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西海岸新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異議處理工作程序,根據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異議處理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2025年1月13日
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異議處理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異議處理工作程序,根據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青島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形式審查公示和擬立項項目公示的項目。對項目的技術內容、項目負責人、項目申報單位、材料真實性等存在不同意見,均可提出異議。項目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對自身項目審查或評審結果的不同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異議的受理,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將異議處理結果向異議提出者反饋。
異議各方應當積極配合,如實說明問題,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異議的調查核實,不得推諉包庇。
參與異議處理工作的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摘抄、復制或泄露異議有關內容及處理材料,未經允許不得透露或公開異議處理工作情況。
第二章 異議的提出及受理
第四條 異議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提出者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和證明其觀點的必要證據材料。
以個人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并寫明聯系人單位、聯系地址及聯系電話;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需寫明聯系人姓名、聯系地址及電話,并加蓋單位公章。異議提出者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五條異議提出者應當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經查實屬于誣告陷害的,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對虛假署名異議或無法核實身份的署名異議,視同匿名。
第六條市科技局對收到的異議材料進行審查,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提出的;
(二)無相關證據或調查線索的;
(三)假冒他人名義提出的;
(四)異議內容與項目內容無關的;
(五)異議內容與已經處理完畢并形成結論的異議內容相同或相似,沒有新的調查線索,無重復處理必要的。
第七條市科技局應在收到異議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向異議提出者反饋理由。對受理的異議原則上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理,如需專家論證等程序可適當延長至30個工作日。
第三章 異議的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決定受理的異議,實行分類處理:
(一)形式審查類異議:由市科技局會同形式審查項目管理機構,依據形式審查有關要求形成異議調查處理結論;
(二)學術類異議:反映學術問題和項目負責人、項目申報單位爭議的,由市科技局相關業務處室按期調查處理,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開展實地核查;
(三)紀律類異議:反映項目負責人、項目申報單位違反評審紀律、科研誠信問題的,由市科技局監督職能部門按照科研誠信有關規定調查處理;違反黨紀政紀或存在其他違法違紀問題的,轉交具有相應干部管理權限的紀檢部門,或相應執法部門處理。
第九條市科技局接到異議后,應及時聯系相關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申報單位提出申辯材料,并針對異議各方材料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組織專家咨詢。按照以下情況分類提出處理意見:
(一)對異議提出者撤回異議或調查核實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維持相關公示結果;
(二)對調查核實認為異議成立的,市科技局應通過集體決策決定是否繼續維持項目公示結果,如需補充公示或變更公示結論的,應進行補充公示;
(三)對項目負責人、項目申報單位存在學術不端等科研誠信問題的,該項目終止評審程序;
(四)對異議所涉事項正處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程序中的,該項目終止評審程序。
第十條異議調查處理的咨詢專家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較高的學術造詣,堅持原則,公平公正,遵循回避原則,不得與異議各方存在利害關系,不得是異議項目的參與人或合作單位專家。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核實,并提交局集體決策材料應包括:
(一)異議調查處理情況報告;
(二)相關候選人、候選單位申辯材料;
(三)專家咨詢意見。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異議處理完畢后,將異議處理結論反饋異議各方。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規程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異議處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