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現將《2024—2026年青島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24年10月30日
2024—2026年青島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一、實施原則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穩定實施政策、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以推動科技自主創新、智能綠色低碳發展為路徑,堅持公平公正、優機優補,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農機研產推用全鏈協同,加快培育農機裝備新質生產力,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守住國家糧食安全底線、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突出穩產保供機具供給。聚焦機播增產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持深耕犁、高性能播種機、大型智能高端聯合收獲機械、糧食烘干設備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以下統稱“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
(二)突出規范采信補貼資質。以推動農機產業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質量發展為導向,科學規范采信農機產品質量認證和第三方機構檢驗檢測結果,在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工作中多次發生問題的,對相關機構出具的認證結果或檢測結果不予采信。
(三)突出補貼標準“有升有降”。結合我市農業生產特點、農機化發展階段和需求,實施分類分檔差異化補貼。提高部分重點機具補貼額,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在資金總量控制前提下,適當提高區域內嚴重不足、生產急需的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測算比例最高不超過40%。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實行降低補貼標準、退坡處理直至退出補貼范圍。
(四)突出提高監管水平。運用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及我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等平臺,發揮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多部門聯動,完善市、區(市)兩級監管機制,全流程加強補貼機具研產推用各環節監督管理。鼓勵支持農機行業協會發揮引領行業自律功能,強化社會監督。
(五)突出提升服務效能。優化資金兌付流程,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提高補貼辦理便利性,確保及時兌付。加強補貼資金管理,落實專款專用要求,加大對超期不兌付、兌付慢問題治理力度。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常規機具
按照全國和山東省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結合我市農業生產實際需求,確定我市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23大類49個小類115個品目(詳見附件1),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可根據區(市)提出的建議按年度進行調整。
常規機具必須是我市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并在機體易見、易拓印、不易銹蝕和損壞的位置上有鋼(鑄、刻)印等方式固化的出廠編號,保證清晰易辨、規范完整。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對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資質,仍按《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 (農辦機〔2017〕10 號)有關規定予以確定,如有調整,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另行發文通知。
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繼續實施備案管理,按有關規定引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業領域規范應用;補貼操作要求與常規機具一致,對產品及生產企業條件的相關要求,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調整,具體補貼方案由市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和民用航空部門協商確定,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予以備案后實施。
(二)農機創新產品
農機創新產品補貼品目實行總量控制,全市年度總數量不超過10個,市農業農村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有關程序選定,具體品目另行發布。
1.專項鑒定產品。按照國家上一輪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中《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通過征集建議、專家評議、審定公示、發布實施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列入補貼范圍。
2.農機新產品。按照國家上一輪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中《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將農機裝備補短板范圍內等符合條件的創新產品,以及暫不能開展農機試驗鑒定的新型農機產品和不適宜鑒定的成套設施裝備列入補貼范圍。支持實施農機裝備補短板行動,我市對短板機具目錄范圍內取得研發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創新產品,給予3年以下的特定補貼支持,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場的轉為常規補貼,補貼額測算比例調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補貼范圍。
四、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明確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確定補貼標準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本市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常規機具的補貼標準與山東省的補貼標準一致。農機創新產品和未納入山東省補貼范圍的常規機具的補貼額,我市自行測算確定。補貼額一覽表另行發布。
除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機具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玉米去雄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氣力式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0萬元,200馬力以上動力換擋或無級變速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喂入量聯合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 超過60萬元。
(三)實行動態調整
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實際補貼比例在測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區(市)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報送市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市農業農村部門聯合財政部門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發現同檔次同品質的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相應下調此檔機具補貼額,如發現劣質產品以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嚴肅查處。
五、補貼資金使用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各區(市)資金使用進度,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區(市)加快使用。對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資金兌付率較低的區(市),調減資金預算規模。按需組織開展區(市)之間資金余缺調劑,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 對于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以及預算執行進度嚴重滯后的區(市),扣減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預算。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建立健全區(市)政府領導下的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意識。明確職責分工,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要落實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區(市)財政部門要落實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市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區(市)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區(市)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積極探索補貼申請、核驗、兌付全流程線上辦理新模式,推進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與監管信息化技術集成應用。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全面貫徹《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本實施方案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財兩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和市域內聯動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突出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各區(市)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區(市)的2024—2026年實施方案,并抄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每年12月10日前,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
附件:1.2024—2026年青島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2024—2026年青島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操作流程
附件1
2024—2026年青島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3大類49個小類115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深松機
1.1.5開溝機
1.2整地機械
1.2.1耙(限圓盤耙、驅動耙)
1.2.2筑埂機
1.3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聯合整地機
1.3.2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種子催芽機
2.1.2育秧(苗)播種設備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條播機
2.2.2穴播機
2.2.3單粒(精密)播種機
2.2.4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種機
2.3.2鋪膜(帶)播種機
2.3.3秸稈還田整地播種機
2.4栽植機械
2.4.1插秧機
2.4.2移栽機
2.5施肥機械
2.5.1撒(拋)肥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田園管理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修剪機
3.3.2枝條切碎機
3.3.3去雄機
3.3.4埋藤機
3.3.5農用升降作業平臺
4.灌溉機械
4.1噴灌機械
4.1.1噴灌機
4.2微灌設備
4.2.1微噴灌設備
4.2.2灌溉首部
5.收獲機械
5.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1谷物聯合收割機
5.1.2玉米收獲機
5.1.3薯類收獲機
5.2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2.1大豆收獲機
5.2.2花生收獲機
5.3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3.1葉類采收機
5.3.2果類收獲機
5.3.3根(莖)類收獲機
5.4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4.1秸稈粉碎還田機
5.5收獲割臺
5.5.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5.5.2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6.設施種植機械
6.1食用菌生產設備
6.1.1菌料滅菌設備
6.1.2菌料裝瓶(袋)機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7.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7.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含漁船用)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8.1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8.1.1殘膜回收機
8.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8.2.1生物質氣化設備
8.2.2秸稈壓塊(粒、棒)機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9.1飼料(草)收獲機械
9.1.1割草(壓扁)機
9.1.2摟草機
9.1.3打(壓)捆機
9.1.4草捆包膜機
9.1.5青(黃)飼料收獲機
9.1.6打捆包膜機
9.2飼料(草)加工機械
9.2.1青貯切碎機
9.2.2飼料(草)粉碎機
9.2.3顆粒飼料壓制機
9.2.4飼料混合機
9.2.5飼料膨化機
9.2.6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9.3飼料(草)搬運機械
9.3.1飼草捆收集機
10.畜禽養殖機械
10.1畜禽養殖成套設備
10.1.1蜜蜂養殖設備
10.2畜禽養殖消殺防疫機械
10.2.1藥浴機
10.3畜禽繁育設備
10.3.1孵化機
10.4飼養設備
10.4.1喂(送)料機
11.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
11.1畜禽產品采集設備
11.1.1剪毛機
11.1.2擠奶機
11.1.3生鮮乳速冷設備
11.1.4散裝乳冷藏罐
11.2畜禽產品儲運設備
11.2.1儲奶罐
12.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2.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2.1.1清糞機
12.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2.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2.1.4畜禽糞便干燥設備
12.1.5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2.1.6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2.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2.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3.水產養殖機械
13.1水產養殖成套設備
13.1.1網箱養殖裝置
13.2投飼機械
13.2.1投(飼)餌機
13.3水質調控設備
13.3.1增氧機
13.3.2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14.捕撈機械設備
14.1絞綱機械
14.1.1絞綱機
14.2其他捕撈機械設備
14.2.1船用油污水分離裝置
15.種子初加工機械
15.1種子初加工機械
15.1.1種子清選機
15.1.2種子包衣機
16.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6.1糧食初加工機械
16.1.1糧食清選機
16.1.2谷物(糧食)干燥機
16.1.3碾米機
16.1.4糧食色選機
16.1.5磨粉機
16.1.6磨漿機
16.2油料初加工機械
16.2.1油料果(籽)脫(剝)殼機
17.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7.1果蔬初加工機械
17.1.1果蔬分級機
17.1.2果蔬清洗機
17.1.3水果打蠟機
17.1.4果蔬干燥機
17.1.5果蔬去籽(核)機
17.1.6果蔬冷藏保鮮設備
17.2茶葉初加工機械
17.2.1茶葉做青機
17.2.2茶葉殺青機
17.2.3茶葉揉捻機
17.2.4茶葉炒(烘)干機
17.2.5茶葉色選機
18.農用動力機械
18.1拖拉機
18.1.1輪式拖拉機
18.1.2履帶式拖拉機
19.農用搬運機械
19.1農用運輸機械
19.1.1田間搬運機
19.1.2軌道運輸機
20.農用水泵
20.1農用水泵
20.1.1潛水電泵
20.1.2地面泵(機組)
2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1.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1.1.1拉幕(卷簾)設備
21.1.2加溫設備
21.1.3濕簾降溫設備
22.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22.1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22.1.1平地機
23.其他農業機械
23.1其他農業機械
23.1.1水井鉆機
附件2
2024—2026年青島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發布實施規定
市和區(市)兩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
市農業農村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生產企業對投檔產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對因投檔產品信息不實、虛假等造成的損失或糾紛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我市與山東省實行一體化投檔,在山東省的投檔結果我市直接采信,生產企業無需在我市重復投檔;沒在山東省投檔的,由我市農業農村局受理。
三、自主選擇購機
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原則上所有補貼機具購置都要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并留存支付憑據不少于3年。
四、受理補貼申請
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購機者應在購機當年(以購機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提交補貼申請(含預登記)。購機時開具電子發票的,須提交加蓋開票方公章或發票專用章的紙質版原件、掃描件或照片。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最高限額分別為50萬元和100萬元。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區(市)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
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要求,已從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得申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
五、規范機具核驗
對申領補貼的機具逐臺核驗,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對“三合一”機具繼續開展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手機App、補貼機具二維碼系統和物聯網平臺“三合一”補貼申請辦理,將農機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并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切實強化核驗工作人力資源保障。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成套設施裝備,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在補貼申請提交之日起9個月內,購機者不到區(市)農業農村部門配合完成機具核驗的,視為自動放棄補貼資格。
六、審驗公示信息
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對其它補貼機具應逐臺核驗。農業農村部門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七、兌付補貼資金
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區(市)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區(市)財政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山東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統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區(市)財政部門要加強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對各類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補貼資金通過其單位賬戶發放,不得將應發放給各類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補貼資金發放到農民個人賬戶。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區(市)財政部門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如當年補貼資金規模不夠,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辦理。
八、加強抽查預警
區(市)應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
九、嚴格退貨規定
購機者與經銷商協商同意對已補貼機具退貨的,須報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同意。退貨的購機者按照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出具的同意退貨證明,首先將補貼資金退回區(市)財政部門,然后憑區(市)財政部門出具的已收到補貼資金退回證明,到經銷商處辦理退貨。退回的補貼資金由區(市)財政部門納入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