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現將《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22年8月30日
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農業品牌發展戰略,規范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認定和管理,根據《關于印發加快以品牌建設引領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青辦發〔2021〕12號)、《青島市農產品品牌建設實施方案》(青政字〔2017〕30號)、《山東省農產品品牌建設實施方案的意見》(魯政字〔2016〕197號)等文件精神,參照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品牌建設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認定范圍為在我市轄區內生產的種植業、漁業、林業、畜牧業類的食用農產品及初級加工農產品品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知名農產品品牌,包括青島市知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和青島市知名農產品企業產品品牌。
青島市知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是指在青島市某一特定區域內,基于某一農業產業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當規模、較大市場占有率、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等優勢的某一農產品或某一類農產品的集體品牌。
青島市知名農產品企業產品品牌,是指在青島市轄區內生產的農產品,其生產過程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通過認定的農產品品牌。獲得青島市知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和青島市知名農產品企業產品品牌的產品可使用“青島農品”標志。
第四條 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認定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自愿申請;
(二)科學、公正、公開、公平;
(三)市場評價與專家評審相結合;
(四)動態管理。
第五條 對獲得“青島市知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和“青島市知名農產品企業產品品牌”稱號的主體,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應在政策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成立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認定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品牌認定管理領導小組),由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市農業農村局分管負責人任副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市場配置促進處,具體負責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認定管理的組織協調和日常工作。
第七條 各區(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的組織申報、推薦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青島市知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獨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社團法人資格,注冊地址在青島市轄區內;
(二)申請人須具有良好的維護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能力、業績,有區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護措施和扶持政策,能有效管理所屬區域內使用該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相關產品質量;
(三)產業集聚明顯,在特定的生產區域內有一定規模化的生產基地(其中核心基地不少于30%),并擁有區域公用品牌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或已獲得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
(四)已形成一批品牌農業龍頭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其銷售產值占全市產業集群類同類產品總銷售產值的30%以上;
(五)生產地區自然環境和人文歷史獨特,有一定的生產傳統、生產規模和文化傳承;
(六)近三年內未出現區域性質量問題或質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質和美譽度、較大的市場份額和發展空間,在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
(七)產業服務配套功能較為健全。已建立較大規模的產業專業市場或營銷網絡,吸引國內外采購商或銷售商前來采購或交易;已建立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為產業內的企業開展有效的產品檢測和技術咨詢服務;已建立信息服務網絡,為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或電子商務服務。
(八)參加地市級以上涉農展會不少于兩次。
第九條 申請青島市知名農產品企業產品品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獨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或社團法人資格,注冊地址在青島市轄區內;
(二)取得工商注冊商標并擁有商標所有權,在相應產品包裝、 宣傳資料等環節使用兩年及以上;
(三)在青島市轄區內生產,有固定的生產基地,批量生產已滿三年,形成合理的種養殖規模或生產規模;
(四)采用國家、行業或者省、市地方農業等標準進行生產,有規范的生產技術標準,建立穩定的質量控制體系、環境保護體系和質量追溯制度,產品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并達到市內同類產品領先水平;
(五)產品應通過有資質機構認證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之一,并在證書有效期限內,或獲得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
(六)產品質量穩定,近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不良記錄;
(七)產品具有明顯的區域優勢和特色,市場銷售量、知名度居同類產品前列,在全市農業農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
(八)參加地市級以上涉農展會不少于兩次。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青島市知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青島市知名農產品企業產品品牌”認定:
(一)申請人注冊地址不在青島市轄區內;
(二)近三年內,申報產品在各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查中有不合格檢測記錄的;
(三)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有重大質量安全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近三年內,有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以及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農業投入品記錄的;
(五)近三年,在展會推介、產銷對接和市場配置等領域的巡視、審計和績效評價中出現重大問題的。
(六)有其它不符合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申請條件的。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青島市知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青島市知名農產品企業產品品牌”認定,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產品注冊商標證書復印件;
(四)產品質量保障體系建設情況說明(包含農產品生產企業產品自行檢測或委托機構檢測的情況);
(五)產品采用生產標準復印件;
(六)有資質的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近三年內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七)產品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者有機食品認證證書、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復印件;
(八)產品銷售情況說明及相關憑證;
(九)區(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該產品對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的貢獻情況證明;
(十)當地稅務部門提供的稅收證明復印件;
(十一)其它證明材料。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二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市場評價主要是指品牌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市場占有率、銷售覆蓋率和消費者滿意度等。
質量評價主要是指品牌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生產標準體系、認證管理體系和質量安全水平等,包括管理體系和產品質量認證、產品監督檢測和質量投訴情況。
效益評價主要是指品牌農產品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包括產品市場銷售和帶動農民增收致富情況。
發展評價主要是指品牌農產品的產業規模、核心基地面積、科技創新能力、示范帶動能力以及對產業和區域經濟發展影響度。
第十三條 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制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對不同產品確定調查方案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市品牌認定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青島市知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青島市知名農產品企業產品品牌認定的,應當向所在地區(市)農業農村局提出,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所在地區(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報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第十六條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應當依照本辦法,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復查。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報市品牌認定管理領導小組。
第十七條 市品牌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評價意見和初審名單,上報市品牌認定管理領導小組審核。
市品牌認定管理領導小組對初審名單進行復審,形成青島市知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青島市知名農產品企業產品品牌認定候選名單,并通過網絡媒體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 對公示后,符合認定條件的分別授予“青島市知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青島市知名農產品企業產品品牌”稱號,頒發青島市知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青島市知名農產品企業產品品牌匾牌和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被授予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的,如獲得山東省知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企業產品品牌稱號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15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統一使用經認可的“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形象標識。任何單位未獲得認定或已被撤銷的,不得使用“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稱號及形象標識。
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名稱、注冊商標、產品名稱、證書編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
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證書和標識由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管理領導小組統一設計與制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證書和標識。
第二十一條 證書持有人可以在獲得“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說明書和廣告宣傳等經營活動中使用“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稱號和標識。
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稱號及標識具有專屬性,證書持有人只能在被認定為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產品上使用,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出租、出借或非法轉讓。
被認定的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證書持有人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憑有效證明及時向市品牌認定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變更名稱申請,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組織評選認定,每三年組織復審一次,未通過品牌復審的不得繼續在其產品及其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中使用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稱號和標識。
第二十三條 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證書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稱號,注銷其證書,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的;
(二)在展會推介、產銷對接和市場配置等領域的巡視、審計和績效評價中出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產品在區(市)級以上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專項抽檢和監督抽查等工作中出現檢測不合格記錄的;
(四)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轉讓、買賣、出租證書及標識或擴大使用范圍的。
第二十四條 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證書持有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持產品質量穩定合格;
(二)采取各種形式,積極宣傳品牌農產品,向社會展示和推廣質量管理經驗和成果。
(三)根據區(市)農業農村局要求,按時如實報送主要經營指標、質量檢測和安全生產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區(市)農業農村局應建立本轄區的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檔案,按要求向市品牌認定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以下有關情況:
(一)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證書持有人品牌建設舉措;
(二)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建設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參與評選認定的有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或者干擾評選認定工作導致評選認定不公正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品牌認定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評選認定工作中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申訴人、舉報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標明真實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市品牌認定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舉報、申訴的問題進行調查,并做出答復。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保護舉報、申訴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農業農村局、青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2017年由市農委、市海洋與漁業局和市林業局聯合印發的《青島知名農產品品牌管理辦法》(青農規〔201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