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教體局,高新區黨群工作部,局屬各學校,有關民辦學校,機關各處室:
現將《青島市教育局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教育局
2023年11月30日
青島市教育局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教育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推動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市)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教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享有的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指教育行政部門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教育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條件、適用情形予以細化、量化而形成的指導標準。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不作為行政處罰文書的引用依據。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確保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理由充分、適用法律得當,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二)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已經作出責令停止或者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決定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
(五)偽造、隱匿、損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六)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并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七)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對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十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在適用法律時應當遵循下列順序原則:
(一)效力層次高的法律規范優先適用;
(二)法律規范效力相同,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規范效力相同,生效時間在后的優先適用;
(四)下位法在上位法規定的處罰幅度內以提高下限、降低上限等方式進行細化的,適用細化的法律規范。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裁量基準適用情況以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采納等內容。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發現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主動、及時糾正。
教育行政部門的法治工作機構依法對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并在職責范圍內具體負責組織聽證工作。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教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十五條 本辦法與附件《青島市教育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一并執行。本辦法及《裁量基準》所稱的“已滿”“以上”“以下”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行政處罰程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國家、省、市出臺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依據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山東省教育廳委托青島市教育局實施的行政處罰的項目,依據山東省教育廳有關辦法和基準實施。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和《裁量基準》,制定本區(市)的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管理辦法和裁量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 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9日。2022年10月24日公布的《關于繼續執行<青島市教育局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青教規〔2022〕1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