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民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市場監管部門:
現將《青島市經營性公墓年檢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青島市民政局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青島市生態環境局
青島市園林和林業局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青島市經營性公墓年檢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經營性公墓管理,規范經營性公墓建設和經營行為,依據《殯葬管理條例》《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山東省公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經營性公墓綜合監管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經營性公墓是指以市場調節方式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務的公共設施。
本細則所稱公墓單位是指建設、經營或者管理公墓的組織。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青島市轄區內經合法審批建設的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工作。
第四條 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是民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園林和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和有關要求,按年度對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公墓的審批、建設、管理、服務等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 年檢內容
第五條 經營性公墓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經營審批、墓區建設、經營管理、服務品質等四個方面。
第六條 經營審批方面:
(一)依法辦理公墓建設批準手續,并嚴格按照批準文件和公墓管理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進行建設;
(二)公墓選址符合有關規定,未侵占《殯葬管理條例》《山東省公墓管理辦法》等確定的禁止建設區域;
(三)公墓建設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殯葬設施布局專項規劃;
(四)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公墓經營許可證(經營性公墓批復)、營業執照;
(五)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相關文件。
第七條 墓區建設方面:
(一)墓區建設地點和規模與申報材料相符;
(二)墓區整體規劃科學、布局合理;
(三)墓區環境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四)墓區整潔衛生,綠化覆蓋率不低于75%,或者綠地率不低于40%;
(五)道路、供水、供電暢通,防災設施、基礎設施完備,安全防護措施到位;
(六) 執行節地生態標準,墓碑小型化。
第八條 經營管理方面:
(一)無擅自變更行政許可內容(建設地點、經營主體、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
(二)規章制度健全,崗位責任明確,無重大安全事故發生;
(三)服務收費項目、標準與相關文件規定相符;
(四)按國家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建立賬目,開立賬戶,配備專業會計人員,財務管理規范。按規定預留、使用維護管理資金,實行專賬管理;
(五)公墓宣傳內容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無虛假宣傳和欺詐行為;
(六)《公墓安葬證》《骨灰安放證》《墓穴(格位)使用協議》規范,符合相關規定;
(七)墓穴占地面積符合有關規定,未建設、出售超規格墓穴;
(八)無炒買炒賣墓穴等違法違規行為,無違規預售墓穴、格位行為;
(九)規范使用殯葬信息管理服務平臺,有關要素信息填報完整;
(十)沒有較大影響的媒體負面報道;
(十一)檔案材料完整規范,保管安全可靠。
第九條 服務品質方面:
(一)制定服務流程和服務規范,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布;
(二)各項收費明碼標價,收費標準、服務項目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布,無欺詐行為;
(三)工作人員熟知業務政策,著裝整潔,舉止得體,熱情周到,用語文明;
(四)設有業務咨詢、服務監督電話并向社會公開;
(五)合理設置祭祀場所,積極倡導鮮花祭奠、網上祭祀、家庭追思等綠色文明方式。
第三章 年檢程序
第十條 經營性公墓的年檢工作按照下達通知、公墓自查、區市初審、聯合檢查、省廳備案等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市民政局于每年3月前下達對上年度經營性公墓建設、管理、服務等情況進行年檢的通知。當年建成投入使用的經營性公墓,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墓單位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自查,形成自查報告,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連同下列材料報區(市)民政部門:
(一)土地使用批準手續復印件;
(二)經營證照復印件;
(三)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相關文件;
(四)《公墓安葬證》《骨灰安放證》《墓穴(格位)使用協議》復印件;
(五)《青島市經營性公墓年檢申報表》《經營性公墓年檢合格證申領表》;
(六)墓穴(格位)建設、銷售檔案;
(七)墓區管理規定,財務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
(八)會計年度報表;
(九)開戶銀行或財政部門出具的公墓維護管理費專用賬戶資金證明;
(十)墓地批復范圍、現狀范圍矢量數據以及是否占用林地、自然保護地等禁建區域的說明與矢量數據;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三條 區(市)民政部門對公墓的自查報告和材料進行審核,審核意見連同自查報告和材料經民政部門主要領導簽字后,于每年3月底前報市民政局。
第十四條 市民政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生態環境、市園林和林業、市市場監管等部門,于每年4月15日前對全市經營性公墓進行聯合檢查,區(市)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對年檢中發現的需要依法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并將處罰結果抄報市民政局。
第十六條 檢查結束后,市民政局于4月20日前,確定年檢等級,做出年檢結論,年檢結論函報相關部門,并形成年度檢查總結,建立年檢檔案。
第十七條 市民政局指導區(市)民政部門、公墓單位于4月底前填報“殯葬信息管理服務平臺”相關信息,報送省民政廳備案。
第四章 評分標準
第十八條 根據上述年檢內容制定的《青島市經營性公墓年檢評分標準表》(見附件)作為確定公墓年檢等級的主要依據,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在年檢中要認真查看現場、審查資料、逐項打分,做到每項得分或扣分有理有據。
第五章 年檢結論
第十九條 經營性公墓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一)年檢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確定為合格公墓;
(二)年檢得分在60—79分,確定為基本合格公墓;
(三)年檢得分在59分(含)以下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確定為不合格公墓:
1.無故不參加年檢的;
2.擅自變更墓區范圍和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的;
3.對“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等發現問題和群眾反映問題拒不糾正和解決的;
4.媒體報道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5.發生事故給喪屬造成精神和經濟損失,造成不良影響的;
6.經營管理混亂不能正常經營或不能為喪屬提供正常服務的;
7.違反規定接納應當火化的遺體進行土葬的;
8.新建、擴建墓區侵占《殯葬管理條例》《山東省公墓管理辦法》等確定的禁止建設區域的;
9.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六章 結論運用
第二十條 市民政局應當將年檢結論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墓單位對年檢結論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書面申請復查。市民政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及時將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市民政局將每年經營性公墓年檢結論在新聞媒體或市民政局官網上進行公布。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公墓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基本合格的,由市民政局按期換發《經營性公墓年檢合格證》。
第二十三條 年檢結論為不合格的,由市民政局責令公墓單位暫停銷售并限期整改,緩發《經營性公墓年檢合格證》。整改完成后,公墓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報告,經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復檢合格后,換發《經營性公墓年檢合格證》。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青島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