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青島市特殊食品經營管理規范》的通知
青市監規〔2022〕5號
各區市市場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青島市特殊食品經營管理規范》已經市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島市特殊食品經營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特殊食品經營活動,加強特殊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特殊食品經營行為,應當遵守本規范。
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的特殊食品經營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按照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主體,從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銷售活動。
第二章 資質要求
第四條 從事特殊食品經營應當具有與經營特殊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具有與經營的特殊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
倉庫應符合特殊食品倉庫儲存需要,貯存條件有溫度、濕度要求的,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備設施,并保持有效運行。
第五條 特殊食品經營者應當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屬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依法備案。
第六條 特殊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憑證應載明特殊食品經營項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且實際經營品種與經營項目一致。
第七條 特殊食品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憑證。
第八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應當通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本規范。
第三章 一般要求
第九條 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第十條 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特殊食品專業知識,具備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一條 特殊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建立食品安全檔案,保證食品可追溯;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第十二條 特殊食品經營者應履行特殊食品進貨查驗義務,查驗并保存供貨者許可資質、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產品檢驗報告、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材料;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第十三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第十四條 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記錄所采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從事特殊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記錄批發特殊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第四章 專區專柜
第十五條 銷售特殊食品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第十六條 銷售專區(專柜)顯著位置應設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或專柜)”“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十七條 特殊食品經營者應在特殊食品銷售區域顯著位置標注相關消費提示:
(一)在保健食品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二)在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專柜),對距保質期不足1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措施。
第五章 標簽、說明書
第十八條 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銷售特殊食品,應當核對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
第十九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
第二十條 保健食品標簽設置警示用語區,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用語,警示用語區位于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
第六章 產品宣傳
第二十一條 禁止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虛假宣傳特殊食品。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幼兒乳制品廣告。
第二十二條 特殊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第二十三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廣告應經廣告審查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廣告批準文件,并與批準內容相一致。不得對0-12個月齡嬰兒食用的嬰兒乳制品進行廣告宣傳。
第七章 網絡銷售
第二十四條 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特殊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憑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特殊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
第二十五條 銷售主頁相關信息應當與產品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廣告審查批準等信息相一致,銷售頁面刊載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禁止標志內容。
第二十六條 保健食品經營者在網絡平臺等顯要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網絡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頁面應顯著標示“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等提示用語。
第二十七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第二十八條 食品跨境電商企業在線下開設展示(體驗)店,但實際不銷售食品的,不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但該展示(體驗)店應當在其營業場所設立提示牌,提醒消費者現場不銷售食品。
食品跨境電商企業在線下開設展示(體驗)店,但實際有銷售行為的,需要按照規定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所銷售的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由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范自2022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