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國防動員辦公室關于印發
《深化作風能力 優化營商環境推動人防高質量發展措施》的通知
青國動辦〔2023〕55號
各區(市)國動辦、各相關單位:
現將《深化作風能力 優化營商環境 推動人防高質量發展措施》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島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3年11月1日
深化作風能力 優化營商環境推動人防高質量發展措施
為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市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系列措施,推動人防高質量發展,經市國動辦研究決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因平時使用要求等限制無法按照省政府令(332號)規定的20%比例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經人防工程主管部門同意,可按整個項目主體結構設防進行設計。確實無法達到設防要求的,應按地下總建筑面積20%的比例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二、取消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辦理事項。
三、單建人防工程投資人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不動產登記給投資人。
四、我市鋼結構人防門統一采用《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選用圖集RFJ01-2008》,因平時使用需要,選用的防護設備無對應的型號尺寸時,可選用圖集中較大規格的標準尺寸門以大改小,并滿足抗力等級要求。
五、鼓勵人防工程建設單位采用同時具備抗爆、耐腐蝕等性能新型防護設備、平戰一體化風機、儲能設備等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推動具有抗爆性新材料在普通地下室改造為緊急掩蔽部的試點應用。經國內人防領域權威專家評審通過的新工藝新做法、國內權威機構檢測通過的新材料,可適當突破現有規范、標準,經市國動辦同意后,選擇建設項目先行先試。
六、對分段施工的人防工程,部分防護單元已完成施工內容,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可先行組織竣工驗收。
七、對同一《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審核意見書》中分期建設的項目,后期結建的防空地下室已完成主體建設,人防主管部門可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對前期建筑主體出具同意備案的認可文件。
八、老項目竣工驗收執行該項目辦理質量監督登記時的資料和實體驗收標準、政策;竣工資料缺失的,可按相關規定容缺辦理;無法按照驗收人員組成要求成立驗收組的,可由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組織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