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防辦、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行政審批局:
為加強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及附屬建筑建設與管理,保證人民防空工程戰時防護效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工程主體及其口部和地面配套建筑三部分構成。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位置和相應的地面配套建筑所需用地,其中政府財力投資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用地,應當依法劃撥保障;社會投資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用地,按有關規定給予保障。
二、因城市規劃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和地面配套建筑的,應當報行政審批部門批準。
經批準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和地面配套建筑,事權單位應當依法補建或繳納補償費。拆除口部的,應當按不低于原口部防護標準、功能進行補建,或按原口部防護標準市場新建同類工程造價繳納補償費;拆除地面配套建筑的,應當按不低于原面積(且不得低于50平方米)標準就近補建,其照明、用水、用電及衛生間須配套齊全,或按當地拆遷補償標準繳納補償費。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和地面配套建筑的建設與管理,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青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青島市國土資源房管局、青島市規劃局《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建筑建設與管理的實施意見》(青人防辦字〔2009〕37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青島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