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單位組織(人事、政工)處:
現將《青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青島市委組織部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青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培養造就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定》和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及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展培訓,適用本實施細則。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培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范圍是事業單位在編在崗或按有關規定納入人員控制總量管理的在崗人員。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為根本,以全面增強公共服務本領為重點,突出政治訓練、政治歷練,強化專業能力、專業精神,堅持政治統領、服務大局,堅持分級分類、全員覆蓋,堅持精準效能、按需施訓,堅持依法治教、從嚴管理,不斷增強培訓的系統性、時代性、針對性、有效性。
第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課程設置堅持將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擺在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突出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特點,有針對性開展崗位必備的能力素質、知識體系培訓和廉政警示、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適應新時代、實現新目標、落實新部署的能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同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綜合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制度;
(二) 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計劃;
(三) 組織實施事業單位新聘用人員崗前公共科目培訓;
(四) 開展培訓需求調查、質量評估、交流合作等工作;
(五) 指導、監督、檢查同級及下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第七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實施本系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計劃;
(二) 組織、協調本系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組織的有關培訓;
(三) 負責本系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登記報備工作;
(四) 指導、監督、檢查本系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第八條 事業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 建立健全適應本單位特點的培訓制度;
(二) 制定單位培訓計劃,組織人員培訓;
(三) 組織、協調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上級部門或同級相關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培訓;
(四) 按規定做好本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登記工作。
第三章 培訓類型
第九條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加強培訓需求調研,推進分級分類培訓。管理人員培訓,注重提高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職業素養;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注重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創新創造創業能力;工勤技能人員培訓,注重提高職業技能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
第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專項培訓,根據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崗位特點,按照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崗前培訓是對事業單位新聘用人員進行的培訓,以提高其適應單位和崗位工作的能力。
崗前培訓內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包括應當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論、法律法規、政策知識、行為規范、紀律要求等。專業科目包括所聘或者擬聘崗位所需的理論、知識、技術、技能等。
公共科目培訓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編制計劃,統一組織或者委托專門培訓機構組織,行業系統內新招聘人員規模較大的,主管部門及事業單位可按規定自行組織,培訓情況應于培訓結束之日起30日內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專業科目培訓由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組織。
崗前培訓一般在工作人員聘用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最長不超過12個月,累計時間不少于40學時或者5天。對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崗前培訓。
第十二條 在崗培訓是對正常在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定期進行的培訓,促進工作人員增強思想政治素質、培育職業道德、更新知識結構、提高工作能力。
管理人員在崗培訓內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培訓內容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執行,管理人員在一個聘期內至少參加一次不少于20學時或者3天的公共科目脫產培訓。專業科目包括所聘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規、理論知識和管理實務,包括公共管理、財務、資產、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息化等。管理人員在崗培訓由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或者委托專門培訓機構組織,其中專業科目培訓可授權事業單位按規定組織。
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在崗培訓分別按照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規定執行,注重加強政治理論、職業道德、愛國奉獻精神等方面培訓。
第十三條 轉崗培訓是對崗位類型發生變化或者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較大變化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的培訓,以提高其適應新崗位職責任務的能力。
崗位類型發生變化的,轉崗培訓內容根據其擬聘或者所聘崗位類型,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執行。崗位類型不變但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較大變化的,轉崗培訓內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轉崗培訓一般應當在崗位類型或者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變化3個月內完成,累計時間不少于40學時或者5天。
第十四條 專項培訓是對參加重大項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動等特定任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的培訓,以適應完成特定任務的要求。
事業單位新聘用人員參加專項培訓的,其培訓時間可計入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崗前培訓累計時間中。
第四章 培訓方式與方法
第十五條 崗前及在崗培訓一般采取脫產培訓、網絡培訓、在職自學等方式,可結合實際以崗位實訓、集體學習、以師帶徒等方式進行。轉崗培訓的方式由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根據崗位需求自主確定。專項培訓方式由任務組織方根據該工作任務的實際需要確定,可以采取團隊集訓等辦法進行。
第十六條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建立崗位實訓制度,開發在崗實訓崗位,有針對性地安排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政策性、專業性強,服務一線崗位進行實踐鍛煉。
第十七條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及主管部門應健全組織調訓制度,加強統籌協調,避免和防止多頭調訓、重復培訓、長期不訓等問題。探索錯峰調訓和分段式培訓,緩解工學矛盾。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及事業單位應根據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建立健全在職自學制度,支持鼓勵工作人員在職自學。
第十九條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及事業單位應充分發揮網絡培訓優勢,利用各類線上學習平臺資源,建立健全網絡培訓制度,完善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培訓模式,提高培訓教學及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培訓管理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般每年度參加各類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于90學時或者12天。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時,按照繼續教育有關規定經認定后可計算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學時。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國家重點“對口協作”、鄉村振興“組團式”幫扶結對或援藏援疆,期滿考核合格的視為完成外派期間所有年度培訓學時;其他掛職鍛煉、駐外的工作人員,在掛職鍛煉、駐外期間由掛職、派駐單位組織培訓并將培訓考核結果反饋派出單位。
第二十一條 培訓主辦單位或者培訓機構負責提供學時登記相關證明,組織實施培訓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考核情況應及時反饋工作人員所在單位。
第二十二條 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登記備案制度,主管部門及事業單位應于每年一季度登錄青島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系統,對上年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情況及當年度培訓計劃進行登記備案。
新聘用人員參加崗前培訓且考核合格的,視為完成當年度培訓學時,填寫《青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前培訓登記表》(附件1),存入人事檔案。
開發實訓崗位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明確崗位類型、工作職責、實訓時間,填寫《青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實訓備案表》(附件2)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崗位實訓時間不超過6個月,實訓結束后由崗位實訓單位出具考核意見,并反饋至工作人員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的視為完成當年度培訓學時。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情況記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表及聘期考核表。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與評價使用相結合的機制,培訓情況作為年度(聘期)考核內容和崗位聘用、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完成崗前培訓的,應推遲轉正定級時間,直至完成崗前培訓。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完成在崗培訓的,一般不得晉升崗位等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轉崗培訓的,一般不得轉崗聘用。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年度培訓任務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六章 培訓保障與紀律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師資條件、人員素質、辦學基本條件、教學管理水平、教學質量等條件,重點聯系一批專門培訓機構,加強統籌協調,保持培訓工作相對穩定。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根據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崗位特點,加強課程和教材體系建設。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培訓組織方要對師資人選和培訓內容進行嚴格審核,從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的授課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不得傳播違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定的錯誤觀點。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負責對委托培訓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辦學條件、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培訓質量、學風建設等。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培訓經費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列支。主管部門應指導事業單位加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經費管理,厲行節約,勤儉辦學,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培訓經費應當嚴格用于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培訓及崗位實訓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視同正常出勤,一般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日常工作、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手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故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或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或者處分,對弄虛作假獲取培訓經歷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情況納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事中事后監管,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應對事業單位開展工作人員培訓工作進行監督,制止和糾正違規行為,對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工作人員培訓的單位,視情況給予通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機關工勤人員的培訓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青島市委組織部、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