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民政局、高新區社會事務局:
《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規范》經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規范
青島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5日
青島市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規范
前 言
本規范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規范由青島市民政局社會事務和區劃地名處提出并歸口管理。
本規范起草單位:青島市民政局、青島市市北區新希望社會工作服務中心、青島市山海灣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陳春梅、賢曉琳、徐健、張英。
目錄
前 言 III
1范圍 1
2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術語定義 2
4基本原則 2
5服務制度 3
6服務內容與要求 4
7服務方法 9
8機構管理 11
9質量控制 12
10人員要求 14
11服務保障 16
12評價與改進 18
參考文獻 19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青島市對農村留守兒童提供生活關愛的術語定義、基本原則、服務制度、服務內容與要求、服務方法和服務保障等。
本標準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村留守兒童的生活關愛服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
《關于在全國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合力監護、相伴成長”關愛保護專項行動的通知》(民發〔2016〕198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6〕13號文件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6〕17號)
《關于印發《全省農村留守兒童“合力監護、相伴成長”關愛保護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魯民〔2016〕99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困境未成年人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7〕30號)
《關于印發《青島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青組〔2016〕4號)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青組〔2016〕5號)
3術語定義
3.1農村留守兒童left-behind children
指具有我市戶籍,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父母一方外出務工且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2群團組織 mass organizations
指“群體性社團組織”,主要包括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慈善總會等。是中國共產黨組建的、黨聯系這方面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幫助黨聯系這方面的群眾,并幫助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向黨反映這些群眾的愿望和要求。
3.3兒童社會工作 social work with children
由專業社會工作者組織實施,面向兒童開展的個案輔導、小組工作、社區工作以及社會工作督導評估等專業性社會工作服務。
4基本原則
4.1堅持政府主導。落實各級政府屬地責任,積極推動完善保障兒童權益、促進兒童發展的相關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統籌各方資源,加快形成農村留守兒童保障工作合力。
4.2堅持家庭盡責。強化家庭是撫養、教育、保護兒童,促進兒童發展第一責任主體的意識,支持家庭提高撫養監護能力,形成有利于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
4.3堅持社會參與。積極孵化培育相關社會組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動員引導廣大企業和志愿服務力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工作,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4.4堅持分類服務。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突出需要,根據農村留守兒童自身、家庭情況分類施策,提供精準服務,促進農村留守兒童成長和發展。
5服務制度
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應建立健全各項服務制度,各類人員工作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實行規范化、人性化、親情化服務,達到管理規范、服務完善、工作有序、關系和諧。
服務制度應包括:
5.1人員管理
5.1.1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
5.1.2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倫理;
5.1.3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守則。
5.2日常服務管理
5.2.1意見簿;
5.2.2服務承諾;
5.2.3家庭探訪服務制度;
5.2.4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制度;
5.2.5處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5.3質量評估管理
5.3.1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情況檔案;
5.3.2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檔案;
5.3.3農村留守兒童家庭檔案;
5.3.4農村留守兒童特需服務登記簿;
5.3.5愛心服務聯系卡;
5.3.6應急救助卡;
5.3.7投訴舉報電話記錄。
6服務內容與要求
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是針對青島市未滿18周歲的農村留守兒童提供的檔案管理、咨詢評估、生活習慣養成、學業輔導、心理輔導、安全教育、關愛陪伴和素質提升等服務。
6.1檔案管理
6.1.1應建立農村留守兒童基本信息、學習、生活、成長、關愛服務檔案和聯系卡,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情況調查,對服務范圍內農村留守兒童進行全面登記,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情況。
6.1.2應建立農村留守兒童動態監測機制,實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狀況及需求狀況。
6.2咨詢服務
6.2.1應當有必要的咨詢場所、人員、設施設備及文字圖片資料。
6.2.2應當由專人負責解答咨詢,幫助服務對象獲取相關信息。
6.2.3服務范圍包括解釋服務項目、服務人員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6.2.4接待人員應如實介紹服務機構的管理和服務情況,如需評估的,應進行需求評估。
6.2.5應當保留提供咨詢服務的記錄。
6.3評估服務
6.3.1有評估服務工作場所和工作人員,有評估服務指南或服務流程。
6.3.2應當保留評估記錄,并裝入服務對象檔案。
6.3.3委托第三方評估時,應當有委托服務協議,協議應當載明委托服務的內容、評估結果的確認、使用等信息。
6.4生活習慣養成
6.4.1應培養農村留守兒童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對其做好衛生知識宣傳。
6.4.2應培養農村留守兒童養成良好的飲食起居習慣,培養獨立生活能力。
6.4.3應向農村留守兒童監護人通報其子女在學習生活、品德、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情況,并提出管理教育的針對性建議。
6.4.4應對農村留守兒童中帶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問題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做好跟蹤教育管理。
6.5學業輔導
6.5.1引導組織適齡農村留守兒童入園或入學。
6.5.2協助相關部門開展3歲以下農村留守兒童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導。
6.5.3應當有必要的學業輔導設施設備和場地。
6.5.4有學業輔導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6.5.5配備適當的學業輔導專(兼)職人員。
6.5.6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安全要求。
6.5.7提供學業輔導服務的范圍應適合服務對象的接受能力并尊重農村留守兒童的意愿。
6.5.8宜通過舉辦課業輔導、知識講座、面對面解答問題、現場演示、觀看視頻等兒童易于接受的形式進行。
6.5.9應當保留學業輔導工作的相關記錄。
6.6心理輔導
6.6.1應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心理健康輔導工作,對留守兒童進行心理輔導,宜對心理健康情況進行評估,相關工作應符合《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GB/T 29433)的要求。
6.6.2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環境適應、情緒疏導、心理支持。
6.6.3應與留守兒童開展談心交流活動,使留守兒童得到心理健康、情感交流和思想上的關懷和幫助。
6.6.4應當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場所和工作人員。
6.6.5服務宜由一年及以上兒童服務經驗的社會工作者或心理咨詢師開展。
6.6.6進行心理疏導、心理咨詢等服務,應得到服務對象或監護人的同意,并注意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6.6.7應當保留相關服務記錄。
6.7安全教育
6.7.1應加強留守兒童安全教育,定期開展安全培訓,強化安全意識,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確保留守兒童人身不受他人侵犯;
6.7.2應定時組織法律知識培訓,講解相應法律知識。
6.8愛心陪伴
6.8.1陪伴服務應由相關專業人員或志愿者提供。
6.8.2應當事先由雙方協商,明確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簽定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6.8.3陪伴服務應當根據服務內容,做好農村兒童的安全預案,并隨時保持與監護人的聯絡溝通。
6.8.4應當保留陪伴服務的工作記錄。
6.9素質提升活動開展
6.9.1應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活動的安全保障,活動期間由專人負責兒童安全保障工作,并有基本的急救常識和能力?;顒蝇F場設有急救箱和常用藥品。
6.9.2活動開展應有明確的目標,包括能提高農村留守兒童心理素質、開發潛能、培養健康品質、預防心理疾病、促進人格健全發展;能增強農村留守兒童在學習、生活、人際交往和自我意識等方面的適應、自我調節、適當求助、健康成長的能力,促進農村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
6.10危機干預
服務接觸過程中隨時注意農村留守兒童危機情況,及時提供危機干預服務。主要包括以下服務:
6.10.1識別并評估農村留守兒童所面臨的危機,包括危機的來源、危害程度、農村留守兒童及監護人應對危機的能力、以往應對方式及效果等。
6.10.2統籌制定危機干預計劃,包括需要干預的問題或行為、可采用的策略、可獲得的社會支持、危機介入小組的建立及分工、應急演練、信息溝通等。
6.10.3及時處理最迫切的問題,特別是自殺、傷及他人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行為問題。必要時,協調其他專業力量的支援,對農村留守兒童進行身體約束或其他限制行為。
6.10.4進行危機干預的善后工作,包括對介入對象的回訪、開展危機介入工作評估和小結、完善應急預案以預防同類危機的再發生等。
6.11文化娛樂服務
6.11.1應根據服務對象需求制定文化娛樂活動計劃,提供的服務項目應符合農村留守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
6.11.2定期組織開展文藝演出活動及農村留守兒童文體興趣小組活動,組織農村留守兒童文化娛樂活動宜由專業人員指導并組織實施。
6.11.3活動場所應保持潔凈、衛生、安全。
6.11.4組織農村留守兒童群體性活動,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事件處置預案。
6.11.5組織農村留守兒童文化娛樂活動應當進行策劃并做好服務記錄工作。
6.12權益保障
6.12.1維護和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基本的生存和發展權益;
6.12.2發現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農村留守兒童受虐待、遺棄、疏于照顧等權益損害事項;
6.12.3開展社會宣傳和公眾教育,防止農村留守兒童受到歧視、侮辱和其他不公平、不合理對待;
6.12.4協助符合條件的農村留守兒童享受社區和機構的各項支持服務,獲得農村留守兒童應該享受的補貼和救助等。
7服務方法
7.1基礎方法
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提供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綜合運用個案工作、小組工作、社區工作等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及社會工作行政、社會工作研究等間接服務方法。
7.1.1個案工作
運用個案工作的方法和技巧,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的一對一的咨詢輔導服務,幫助有需要的農村留守兒童解決認知、行為、心理及社交問題,滿足個別化需要。
7.1.2小組工作
運用小組工作的專業方法和技巧,組織農村留守兒童開展的各種發展性、治療性和康樂性小組服務和活動。
7.1.3社區工作
以農村留守兒童所在的社區為服務對象,通過發動和組織困境兒童參與集體行動,確定社區的問題與需求,動員社區資源,爭取外力協助,有計劃、有步驟地解決或預防社會問題,調整或改善社會關系,減少社會沖突,培養自助、互助及自決的精神和能力。
7.2針對特定需要的介入方法
7.2.1緬懷治療
工作者協助農村留守兒童及監護人緬懷過去,找回以往的正面事件和感受,從正面的角度去理解和面對過去的失敗與困擾,從而肯定自己,適應現在的生活狀況。
主要適用于幫助農村留守兒童緩解抑郁、壓力等問題。
7.2.2現實辨識
工作者通過向農村留守兒童提供持續的刺激和適當的環境提示,幫助他們與現實環境接軌。
主要適用于預防和緩解農村留守兒童認知混亂等問題。
7.2.3動機激發
工作者通過協助農村留守兒童接觸他人、參加群體活動,激發困境兒童對現在和未來生活的興趣。
主要適用于預防、緩解農村留守兒童社交能力受損、負面情緒等。
7.2.4園藝治療
工作者組織和協助農村留守兒童參與園藝活動,接觸自然,舒緩壓力,復健心靈。
主要適用于預防和緩解農村留守兒童身體和精神的壓力。
7.2.5照顧管理
工作者綜合評估農村留守兒童的需求,并計劃、統籌、監督、再評估和改進服務,實現對農村留守兒童持續、全面的關愛服務。
主要適用于需要長期關愛服務的農村留守兒童以及監護人。
7.3服務轉介
7.3.1工作者對于那些立即需要幫助而機構或工作者本人無法給予必要幫助的農村留守兒童提供轉介服務,即通過一些必要的手續把服務對象介紹給其他能夠給予必要幫助的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工作者。
7.3.2在轉介過程中,需要征得農村留守兒童監護人以及本人的同意,并說明轉介的理由,盡可能減少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傷害。通常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允許提供必要的轉介服務:一是服務對象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屬于本機構的服務范圍;二是服務對象生活在機構的服務區域之外。
7.3.3當接受來自其他機構或同事的轉介,工作者在考慮服務對象的最佳利益下,應與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和前期服務提供者了解服務關系和影響。
8機構管理
8.1應依法登記注冊,具備相應資質證書,并應當將執業證照懸掛在醒目位置。
8.2應具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和工作人員。
8.3應當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承諾、投訴電話和投訴處理程序。
8.4有規范的工作制度、財務制度和服務流程;有員工培訓、考核和獎懲機制。
8.5定期組織員工開展安全培訓,制定各類“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有完整的資料。
9質量控制
9.1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
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應建立服務質量管理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9.1.1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質量方針。
9.1.2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質量目標。
9.1.3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職責和權限。
9.2服務質量過程控制
9.2.1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過程應嚴格按照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流程和質量手冊開展服務。
9.2.2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工作者應識別、分析對服務質量有重要影響的關鍵過程,并加以控制。
9.2.3及時、準確、系統記錄服務情況。
9.3督導制度
9.3.1為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工作者提供所需的專業服務督導、行政督導和個人成長督導。
9.3.2把督導工作納入崗位職責,建立每周例行督導會,發展專業團體督導、同輩督導制度,通過現場考核、查看記錄、面談、轉介輔導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工作制度和服務規范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給予工作者持續化的支持,協助各相關部門改進社會工作服務。
9.3.3在獨立的領域提供咨詢服務,或使用新的介入技術或取向,應在相當的研習、訓練、咨詢或接受具備該介入技術或取向的專家督導下才可施行。
9.4風險管理
9.4.1風險管理制度
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風險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識別風險,確定何種風險可能會對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產生影響,量化不確定性的程度和每個風險可能造成損失的程度;
控制風險,制定切實可行的風險預案和應急方案,編制多個備選的方案,并明確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對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所面臨的風險做好充分的準備;
規避風險,在既定目標不變的情況下,改變方案的實施路徑,消除特定的風險因素。
9.4.2風險預案
工作者應在服務策劃時一并制訂風險預案,對應急指揮體系與職責、人員、技術、裝備、設施設備、物資、處置方法及其指揮與協調等預先做出具體安排。
9.4.3風險應對策略
工作者應根據風險的類型及影響程度,采取以下應對策略:
回避風險:對不可控制的風險應采取回避措施,避免不必要的風險,所有的服務活動要在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
減少風險:對于無法簡單回避的風險,設法減少風險。應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和風險控制體系,及時與服務各方溝通,獲取支持、配合和理解;
轉移風險:把部分風險分散出去,可購買農村留守兒童意外保險及公共責任險;
接受風險: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從事服務,承擔風險。
9.5投訴與爭議處置
9.5.1服務機構應建立服務投訴與爭議處置制度。
9.5.2服務機構應建立暢通的渠道,收集與服務質量相關的投訴和改進建議。
9.5.3服務機構和工作者對收到的投訴和建議應及時予以回應和反饋。
9.5.4服務機構和工作者根據意見和建議,采取有效措施,改進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
10人員要求
10.1基本要求
10.1.1應具備兒童社會工作服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持證上崗。
10.1.2應信守兒童社會工作服務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熟悉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程序和規范要求。
10.1.3應具有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狀況證明及語言表達能力。
10.2管理人員要求
10.2.1了解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農村留守兒童救助與保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10.2.2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的有關專業知識及專業技術。
10.2.3負責人應在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二年以上兒童社會工作工作經歷。
10.2.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過相關安全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10.2.5負責人每年至少應參加一次以上兒童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管理培訓活動。
10.3專業社會工作者要求
10.3.1獲得國家頒發的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具備國家承認的社會工作專業??萍耙陨蠈W歷。
10.3.2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社會工作者在開展具體工作中,應遵守以下要求:
掌握涉及農村留守兒童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
具備開展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所需的基本知識;
接受社會工作專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專業服務能力;
推動多學科合作,與其他專業人士相互尊重、共享信息并有效溝通。
10.4服務督導要求
10.4.1實施服務督導工作機制,督導需要具備的基本資質為:獲得中級以上社工師資格,并至少具備三年及以上的兒童社會工作實務服務經歷。
10.4.2督導必須具備適當的知識和技能以提供督導或咨詢,但應僅限于在個人知識與能力范圍內提供督導與咨詢。
10.4.3社會工作者在擔任督導時,對于受督導者的表現應予以公正與尊重的評估。督導不應該和受督導者發生雙重或多重關系,以避免對受督導者產生潛在傷害的危險。
10.5志愿者要求
10.5.1熱愛公益事業,具有一定的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常識和溝通技巧。
10.5.2有較強的奉獻精神和責任意識,有可以自主支配的志愿服務時間。
10.5.3具有與年齡相適應的志愿服務能力。
11服務保障
11.1 服務場地
11.1.1提供與服務需求相匹配的服務場地。
11.1.2服務場地應保持環境整潔,家具物品擺放整齊,定期清洗,室內無異味,地面無水漬。
11.1.3室內溫度適宜,應當通風良好,日光照時間不少于2小時。
11.1.4電器等設施設備處于運行良好狀態。
11.1.5應配置夏季降溫和冬季取暖設施,冬季不低于18度,夏季不高于28度。
11.1.6應嚴格按照消防與安全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標識完整準確,出入通道平坦、方便輪椅通行,配有夜間照明和標識,室內外無障礙,保證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能就近??烤仍?。
11.2服務設施
11.2.1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應具有必要的個案工作室、小組工作室、多功能活動室等。
11.2.2根據工作需要,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中心應該建立活動室、閱覽室、榮譽室、檔案室、會議室、工作人員辦公室等服務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室外活動場地,配齊設備器材和日常用品,設置醒目標識和引導標志。
11.2.3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中心應該做好綠化、美化、凈化、亮化工作,創造和諧舒適、美觀大方、氛圍濃厚的服務環境。
11.3信息化建設
11.3.1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應將農村留守兒童生活關愛服務相關信息納入信息化系統建設或規劃;
11.3.2運用信息技術,工作者對農村留守兒童及監護人、志愿者及社會工作服務過程中所產生的信息進行系統化的管理;
11.3.3應建立農村留守兒童數據庫,定期開展服務數據統計分析,并用于服務成效評價及社會工作研究與相關決策;
11.3.4工作者應做好農村留守兒童信息保密工作,維護農村留守兒童及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12評價與改進
12.1評價
12.1.1形式
應開展服務成效評價工作,做好相關的評價記錄,作為留守兒童關愛服務質量改進的依據,評價形式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自我評價;
社會評價(開展滿意度問卷調查,新聞媒體等進行的調查評價,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對服務質量的監督評價等);
第三方認證(經合法的社會認可的第三方機構確認)
12.1.2方法
自我評價可組織內部人員對留守兒童關愛服務質量的符合性,采用評價表進行評議記分和按照得分值綜合統計,確定滿意度。
社會評價可采用調查問卷或使用規范的調查表,開展留守兒童關愛服務滿意度調查,并對返回的調查問卷或調查表進行統計分析,確定滿意度。
第三方認證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技術人員對留守兒童關愛服務情況采用評價表進行評議記分和按照得分值綜合統計,確定滿意度。
12.2改進
針對評價結果制定改進計劃和方案,并進行改進。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
[2]《關于在全國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合力監護、相伴成長”關愛保護專項行動的通知》(民發〔2016〕198號)
[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6〕13號文件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6〕17號)
[4]《關于印發《全省農村留守兒童“合力監護、相伴成長”關愛保護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魯民〔2016〕99號)
[5]《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困境未成年人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7〕30號)
[6]《志愿服務記錄辦法》(民函〔2012〕340號)
[7]《社會工作服務績效評估指南》(MZ/T 059-2014)
[8]《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指南》(MZ/T 058-2014)
[9]《關于印發<青島市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青組〔2016〕4號)
青島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8年11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