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民政、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林業、市場監管部門:
現將《青島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青島市民政局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島市公安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青島市生態環境局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青島市園林和林業局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青島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益性公墓管理,促進殯葬改革,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山東省公墓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公墓的建設、改擴建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的,以政府調控方式為本轄區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營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設施,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公墓。
本辦法所稱公墓單位是指建設、經營或者管理公墓的組織。
第四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市殯葬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公益性公墓布局規劃,并對公益性公墓建設和運行維護給予補助。
第五條 區(市)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公益性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
區(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園林和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公益性公墓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益性公墓管理按照“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確定管理單位。
第二章 審批與建設
第七條 公益性公墓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殯葬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嚴禁在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域內建設。
第八條 公益性公墓應當按照“集約化、園林化、生態化”原則進行規劃設計,適當融入當地文化元素,形成科學合理的園區布局和綠化效果。
第九條 公益性公墓申請建立、建設、擴建、遷址、更名、變更法人、改變管理單位、關閉等,應當按照《山東省公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
第十條 公益性公墓命名應當規范,一般應命名為“××區(市)××鎮(街道)××村(社區)公益性公墓(紀念堂、懷念堂)”,也可以選擇符合公益性公墓特點、體現本地自然風光或歷史淵源的名稱。
第十一條 公益性墓地嚴格執行建設標準,單穴不得超過0.5平方米,雙穴不得超過0.8平方米,每畝單墓穴位不低于400個或雙墓穴位不低于200個。大力倡導地表不留墳頭、不立碑、生態節地安葬,確需立碑的應采取小型臥碑方式。
公益性骨灰堂建設應當參照殯儀館建筑設計規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設標準等要求執行,骨灰寄存室的凈高不宜低于3.3米,骨灰寄存架之間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2米,骨灰安放格位的單位建筑面積不宜大于0.25平方米/格,設施設備應當符合骨灰寄存防護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公益性公墓禁止建造豪華墓、活人墓、宗族墓。
第十三條 公益性公墓建設完成后,應由區(市)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公墓單位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驗收申請報告;
(二)民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園林和林業等有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四)土地權屬證明、土地矢量數據圖;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章 管理與維護
第十四條 公益性公墓不得以聯營、轉讓、承包等形式,對外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公益性公墓應當在服務場所公開展示: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批準建設的文件;
(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價格公示內容;
(四)服務人員職責及照片、工號;
(五)服務電話和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 公益性公墓按照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銷售墓(格)位、收取公墓維護管理費,具體標準由民政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建議,根據定價權限報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定。
沒有收取管理費的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單位應當籌措資金,作為公益性公墓管理經費。
第十七條 公益性公墓在辦理烈士、因公犧牲人員、特困人員、低保人員等安葬(放)手續時,應依法依規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公益性公墓不得接納遺體土葬。拆遷墳墓及散墳整治中產生的骨灰(遺?。┐娣胖凉嫘怨箷r,須先經火化、烘干、裝盒、密封等專業化處理。
第十九條 公益性公墓在辦理安葬(放)手續時,應當要求辦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和逝者的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并簽訂骨灰安葬(放)協議。為高齡老年人、危重病人預訂墓(格)位,應當要求辦理人提供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明。每位逝者只能使用一個墓(格)位。
第二十條 公益性公墓在辦理骨灰遷出手續時,應當要求辦理人提供逝者直系親屬書面申請、身份證、聯系電話及骨灰去向的墓(格)位證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公益性公墓的墓(格)位使用周期為20年。到期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辦理繼續使用手續。逾期1年未辦理續用手續的,由公墓單位收回墓(格)位進行循環利用,對骨灰妥善處理。嚴禁違反規定轉讓、出租墓(格)位。
第二十二條 公益性公墓配備管理維護工作人員,負責墓區管理、維護,綠化美化、環境衛生、安全防火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公墓應當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墓(格)位銷售管理檔案和逝者信息臺賬等,確保信息可查詢和追溯,鼓勵公益性公墓運用數字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益性公墓采取增加監控設備、安防設備以及定時巡邏等多種方式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墓區設備、設施和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條 公益性公墓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人力、物力、財力保障,確保清明等祭掃高峰期間群眾祭掃安全,杜絕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 公益性公墓應當制定文明祭掃相關制度規定,積極倡導綠色、生態、文明祭奠方式。
第二十七條 區(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轄區內的公益性公墓進行檢查,對相關單位和部門推送、交辦的問題及線索及時核查處置,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本區(市)公益性公墓檢查和整改情況報市民政局。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級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