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產移交工作,明晰資產權屬及管護責任,保障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正常運行并長期發揮效益,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山東省農田建設項目資產移交辦法(試行)》(魯農建字〔2024〕17號)、《青島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青農規〔2020〕1號)及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產移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項目資產移交范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產移交的范圍為:
(一)灌排工程設施,主要包括塘堰、小型攔河壩、農用井、小型蓄水設施、泵站;灌排溝渠及配套建筑物;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等。
(二)道路工程設施,主要包括機耕路、生產路及其附屬配套設施等。
(三)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工程設施,主要包括農田防護林,岸坡防護、溝道治理、坡面防護工程。
(四)輸配電工程設施,主要包括為泵站、機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電力保障的輸電線路、變壓器和配套設施。
(五)科技推廣措施形成的工程設施,主要包括智能灌溉管理設施等農田智能化、信息化設施。
(六)其他農田建設形成應當移交的工程設施。
二、規范項目資產移交流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要在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獲得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后30日內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完成資產移交,明確產權歸屬。
(一)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建設單位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后,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以及相關材料),并經有資質的機構審計,作為辦理資產移交的依據之一。
(二)填制項目資產移交表。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及時形成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產臺賬和分類工程設施明細,填制《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產移交明細表》(詳見附件1)。
(三)核實項目移交資產。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接收單位依據《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產移交明細表》實地核實項目移交資產。
(四)開展項目資產移交。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接收單位分別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產移交明細表》上簽字蓋章,隨表移交各類設施設備技術資料、工程竣工圖、工程驗收資料(可為簽字蓋章復印件)等。項目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的資產移交可與項目建設單位、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資產移交同日進行,分別進行的要在項目建設單位、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資產移交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在相關區(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五)簽訂管護責任書。項目建設單位與項目資產接收單位簽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產移交與管護責任書》(詳見附件2),明確管護內容、管護義務、責任和權利。新型經營主體(種植大戶、合作社、企業等)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形成的項目資產,按照投資比例確定項目資產歸屬,分別將資產移交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和新型經營主體,工程設施由參與建設的新型經營主體使用和管護。
(六)出具資產入賬證明。項目資產移交后,項目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要及時將接收的資產納入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資產賬,加強資產管理。項目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向相關區(市)農業農村局出具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產入賬管理證明。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相關區(市)農業農村局要切實履行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產移交的組織管理、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產移交工作納入年度督查計劃,將其與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獎懲。
(二)嚴格資產管理。各相關區(市)要嚴格執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產移交有關規定,明確建設項目的使用者和工程的管護主體,管控種植用途,對項目工程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修,保障項目工程在使用年限內有效穩定使用。
(三)壓實監管責任。市農業農村局將跟蹤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產移交、管護工作開展情況,不定期抽查項目區(市)移交、管護制度落實、管護成效、問題整改等方面工作,及時總結和推廣工程移交、管護經驗,通報突出問題和典型案例,確保農田建設項目移交、管護工作落實到位,取得實效。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