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現將《青島市基層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協管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20年11月27日
青島市基層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協管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層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協管員(以下簡稱“防疫安全協管員”)隊伍建設,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提升畜產品安全監管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農業部關于加強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建設的意見》(農醫發〔2008〕1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和完善村級動物防疫員管理制度的意見》(魯政辦字〔2018〕239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在農技推廣服務特聘計劃中設立特聘動物防疫專員的通知》(農辦牧〔2020〕17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防疫安全協管員是指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選聘承擔農村動物防疫、動物及其產品協檢、畜產品安全協管、動物疫情測報、養殖場監管和畜牧獸醫技術推廣等任務的人員。結合我市實際,將動物防疫專員特聘計劃合并入防疫安全協管員隊伍一體管理,不再單獨建設特聘動物防疫專員隊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選聘的防疫安全協管員。
第四條 區市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的指導、監督,建立相對穩定的防疫安全協管員隊伍,健全完善基層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網格化監管體系,落實相關管理責任。
第五條 區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疫安全協管員的監督管理工作,基層動物衛生與產品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基層動監站”)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防疫安全協管員的使用、考核和業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選聘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防疫安全協管員由各區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研究制定方案,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勞務派遣公司進行公開選聘和管理。
第七條 防疫安全協管員原則上按照每10個行政村配備1人的比例核定,各區市可根據各鎮(街道)工作實際需要合理調劑分配。
畜禽飼養量大、散養比例高的地方,各區市可根據防疫工作實際需要增設,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勞務方式解決集中免疫期間人員不足的問題,有關費用由各區市自行負擔。
第八條 選聘的防疫安全協管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愿從事防疫安全協管員工作,吃苦耐勞、遵紀守法;
(二)身體健康,沒有不適宜防疫安全協管員崗位工作的人畜共患病或精神疾病病史;
(三)年齡在45周歲以下;在鄉村從動物事防疫工作5年(含)以上的臨時工作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
(四)具備畜牧獸醫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和3年(含)以上從事動物防疫和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經驗,或者具備較高的畜牧獸醫專業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
(五)符合選聘崗位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同等條件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錄取:
(一)取得執業獸醫師、助理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
(二)經登記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的;
(三)參加過防疫員培訓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并經所在鎮(街)政府推薦的。
第十條 選聘防疫安全協管員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一)發布選聘簡章;
(二)報名;
(三)筆試;
(四)面試;
(五)體檢;
(六)公示;
(七)審查;
(八)錄用。
第十一條 防疫安全協管員應當在上崗前接受集中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不合格者須補考,補考后仍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二條 符合聘用條件的防疫安全協管員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3個月,合同期限3年(含試用期)。
第三章 工作職責與紀律
第十三條 防疫安全協管員按照網格化監管責任和區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協助基層動監站負責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宣傳工作。宣傳畜牧獸醫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方針;
(二)實施動物免疫工作。嚴格落實集中免疫、程序化免疫和每月補免制度,做好計劃免疫或強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標,填寫、報送免疫檔案;
(三)組織實施消毒工作。對畜禽飼養場(戶)、畜禽及其產品運輸車輛以及水網地帶等實施消毒;對相關畜禽經營場所、倉儲場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場所等實施消毒,按要求填寫、報送消毒記錄等;
(四)做好防疫物資管理工作。做好疫苗、耳標、消毒劑等防疫物資領用、發放、回收、核銷等工作,按時完成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信息數據的審核和填報工作;
(五)做好養殖場戶巡查監管工作。按照要求對分工區域內養殖場戶的生產(包括出生、調入和調出)、畜禽免疫、相關場所消毒、疫病檢測和診療、病死動物申報收集和無害化處理、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畜牧行業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巡查監管,監督指導規模場及時、準確、真實填寫《畜禽規模場養殖檔案》,并規范填寫《巡查監管日志》、及時更新散養戶的《畜禽飼養日志》中的有關信息。做好畜牧業安全監管平臺的數據采集、上傳工作;
(六)動物產地檢疫和監督工作。協助官方獸醫開展臨欄產地檢疫,查驗畜禽免疫、消毒、死淘和無害化處理檔案,臨床健康檢查,查驗運輸畜禽車輛清洗消毒憑證,出具協檢證明;協助基層動監站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發現畜禽養殖場戶逃避檢疫、違規調運動物等違法行為及時上報基層動監站;
(七)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按照要求定期對責任區域等畜禽養殖場戶規范用藥、用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采樣檢測,發現違法行為及時上報基層動監站;
(八)病死畜禽核查和處理工作。按照要求對轄區各畜禽養殖場(戶)畜禽死亡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并填報相關信息數據,及時會同收集單位人員收集轉運至有資質的無害化處理企業進行規范處置;
(九)動物疫情排查工作。協助基層動監站開展動物疫情普查、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發現動物異常情況按規定及時上報,并采取相應防控措施;
(十)畜禽生產統計工作。按照要求每月對轄區各畜禽養殖場(戶)存欄、出欄、死淘、出售等情況進行巡查,及時準確掌握責任區內各類動物生產信息、價格信息等,并通過青島市畜牧業監管信息平臺將相關數據分類統計上報;
(十一)獸藥飼料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按照要求定期對轄區內獸藥飼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進行巡查,發現違法行為、問題等及時上報;
(十二)畜牧獸醫技術推廣工作。按照要求開展畜禽飼養管理、良種推廣、疾病防治、獸藥飼料使用等畜牧獸醫實用技術推廣、服務等;
(十三)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按照要求定期對轄區內獸藥飼料生產、畜禽養殖、生鮮乳收購、畜禽屠宰、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等企業(個人)以及畜禽隔離場、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動物診療機構等單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違法行為、問題等及時上報;
(十四)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防疫安全協管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決定,執行行政強制決定;
(二)不落實動物強制免疫和消毒滅原制度,轄區存在漏免漏消、動物不掛耳標;
(二)不落實動物檢疫制度,漏檢漏報,倒賣動物衛生檢疫證章標志;
(三)不落實疫情普查報告制度,謊報、瞞報、遲報動物疫情;
(四)不落實現場取樣篩查和陽性樣品全部送檢復核制度,偽造、冒充送檢樣品或隱匿問題樣品;
(五)不落實現場巡查、監管制度,臆造、隱瞞或偽造監管檔案;
(六)不落實養殖數據現場核查、公開公示等制度,弄虛作假、為自己或他人虛報冒領和套取國家扶持資金;
(七)不遵守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向被監管對象吃、拿、卡、要;
(八)不遵守執法檢查和保密工作紀律,徇私枉法或向被檢查對象通風報信;
(九)不遵守防疫安全協管員績效考核制度,虛報冒領工作經費;
(十)倒賣、轉讓疫苗、消毒劑、耳標等防疫物資;
(十一)拖延、隱瞞、拒報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生產安全事件和生態環保安全事件等;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防疫安全協管員在工作期間應當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不遲到,不早退;
(二)嚴禁擅離職守,私自串崗;
(三)嚴禁聊天、閑逛、處理個人事務;
(四)嚴禁嚴禁飲酒、打撲克、下象棋、打麻將和游戲娛樂,上網購物,炒股,觀看影視娛樂節目;
(五)嚴禁賭博或變相賭博;
(六)不做其他不利于單位安全、利益、形象的違紀行為。
第十六條 防疫安全協管員的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處分、辭退;
(二)參加與畜牧獸醫工作相關的各類培訓;
(三)對動物防疫、動物及其產品協檢、畜產品安全協管、動物疫情測報、養殖場監管和畜牧獸醫技術推廣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本人的年終考核結果提出申訴;
(五)申請辭職;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為防疫安全協管員:
(一)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二)因傷、殘、病不能繼續從事村級動物防疫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
(三)無故不參加技術培訓或考核不稱職,經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有違規、違紀行為或不服從工作安排,經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五)拖延、隱瞞、拒報重大動物疫情的;
(六)自動辭職或簽訂聘用合同期間擅自離崗,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影響正常工作的;
(七)其他不再適于聘用的情形。
第十八條 防疫安全協管員實行年度考評制度。
(一)各區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本轄區的防疫安全協管員年度績效考評辦法;
(二)各基層動監站負責每月對防疫安全協管員進行考評打分,并將考評結果于次月10日前報所在區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考核結果記入防疫安全協管員本人檔案,作為績效工資發放、調整崗位、辭退等的依據。
(三)各區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考評結果進行審查核對,將平均得分低于60分或出現重大工作失誤和責任事故的防疫安全協管員名單,通知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予以解聘。
(四)防疫安全協管員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造成缺崗的,各區市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補錄。
第五章 薪酬及管理
第十九條 防疫安全協管員工資按照“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的方式管理,按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和工傷等社會保險。所需資金由中央、市、區市財政共同承擔。
青島市級財政統籌本級及以上財政資金,按照每人每月2600元(含按規定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險)的定額補助標準,按比例對各區市防疫安全協管員工資薪酬給予適當補助。其中,對萊西市、平度市補助70%;對西海岸新區、即墨區、膠州市補助50%;對嶗山區、城陽區補助30%。
各區市要建立防疫安全協管員科學合理的工資增長機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工資增長的具體周期和比例。各區市確定的工作薪酬超出定額補助標準的部分,由各區市自行承擔;低于定額補助標準的,按實際支出核定后再按照上述比例給予保障。勞務派遣費用由各區市財政負擔。
要落實防疫安全協管員必要的交通、防護、信息終端、統計協管等工作經費,配備必要的工作設備,保障基本工作條件,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條 各區市要按照預算編制有關要求,提報下一年度防疫安全協管員工作補助經費所需資金預算申請,于12月15日前將本年度防疫安全協管員工作補助經費發放明細表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局負責解釋,各區市可根據本辦法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辦法。防疫安全協管員改革工作未完成的,要在2020年底前改革完成。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