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決策部署,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勞動爭議預防調解中的作用,進一步強化勞動爭議源頭治理,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9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22〕71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9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人社字〔2023〕8號),現就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含勞務派遣單位,下同)加強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積極落實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新要求,探索新時期預防化解勞動關系領域矛盾糾紛的規律,鼓勵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市場化服務,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勞動爭議預防調解中的重要作用,為市場主體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力資源支撐保障。
二、發展目標
在規模以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動建立標準化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培養發展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勞動爭議預防調解人才隊伍,打造一批擁有勞動爭議預防調解特色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骨干企業。到2027年,按照市場化、規范化、標準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專業化、區域化的勞動爭議預防調解人力資源服務體系,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服務,實現勞動爭議預防調解成效明顯提升。
三、重點任務
(一)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服務專業團隊。支持、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做實做強法務部門、與專業化勞動維權律師事務所合作或自主設立律師事務所等方式,發展高素質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專業人才。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派員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以書記員、調解員身份進行業務實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可結合工作實際統籌安排實訓內容,針對性開展專題培訓、經驗交流等活動,逐步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預防調解人員的專業化、職業化水平,著力打造一批既懂人力資源基本業務,又擅長勞動爭議預防調解的復合型人才。
(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勞動爭議預防服務。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勞動爭議預防服務業務,對內規范自身用工、派遣用工和外包用工,促進行業自律;對外指導服務單位規范用工行為、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妥善處理涉及勞動關系調整、矛盾管理等用工風險度較高的管理事務。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拓展信息發布渠道,通過信息化手段,即時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送勞動保障法律政策、典型案例,提供師資和政策答疑服務,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廣泛開展各類勞動爭議處理方面的講座、培訓、沙龍、座談、研學等活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主動聯合工會、工商聯、企聯等勞動關系協調機構,依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積極開展勞動用工法治體檢,指導用人單位提前化解勞動關系矛盾,最大程度消除勞動爭議發生隱患。
(三)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勞動爭議調解服務。指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規范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接受用人單位委托開展勞動爭議調解服務。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樓宇、商圈、工業園區等建立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聯盟,打造區域化的預防調解平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建立定點幫扶機制,指定專職仲裁員對口聯系,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調解服務提供疑難案情分析、法律適用解答、個案調解指導等方面的支持。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調解重大集體爭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指派專人跟進指導。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的,爭議雙方可持調解協議書,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置換仲裁調解書。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可定期在有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巡回開庭,實現就近維權、以案釋法、現場教學、觀摩培訓等作用。
(四)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就業幫扶”服務。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對有就業需求的勞動者給予就業幫扶,在爭議調解環節充分了解勞動者是否存在失業待遇、就業崗位、技能培訓等現實需求,針對有相關需求的勞動者,根據其專業特點、技能優勢和就業愿望等信息和服務單位對接,并由勞動者和服務單位平等自主洽談協商,幫助勞動者及早實現再就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在服務窗口通過電子屏、櫥窗、臺柜等設置就業幫扶區,動態公布崗位招聘、就業培訓、創業指導等信息,為有需求的仲裁當事人尋求就業幫扶提供便利。鼓勵開展預防調解服務優、幫扶就業公信強、社會信譽高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積極申請在仲裁窗口發布相關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高度重視,將本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強化措施,抓好落實。要建立促進全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強勞動爭議預防調解服務工作推進機制,根據本區市實際情況,統籌規劃,按照每年培育1-2家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服務、技術含量高的人力資源服務業骨干企業的計劃有序推進。
(二)強化工作激勵。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預防調解服務加大支持力度。將勞動爭議預防調解服務開展情況作為評選推薦市級及以上優秀(領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重要內容。對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服務成效突出、工程技術人才密集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支持自主開展工程技術中級職稱評審。對具有教育培訓資質、積極參與勞動爭議預防調解繼續教育培訓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符合相關規定的,支持創建青島市繼續教育基地。將勞動關系協調師納入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目錄,鼓勵有關人員參加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培訓,符合條件的可獲得200元至12000元培訓補貼。
(三)強化服務監督。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強化服務職能,加強組織協調,及時幫助解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開展預防調解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引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規范化、法治化服務,防止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服務單位串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現象的發生。要加強業務監督,對利用開展預防調解服務弄虛作假、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堅決予以制止;對實踐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事例,通過多種形式、各類渠道進行宣傳推廣,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