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審慎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青市監規〔2023〕1號
各區市市場監管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審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指導意見》已經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各單位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審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指導意見》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4日。
附件: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審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指導意見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審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動市場監管服務型執法系統化、標準化、制度化,深化作風能力,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應當審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行為涉嫌違法,但不存在證據損毀、危害發生、危險擴大等可能性,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不對當事人相關場所、設施、財物等實施暫時性控制。當事人行為涉嫌違法,確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審慎確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和范圍。
第三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法律、法規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不得實施。
第四條當事人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條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必需的范圍內。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自然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第六條對當事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應與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相對應,多種行政強制措施均可達到監管目的的,應當采取對當事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影響最小的行政強制措施。
查封、扣押涉案財物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對相關設施不予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涉案財物、設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對相關場所不予查封;必須查封涉案場所的,查封范圍應當限定在合理范圍內。
第七條對涉案的生產經營工具、設備,若可用于其他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且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無證據損毀、危險擴大風險的,原則上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但依法應當沒收或者銷毀的生產經營工具、設備除外。
第八條對涉案的合同、票據、賬簿、憑證等資料,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執法人員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過影印、復印等方式能夠及時有效固定證據的,原則上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九條對涉案的原料、輔料、添加劑、包裝物、食品相關產品,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符合強制性標準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且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無證據損毀、危險擴大風險的,原則上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但依法應當沒收或者銷毀的除外。
第十條對涉案的生產經營工具、設備、設施、場所,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會對本市生產生活必需物資供給產生重大影響,且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無證據損毀、危險擴大風險的,原則上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但依法應當沒收或者銷毀的除外。
第十一條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人員要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措施,向當事人宣講法律、法規、規章,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所依據的情形發生變化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新發生或新發現的情形進行綜合研判,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及時變更行政強制措施種類。
第十三條本指導意見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