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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人防部門、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節約企業投資建設成本,經研究決定:
一、工業用地項目配套設施不再履行結建人防工程義務。
二、《青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青島市行政審批服務局關于調整人防工程建設審批標準等事宜的通知》(青人防辦字〔2020〕7號)第四條停止執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2021年6月15日前已經取得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的以及未批先建的違法違規項目不適用于本通知。
青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