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交通運輸局
關于印發《青島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有效維護軌道交通運營秩序,保障運營安全和服務質量,保護乘客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依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等文件,我局起草了《青島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現將《青島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守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原《青島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青交運管〔2018〕39號)、《青島市有軌電車乘客守則》(青交運管〔2018〕40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交通運輸局
2022年5月31日
青島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第一條為維護軌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據《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凡進入地鐵、輕軌、有軌電車等軌道交通區域(含出入口通道、站臺、站廳、列車等)的,應當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乘客應遵守票務管理規定,持有效乘車憑證乘車,不得采取尾隨、強行沖撞自動檢票機等方式逃票。軌道交通因故中斷運營時,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票價退還票款。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乘車優惠的乘客,應當持本人有效證件乘車。
第四條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站乘車:
(一)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管制器具(持有效證件執行公務的除外);
(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
(三)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物品,以及其他易污損軌道交通設施的物品;
(四)充氣氣球、非折疊自行車、電動代步工具(不包括殘疾人助力車)、長寬高之和超過一點八米或者重量超過三十公斤的物品;
(五)活禽畜以及犬、貓等動物(有識別標志的服務犬除外);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
第五條 乘客應自覺接受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的安全檢查,服從安全檢查人員管理,維護安全檢查秩序。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并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可制止并及時報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條乘客應當文明有序進站乘車,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乘坐電扶梯時,面向電扶梯運行方向,站穩扶好,并照顧好身邊的兒童和老人;不在電扶梯上逆行、推擠、嬉戲打鬧,不在電扶梯上行走和出入口處逗留;行動不便及攜帶大件行李、輪椅等的乘客應主動乘坐無障礙電梯;
(二)在站臺安全區域內根據地面箭頭指示排隊候車,禁止越過安全線,不得倚靠站臺門;
(三)進出列車時,先下后上,注意站臺間隙及高度差;
(四)車門或者站臺門警示燈閃、鈴響時,應停止上下車;
(五)提倡主動給老、弱、病、殘、孕、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和提供方便;
(六)在列車內,不得手扶或擠靠車門,不得爭搶座位、以物占座、妨礙通行或影響其他乘客乘車;列車到達終點站后,乘客應當下車,不得在車廂內逗留;
(七)其他文明乘車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乘客除應當嚴格遵守《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中關于禁止擾亂客運秩序(第二十七條)行為的規定外,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站、列車內吸煙(含電子煙),點燃明火;
(二)在列車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三)在車站、列車內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聚眾演講、相互推擠、打鬧奔跑、滋事斗毆;
(四)車站、列車內騎行自行車,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五)在列車駕駛室外隨意敲擊,使用閃光燈拍照等干擾駕乘人員的行為;
(六)其他影響運營安全秩序、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滋擾乘客及有損社會公德的不文明行為。
第八條乘客不得有下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車輛、軌道、線網、電纜、路基、車站等設施設備;
(二)非緊急狀況下啟動緊急裝置,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
(三)損壞、移動、遮蓋各種安全、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以及安全防護設備等;
(四)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軌道線路、車輛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五)其他損壞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或影響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甲類傳染病(含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患者不得進站乘車。
第十條 精神障礙患者、智力殘疾人、醉酒者、學齡前兒童等應當由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車。健康狀況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進站乘車。
第十一條軌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不能正常運行時,乘客應當服從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的指揮或者按照廣播提示冷靜有序疏散。
第十二條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有權對違反本守則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經過勸阻、制止后仍不改正且影響運營安全的,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乘客應愛護軌道交通的設施設備,因乘客原因造成損壞等問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乘客違反《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按照《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或者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承諾及相關規定的行為,乘客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投訴,但不得影響軌道交通的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本守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