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區(市)農業農村、財政、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相關金融監管支局,相關農業保險承保機構:
為加快推動我市政策性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探索由“保成本”向“保價格”“保收入”轉變,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依托鄭州商品交易所2024年“保險+期貨”試點項目,在西海岸新區、平度市、萊西市實施花生收入保險試點?,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內容
(一)保險標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花生可作為保險標的:經過政府部門審定的合格品種,符合當地普遍采用的種植規范標準和技術管理要求;種植場所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區;生長和管理正常。
(二)投保主體。試點地區花生種植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業企業。投保主體可在花生種植保險、花生收入保險中自主選擇投保產品,但不得重復投保。同一地塊不得重復投保。
(三)實施范圍。西海岸新區、平度市、萊西市。
(四)保費標準、保險金額。保險費112元/畝,保險金額1600元/畝。
目標收入=目標產量×目標價格×保險責任水平。
花生仁目標產量為0.2噸/畝。
目標價格依據投保后鄭州商品交易所花生期貨合約期貨盤面行情進行測算,保險責任水平根據目標價格進行測算。目標價格、保險責任水平由保險承保機構和期貨公司協商一致后,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同意后確定。
(五)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病蟲草鼠兔鳥害等導致保險花生實際產量降低,或由于市場價格下跌導致保險花生實際價格下降,抑或兩者同時發生,造成投保主體所在區域保險花生實際收入低于保險目標收入時,視為保險事故發生,由保險機構按照賠償處理中的具體約定進行賠付。項目包括產量保險和價格保險兩部分內容。
(六)投保時間及保險期間。保險期間為3個月,保險終止日期最晚為12月31日,具體以保單載明為準。7月1日至8月31日為花生收入保險投保時間。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病蟲草鼠兔鳥害等產量保險期間截止到花生成熟收獲完畢,不晚于保險終止日期。價格保險采價結束時間與保險期間終止時間一致,采價期為2個月。
(七)保費補貼比例。市級以上財政補貼57.3%(補貼上限700萬元),鄭州商品交易所補貼32.7%(補貼上限400萬元),投保主體自擔10%。
(八)賠償處理。當保險花生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機構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賠付金額=MAX[(目標收入-實際收入),0]×保險數量(畝)
實際收入=實際產量×實際價格
實際產量根據保險公司測產結果確定,測產按山東銀保監局、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等《關于進一步規范種植業保險定損鑒定工作的指導意見》(魯銀保監發〔2020〕31號)執行。
實際價格為約定的采價期內鄭州商品交易所花生期貨合約日收盤價與目標價格的最低值的算術平均值。如在采價期間花生期貨合約發生價格大幅下跌(收盤價大幅低于目標價格)后價格上浮趨勢明顯,保險承保機構可在政府相關部門和鄭州商品交易所批準下,向期貨公司發出提前行權指令,行權當日的收盤價作為剩余采價期內的采價依據,計入實際價格的核算。
(九)項目承保機構。本項目承保機構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
二、操作程序
(一)宣傳發動。要充分利用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加大對有關政策和保險條款的宣傳。各相關村(居)應配合保險承保機構在村(居)委辦公室、信息公開欄等顯著位置公開張貼宣傳海報和保險條款,定期播放由保險承辦機構統一制作的宣傳音頻,引導廣大農戶及組織明明白白參加保險,提高投保率和透明度。
(二)組織投保。相關區(市)要堅持尊重農戶意愿與提高組織化程度相結合,發揮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等作用,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投保。對于種植面積50畝及以上的大戶,保險承保機構要進行現場驗標,并在電子地圖中精確圈劃投保地塊,記錄四至信息和面積,由投保主體、保險承保機構雙方認可后出具保單。
(三)張榜公示。保險承保機構應將擬參保的農戶、組織名單和參保面積、數量等在村公共區域張貼公示,承保公示不少于3天。
(四)簽訂保單。經公示無異議的投保主體與保險承保機構簽訂保單,并繳納應承擔的保費。
(五)組織理賠。要做到承保到戶、定損到戶、理賠到戶。種植面積50畝及以上的農戶受災后,向保險承保機構報案索賠,保險承保機構一對一測產到戶。種植面積小于50畝的農戶受災后,統一向村(居)委報案,保險承保機構按測產單位(2~3個新村劃分為1個測產單位),分別抽取高產、中產、低產樣本測定實際產量。保險承保機構應在與農戶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完成賠付。對于情況復雜、難度較高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查勘定損。如遇大面積自然災害導致花生實際產量低于目標產量,造成農戶收入減少,保險承保機構應先行預付部分賠款。
(六)公開信息。保險承保機構按規定在村(居)“政務公開欄”,或通過互聯網、短信、微信等方式,將惠農政策、承保情況、理賠結果、服務標準和監管要求進行公示,做到公開透明。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全市統一部署,認真履責,密切協作,推動花生收入保險試點工作開展,提高風險保障程度。
(二)完善工作制度。區(市)要發揮好鎮(街)、村(居)的作用,為承保、理賠工作提供協助。保險承保機構要完善檔案制度,做好承保、理賠檔案等基礎資料的建立工作;要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定期以正式文件或簡報形式向市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及成員部門報告當年花生收入保險業務承保、理賠情況,當承保險種發生重大災害時,要實行周報、日報制度,及時報告查勘理賠工作進展。
(三)加強風險管理。保險承保機構要嚴格依法規范經營,切實履行責任,優化承保理賠流程,及時查勘現場,按約定支付賠款,提高保險服務水平和質量,為農戶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綜合費用率不得超過20%。要高度重視風險管控,做好農業再保險安排,通過多種措施轉移分散風險,確保工作的穩健性和可持續性。保險承保機構為投保主體提供以期貨市場價格為參照的價格保險,應向期貨公司購買同一品種場外期權。價格保險的目標價格、采價期等相關要素須與同一品種的場外期權行權價格、采價期等相關要素嚴格對應。保單、理賠等信息要按要求與市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進行數據共享,及時將保單、理賠等信息上傳至青島市農業保險監管平臺,并接受相關部門合規性檢查。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按照《青島市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青財規〔2022〕1號)文件執行,所需財政補貼從已下達相關區(市)的中央特色險獎補資金中統籌安排。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青島市財政局
中共青島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