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DCR-2024-0040001
青島市教育局 文件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教規〔20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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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教育局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青島市督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教體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高新區黨群工作部,市教育局直屬各單位、有關民辦學校:
現將《青島市督學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貫徹落實。
青島市教育局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2月16日
青島市督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督學隊伍建設,促進督學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專業化,提高教育督導工作質量和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督學,是指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建立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湛、數量充足、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督學隊伍,加強督學管理,形成覆蓋各級各類學校的督學工作體系。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按照督學與學校數不少于1:5的比例配備督學。其中專職督學按與學校數1:50的比例配備,不足200所學校的按200所計算。
督學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序任命、聘任,并頒發督學證書。
兼職督學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
第五條 督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三)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有較高的教育理論水平;
(五)從事教育、教學或者教育管理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溝通表達能力,工作實績突出;
(六)身心健康,能勝任督學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督學從以下人員中選聘:
(一)黨政機關有關部門負責人;
(二)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機構、教科研部門相關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財務會計專業人員;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人士中的專業人員;
(四)中小學校(幼兒園)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五)高等院校中熟悉中小學教育的專家學者;
(六)其他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
第七條 督學聘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推薦督學的范圍、人數和相關要求;
(二)有關單位根據要求確定推薦人選,報教育督導機構審核并確定擬聘人選,在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三)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辦理聘任手續,聘任結果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備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督學在聘期內,因身體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督學職責的,經本人書面申請、聘任單位批準后可辭去督學職務。
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教育督導員或特約督學,參與教育督導工作。教育督導員從熱愛教育事業、具備一定專業知識、身心健康、能夠正常履職的人員中選聘。特約督學從已退休或已退出領導崗位的具備業務專長并熟悉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中聘用, 其中退休時間不超過3年。
第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從熟悉教育督導工作的學校管理人員中選聘學校視導員,對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師德師風、校園安全等情況開展內部監督。
職責及職權
第十一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實施督導;
(二)對學校教育教學、規范辦學行為等情況實施督導;
(三)參加教育質量評估監測工作;
(四)對師生或人民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
(五)對違背教育公平、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師生安全或損害師生合法權益的,及時督促處理并向教育督導機構報告;
(六)開展調查研究,為教育決策提供咨詢,提出建議;
(七)學習教育法律法規、理論政策及教育督導業務知識,參加教育督導機構組織的培訓,不斷提升教育督導工作能力;
(八)按時提交督導報告,接受教育督導機構管理和考核;
(九)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時可行使以下職權:
(一)根據督導事項和問題線索等,對被督導單位開展調查;
(二)聽取被督導單位情況報告,列席有關會議,依法依規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資料、報表等;
(三)向被督導單位反饋督導結果,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對違反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及時提出處置建議并要求依法依規整改;
(五)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整改不到位、不及時的,發送督辦單,限期整改,必要時進行復查;
(六)根據督導及調研結果,向有關部門和學校提出意見建議,對被督導單位負責人的獎懲提出建議。
兼職督學行使與專職督學同等的職權。
第十三條 督學應當依法履行教育督導職責,客觀公正反映情況,不得隱瞞或虛構事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在實施教育督導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和要求,按照督導工作程序,規范督導行為;
(二)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公平公正,恪盡職守,廉潔自律,認真完成督導任務;
(三)根據教育督導機構安排,參加各項督導活動,不得擅自開展未經批準或授權的督導工作;
(四)開展教育督導時,須向被督導單位出示督學證;
(五)主動公開聯系方式和督導事項等,方便社會了解督導工作情況,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六)維護被督導單位的合法權益和正常工作秩序,自覺接受被督導單位的監督,樹立良好形象;
(七)堅持督導意見集體審議制度,不以個人名義對外發表督導意見,未經許可不得透露督導結果及其有關內容;
(八)在履行教育督導職責時,存在法律法規規定回避情形的,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申請回避。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四條 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所聘任督學的日常管理及工作安排,加強對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活動的管理,開展督學培訓,對督學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建立督學動態調整和退出機制。
第十五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督學培訓制度,將督學培訓納入教育管理干部年度培訓計劃,定期對督學進行教育督導專業培訓。督學培訓可采取集中培訓、網絡學習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督學每年參加集中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40學時。新任督學應當接受崗前培訓。
督學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教育教學和教育督導相關理論知識,評估與監測相關理論和應用,督導實施規程和督導報告撰寫等業務知識,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教育督導實踐案例以及其他必要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七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督學培訓檔案,對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和時間等記錄備案。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督學培訓學時可以折算相應的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八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督學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按照學年進行,每學年末對督學本學年度的工作進行考核。
考核內容包括政治表現、督導工作完成情況、參加培訓情況、廉潔自律情況等。
第十九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的督學,進行表揚和獎勵。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督學,按照程序取消任命或者解聘。
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考核后形成書面意見,告知本人及所在單位并存檔備案,作為對其使用、培養、聘任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教育督導機構受理對督學從事教育督導工作中不當行為的舉報,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督學在教育督導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相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并按照程序取消任命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督學開展督導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
兼職督學、特約督學、教育督導員因參加教育督導工作產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按照規定從教育督導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培養培訓、職務晉升、評優樹先等方面加大對優秀督學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事業編制督學可以按照相應系列(專業)有關規定參加職稱評審,承擔的督導研究和對學校的督學工作計入工作量;督學工作業績作為評優選先、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參加督導工作情況根據青島市中小學教師師德綜合評價記錄試點的有關要求進行定量記錄,督導時長累計達到規定課時數可申請認定相關工作經歷。
對擔任兩屆以上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的責任督學,其督導工作經歷視為支教經歷。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探索建立專職督學和學校管理干部之間的雙向交流機制,遴選學校優秀管理干部擔任專職督學,從優秀的專職督學中培養、選拔學校管理干部。
第二十六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領軍督學培養制度,設立領軍督學工作室,發揮優秀督學輻射帶動作用,從政策和經費上支持督學專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教育督導機構和教研部門應當建立督學課題研究和調研報告評選獎勵機制,每年確定主題開展研究和調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省對督學管理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教育局辦公室 2024年12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