金兌付
市海洋發展局復審,并確定獲評企業擬補助資金,會同市財政部門列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通過區(市)、相關功能區兌付財政補助資金。各區(市)、相關功能區海洋經濟主管部門將已兌付資金情況,報市海洋發展局備案。
第三章 服務管理
第七條 市海洋發展局建立青島市高成長性海洋企業培育庫,加強對入庫企業的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對企業運行、發展態勢、意見訴求等開展跟蹤服務。
第八條 各區(市)、相關功能區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應針對本地區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的海洋企業特點和需求,建立高成長性海洋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服務力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斷優化企業發展環境,激發涌現更多高成長性海洋企業。
第九條 加大高成長性海洋企業宣傳力度,通過宣傳報道、懸掛牌匾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及時推廣獲評企業的創新創業典型經驗,提升企業品牌價值,發揮獲評企業引領示范作用。
第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海洋發展局取消 “青島市高成長性海洋企業”:
(一)有效期內的高成長性海洋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取消認定,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二)停產半年以上,經審查已達不到高成長性海洋企業基本條件的,取消認定。
(三)有效期內的高成長性海洋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跨市遷移等與評選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向市海洋發展局告知有關情況,不再符合標準的企業,取消認定,需要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市海洋發展局予以審核確認。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述“區(市)、相關功能區海洋經濟主管部門”為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平度市、萊西市發展和改革局,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即墨區海洋發展局,膠州市海洋發展服務中心,上合示范區管委、山東自貿試驗區青島片區管委、高新區管委、青島藍谷管理局海洋經濟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述“營業收入”數據以企業上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營業收入為準;本辦法所述“海洋營業收入”數據以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述“申報材料”是指申報評選活動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門可在申報指南或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具體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