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工作的意見
青國動辦規〔2024〕1號
各區(市)國動辦,各處、中心(站),各有關單位:
防空地下室是戰時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戰備設施,也是平時服務和應急支援的基礎性工程,其日常維護管理水平直接決定著防護效能發揮和服務功能體現。近年來,伴隨著我市竣工備案的防空地下室數量快速增長,維護管理責任不清、監管職責不明、重使用輕管理等問題也日漸凸顯。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水平,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32號)《青島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2022〕289號)《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2001〕國人防辦字第210號)《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魯防發〔2022〕2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維護管理職責
防空地下室的維護管理實行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
1.新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區(市)國動部門提交《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使用承諾書》(見附件),承諾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技術規程》(RFJ05-2015)等技術標準做好維護管理工作,并接受區(市)國動部門的監督檢查。
2.已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由工程管理單位與區(市)國動部門簽訂《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使用承諾書》,按照有關規定對防空地下室進行維護管理。區(市)國動部門對防空地下室工程主體結構和防護(化)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3.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單位合并、分立的,承受其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防空地下室的維護管理責任;維護管理單位注銷或被兼并、破產、終止的,應當按照《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使用承諾書》要求提前落實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承接單位,辦理交接手續,變更維護管理責任主體,并在1個月內報所在地區(市)國動部門(備案),其維護管理責任隨之轉移。
二、完善維護管理制度
1.崗位責任制度。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防空地下室的規模,配備相應維護管理人員,規定崗位職責,明確工作內容。維護管理單位及維護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棄置防空地下室,使防空地下室無人管理、失修、損壞。
2.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維護管理單位應當針對不同類型的工程,按照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技術規范落實保養措施,規定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的次數、時間和內容,并做好維護保養記錄。
3.檔案管理制度。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工程維護管理臺賬和維護管理檔案,對工程的維護保養、加固改造、定期檢查和巡查資料應及時整理歸檔。
三、壓實監管職責
1.各區(市)國動部門對轄區內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每年全覆蓋檢查不少于1次。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及消防隱患等安全問題,區(市)國動部門應及時移交相關部門進行查處。市國動部門對各區(市)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工作每半年抽查1次。
2.國動部門應當對防空地下室工程主體結構和防護(化)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建立健全并落實相應的維護管理制度,保持防空地下室防護效能的完好,符合平戰轉換要求。
3.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自覺接受國動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規范購買服務
各區(市)國動部門可將防空地下室日常巡查等技術性、輔助性工作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并根據第三方機構的管理建議,集中精力做好維護計劃制定、組織落實、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機構的購買服務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開展防空地下室日常巡查時,應當及時向委托單位提交詳細的巡查記錄,出具巡查報告,詳細說明每個防空地下室的維護使用情況、設施設備現狀、結構病害情況等。對使用中的違法情形和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國動部門報告;對設備設施使用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維修保養建議;對工程結構病害,提出結構維修加固建議,并出具維修方案和費用估算。
五、加大執法力度
1.對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存在的問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進行限期整改,拒不配合的或經整改無法達到防護要求的,由區(市)國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當事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防空地下室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等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國動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調查處理。
六、維護保養標準
1.工程結構完好;
2.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水、空氣和飲用水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3.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完好,無銹蝕和損壞;
4.風、水、電、暖、通信、消防等系統工作正常;
5.進出口道路暢通,孔口偽裝及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6.防汛、防火設施安全可靠;
7.設有平戰功能轉換的工程,轉換所需的設備、構件應就近存放,備齊無損,性能良好。
七、實施時間
本意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
附件: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和使用承諾書
附件
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和使用承諾書
國防動員辦公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有關規定,為確保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和使用責任落實到位,現就我單位開發建設的 項目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和使用做出承諾:
1.防空地下室是國防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戰時或遇重大緊急情況時,無條件服從政府決定,無償移交政府統一安排使用。
2.嚴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技術規程》進行日常保養,對防空地下室平時使用過程中的維護管理和使用負總責。自覺接受國動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落實。
3.嚴格按照防空地下室平時設計用途使用。因經營等原因需對防空地下室進行裝修時,不改變工程主體結構,不損壞防護(化)設備設施,不進行降低防護能力和影響其防空效能的施工。
4.如委托物業等單位對防空地下室進行管理,按規定簽訂管理協議,明確受托方在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職責和義務。
5.如受托人不履行職責和義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按協議約定承擔責任。
6.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單位發生變更時,按規定重新簽訂維護管理協議。
7.未履行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責任或委托人未依約盡到維護管理義務,自愿接受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
8.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承諾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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