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農業農村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現將《青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股權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9月22日
青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股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股權管理,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的通知》《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扎實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指經過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成立的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村、社區(包括村改社區和城市社區)、原建制村成立的集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各區(市)農業農村局或其他農村集體資產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股權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股權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股權信息及變更情況,均需由理事會確認后,報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登記,由鎮(街道)報區(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成員的基本管理
第六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應當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資格唯一、群眾認可、公開透明的原則,根據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統籌考慮戶籍、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生產生活情況等因素,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討論決定。
確認成員身份的具體條件,應當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和《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青辦發〔2014〕5號)相關要求,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并表決通過后,在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中明確規定。
第七條根據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應確認為成員的人員,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后,直接經成員(代表)會議予以確認;其他經民主程序可確認為成員的情況,應當經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方可確認為成員。
第八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成員名冊,記載成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成員名冊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編制,成員家庭簡稱為“成員戶”。確定成員戶應當統籌考慮戶籍、土地承包關系、宅基地使用等情況。
經成員(代表)會議確認的成員名冊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入檔留存,作為成員管理的依據。
第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每年度更新一次成員名冊。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本人申請(如本人無法申請,直系親屬可代為申請,如新生兒父母),或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提出,按照第七條規定程序確認后,進行成員增減和成員戶變更:
(一)因出生、婚嫁、收養等原因新取得成員身份的;
(二)因死亡、自愿放棄、喪失中國國籍等原因而喪失成員身份的;
(三)因取得與本組織沒有隸屬關系的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喪失成員身份的;
(四)作為已辦理正式錄用手續的行政事業單位現職和退休人員、在部隊已提干人員而喪失成員身份的;
(五)因成員戶合并或分立導致的戶內成員變動的;
(六)其他情況。
第十條 成員戶變動調整包括以下情況:
(一)夫妻雙方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戶口分別登記在兩本戶口簿的,經夫妻雙方共同申請,可合并為一個成員戶。
(二)父母與子女均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戶口登記未在同一戶口簿,父母、子女均同意合并為一個成員戶的,經父母和子女共同申請,可合并為一個成員戶。
(三)成員戶內已依法結婚的成員(包括成員確認時已出嫁的婦女及其子女)因沒有獨立房產等情況不能分立戶口簿的,經成員戶內全體成員申請,可允許其分立成員戶。
(四)成員戶內已依法離婚、但戶口未遷出的成員,經本人申請,可允許其分立成員戶。
(五)其他特殊情況。
第三章 股權的基本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是指經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量化到人、確權到戶的集體資產股份或份額權益。持有股權的人員稱為股東。
第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權設置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民主討論并表決通過后確認。股權實行“量化到人、確權到戶、戶內共享、社內流轉”的管理模式。
第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股權登記制度,并編制股權清冊,包括戶主姓名、股東、股權證編號、股權數額、股份金額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以成員戶為單位,頒發股權證書。各成員戶的股份數為折股量化基準日時戶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股份數的總和。股權證書發放到戶后,原則上股份總數和戶內股份數靜態管理,不隨戶內人口增減而變化。
第十五條如成員戶合并或分立,股權戶也應當隨之變動。股權分割方案須經原成員戶全體成員同意;如無法達成一致,有相關司法文書裁定結果依據的,可依其進行分割。股權發生變動后,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對股權變更信息進行登記。
第四章 成員和股東的分類管理
第十六條 按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股權的占有情況,可將成員和股東分為股東成員、非股東成員、非成員股東三類人員。
第十七條 在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股份制改革時被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動全額享有股權的;因出生、婚嫁、收養等情形,被新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繼承、受讓或共享股權的,為股東成員。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股東成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股東成員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以及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在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準日截止后,因出生、婚嫁、收養等情形,被新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尚未繼承、受讓或共享股權的,以及自愿退出股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非股東成員。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非股東成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非股東成員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以及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為非成員股東:
(一)在股份合作制改革時作為股權酌情享受對象的人員;
(二)喪失或自愿放棄成員身份的原股東成員;
(三)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等方式從股權持有人手中取得股權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非成員股東享有集體收益分配權,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五章 股權的繼承
第二十條 實行靜態方式管理的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后,其股權收益暫由集體經濟組織保管;繼承人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后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股權繼承手續,待股權繼承手續辦理完成后,補發股權收益。
第二十一條 股權繼承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執行。
無人繼承且無人受遺贈的股權,在被繼承股東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權歸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
第二十二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應當持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以及遺囑、遺產分割協議、公證書或者生效的法院裁判文書(包括判決書、調解書)等確認股權繼承份額的相關材料,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股權繼承和股權證書變更手續。
第六章 股權的有償退出
第二十三條 股權有償退出是指集體資產股權持有人自愿將所持有的股權有償讓渡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權退出遵循自愿、有償、民主決策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股權有償退出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集體贖回,是指股權持有人將股權退回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對其股權進行收購;
(二)內部轉讓,是指股權持有人通過交易將其股權有償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
第二十五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股權有償退出:
(一)有穩定收入來源,可滿足贍養父母與撫養子女義務的;
(二)已辦理養老保險,或預留相應養老保險金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確認的;
(三)有固定住所,長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戶口已從本村遷出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
第二十六條退出股權須是股權持有人合法持有,即股權持有人必須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以下股權不得進行轉讓:
(一)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尚未解除凍結的;
(二)已辦理質押登記尚未注銷登記的;
(三)法律法規或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不得轉讓的;
(四)其他情形不能轉讓的。
第二十七條集體贖回的,贖回資金從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積公益金中列支,每股贖回價格應當統籌考慮上年度末賬面凈資產額、收益分配額等,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表決確定。
第二十八條 股權退出遵循以下程序:
(一)股權持有人和受讓方共同(以下簡稱“交易雙方”)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無受讓方的,由股權持有人提出申請。
(二)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對申請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交易雙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簽訂股權退出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括:雙方名稱、住址和身份證明;交易股權的權屬、份額和交易金額;交易的形式及付款方式;雙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式;簽約日期;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確有需要的,交易雙方攜帶相關資料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出具公證文書。
(五)交易雙方持有償退出協議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由集體經濟組織贖回的股權,應當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倡優先用于轉讓給非股東成員,或用于核減相應的總股權數。
第七章 股權的質押
第三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以其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作為質押物擔保申請貸款融資,應當依據《山東省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暫行)》辦理。股權質押擔保需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三十一條 申請股權質押貸款的集體資產股權必須為實施靜態管理的集體資產股權。
第三十二條 申請股權質押貸款的股權評估,可采取貸款人自評估、借貸雙方協商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客觀公正確定股權價值及其預期收益。評估方應當出具書面評估意見。
第三十三條 集體資產股權質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由區(市)農業農村局或其授權的登記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作為股權質押貸款的登記、鑒證部門。鼓勵區(市)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承擔股權質押的網絡登記、網絡鑒證工作。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體資產股權質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出質人基本資料;
(三)貸款合同、質押合同和評估意見;
(四)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經審核,符合質押登記條件的,登記機關向借款人發放“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他項權證”;不符合質押登記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出具書面通知。辦理質押登記后,貸款人應及時按照借款合同發放貸款。貸款存續期間,“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他項權證”由貸款人暫為保管。
第三十五條出質股權額變更,以及出質人、質押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名稱更改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出現主債權消滅、質押權實現、質押權人放棄質押權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當借款人不能如約歸還貸款本息時,在借貸雙方協商的基礎上,貸款人和擔保人可根據合同約定,向區(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質物處置。借貸雙方協商無果,應當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第三十七條 區(市)農業農村局在收到處置申請后,確認借款人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后,可采取以下處置方式:
(一)協商處置。貸款人與借款人協商,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債務進行平移轉貸、減額續貸、自主催收。
(二)協商收購。借貸雙方可以與借款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本組織成員協商收購。原則上借款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優先收購權,所得價款優先用于償還債權人債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區(市)農業農村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辦法由青島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2年10月22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