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農業農村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青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約談辦法(試行)》已經局黨組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10月23日
青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約談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強化屬地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市農業農村局約見責任所在地的區(市)農業農村局、區(市)及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負責人、責任企業負責人,就未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等情況進行提醒、告誡和督促整改的談話。
第三條 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問題導向、警示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實施約談,督促區(市)、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履職盡責,引導企業合規經營。
第四條 約談指導不影響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企業,可以同時實施約談。
第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約談牽頭單位為市農業農村局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局農安辦)。相關處室(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并配合。
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農業農村局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授權副組長約談區(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人:
(一)發生較大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一年內連續發生一般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未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職責,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的;
(四)因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原因致使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結果為D級的。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農安辦視情約談責任所在地區(市)、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機構主要負責人: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決策部署不力,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
(二)發生一般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內連續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三)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出現瞞報、謊報、緩報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完成農產品質量安全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的,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五)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較大損失的;
(六)未及時有效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負面輿情,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農安辦約談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
(一)非法生產、經營、販賣或教唆使用“瘦肉精”、金剛烷胺、利巴韋林等國家禁止在食用動物飼養中使用的藥物、化合物、添加劑的;
(二)在豬、牛、羊等畜禽飼養過程中添加“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和化合物,或監督抽檢發現樣品含有“瘦肉精”的;
(三)一年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現禁限用農獸藥2次以上,或發現農獸藥殘留超標3次以上的;
(四)生產經營農產品導致一般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銷售農產品不執行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被處罰后仍不整改的;
(六)不按規定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不按規定建立養殖檔案,被處罰后仍不整改的;
(七)被市級以上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
(九)因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導致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十)對通過領導批示、執法、檢查、檢測、舉報、通報、新聞媒體曝光等途徑發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市農業農村局認為需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等作出批示、提出明確要求或市農業農村局認為有需要進行約談的其他情形,可視情約談。
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生態環境等事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領域中發現質量安全隱患較大,或造成惡劣影響,有關處室、單位認為需要實行約談的,可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約談建議。
第十條 約談區(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人,須報經市農業農村局主要領導批準;約談其他責任人,須報經市農業農村局分管領導批準。批準后,由市農業農村局書面通知被約談方,告知約談事由、時間、地點、程序、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被約談方應當根據約談事由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況、主要問題、原因分析以及擬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一條 約談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約談方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相應問題進行說明,查找原因,提出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約談方依法提出處理意見,明確整改要求及時限;
(四)被約談方對落實處理意見、整改要求進行表態。
約談后形成約談工作記錄,由約談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局農安辦負責督促、指導被約談方落實約談提出的處理意見和整改要求。
第十三條 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納入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評議內容。被約談監管機構負責人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后再次出現問題的,市農業農村局提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建議并予以通報,視情抄送被約談方上一級紀委監委和組織部門等。
第十四條 被約談方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相關情況,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上報整改落實情況。市農業農村局根據有關要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約談工作完成后,局農安辦應當按規定將約談通知、工作記錄、整改材料、核查情況等資料整理歸檔。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較大和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依據《青島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青島市農業農村局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的事故分級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各區(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