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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青島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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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號 2489247186945050117
  2. 主題分類 其他
  3. 成文日期 2023-12-06
  4. 發布日期 2023-12-06
  5. 發文字號 青市監規〔2023〕2號
  6. 發文單位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7.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QDCR-2023-0290002


  8.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青島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涉及市場
    監管領域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青市監規〔2023〕2號



    各區市市場監管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青島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已經市局黨組會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自2024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0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青島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青市監規〔2020〕4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島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價格備案手續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價格條例》第五條:“商品和服務價格,除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自主制定。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自主定價需要辦理價格備案手續的,應當按照程序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2.《青島市價格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價格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基準
    1.【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2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2.【較輕】
    (1)違法情形
    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初次被查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
    (2)處罰標準
    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3.【一般】
    (1)違法情形
    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4.【較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重,造成較重危害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2)處罰標準
    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5.【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給予特殊群體的優惠價格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價格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給予特殊群體的優惠價格;”
    2.《青島市價格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二)不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給予特殊群體的優惠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較輕】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4.【一般】
    (1)違法情形
    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5.【較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重,造成較重危害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罰款。
    6.【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4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款。
    7.【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特別嚴重,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后果或者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拒絕按照規定提供價格(成本)調查、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測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價格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價格(成本)調查、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測,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相關資料;”
    2.《青島市價格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三)拒絕按照規定提供價格(成本)調查、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測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較輕】
    (1)違法情形
    拒絕按照規定提供價格(成本)調查、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測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2)處罰標準
    警告。
    3.【一般】
    (1)違法情形
    拒絕按照規定提供價格(成本)調查、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測所需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處罰標準
    處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罰款。
    4.【嚴重】
    (1)違法情形
    拒絕按照規定提供價格(成本)調查、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測所需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餐飲服務經營者在餐飲價格外收取房間費、空調費、餐位費、餐具使用(消毒)費等各類設施、設備的使用費用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價格條例》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在標價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商品和服務實行先消費后結算的,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前,如實告知對方價格,并在結算時出具列有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的單據。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在餐飲價格外收取房間費、空調費、餐位費、餐具使用(消毒)費等各類設施、設備的使用費用。”
    2.《青島市價格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較輕】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一般】
    (1)違法情形
    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5.【較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重,造成較重危害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6.【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市場監管部門已經作出責令停止或者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中介機構依托國家機關或者以國家機關的名義強制服務并收費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價格條例》第十六條:“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應當遵循合法、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不得依托國家機關或者以國家機關的名義強制服務并收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暗示單位和個人接受特定中介機構的服務。”
    2.《青島市價格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中介機構依托國家機關或者以國家機關的名義強制服務并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較輕】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4.【一般】
    (1)違法情形
    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5.【較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重,造成較重危害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6.【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市場監管部門已經作出責令停止或者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拒報、虛報、瞞報、偽造價格信息資料
    (一)處罰依據
    《青島市價格監測條例》第三十二條:“價格監測定點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拒報、虛報、瞞報、偽造價格信息資料的,由負責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基準
    1.【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2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2.【較輕】
    (1)違法情形
    拒報、瞞報價格信息資料,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較輕,危害后果較小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
    (2)處罰標準
    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一般】
    (1)違法情形
    虛報、偽造價格信息資料,違法行為情節一般,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嚴重社會影響的;或拒報、瞞報價格信息資料,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4.【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2)處罰標準
    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有關單位違反規定拒絕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價格監測專項調查
    (一)處罰依據
    《青島市價格監測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價格監測專項調查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較輕】
    (1)違法情形
    拒絕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價格監測專項調查,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2)處罰標準
    警告。
    3.【一般】
    (1)違法情形
    拒絕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價格監測專項調查,情節一般,拒不改正。
    (2)處罰標準
    警告,并處2000元罰款。
    八、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
    (一)處罰依據
    《青島市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第七條:“禁止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可以并處銷售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前款規定的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是指喪葬祭奠活動中使用的冥紙、冥幣和使用紙、絹以及其他材料仿制的金銀錠、動物、家電、家具等各種實物。”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較輕】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
    (2)處罰標準
    沒收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
    3.【一般】
    (1)違法情形
    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
    (2)處罰標準
    沒收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并處銷售金額一倍罰款。
    4.【較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重,造成較重危害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2)處罰標準
    沒收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并處銷售金額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
    5.【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經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或者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沒收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并處銷售金額兩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九、人民法院或者專利管理部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后,同一行為人對同一專利權再次實施侵權行為
    (一)處罰依據
    《青島市專利保護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或者專利管理部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后,同一行為人對同一專利權再次實施侵權行為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和侵權產品,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標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較輕】
    (1)違法情形
    同一行為人對同一專利權再次實施侵權行為,違法所得額不超過一千元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和侵權產品。
    3.【一般】
    (1)違法情形
    同一行為人對同一專利權再次實施侵權行為,違法所得額在一千元以上,但不超過二萬元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和侵權產品,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4.【較重】
    (1)違法情形
    同一行為人對同一專利權再次實施侵權行為,違法所得額二萬元以上,但不超過三萬元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和侵權產品,并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5.【嚴重】
    (1)違法情形
    同一行為人對同一專利權再次實施侵權行為,違法所得額在三萬元以上,但不超過四萬元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和侵權產品,并處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罰款。
    6.【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同一行為人因對同一專利權再次實施侵權行為,違法所得額四萬元以上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和侵權產品,并處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十、拒不提供或者隱匿、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圖紙、發票、帳簿、標記等資料以及有關物品和設施;或者擅自啟封、轉移、隱匿、毀損、處理已被封存的資料、物品和設施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專利保護規定》第二十四條“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拒不提供或者隱匿、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圖紙、發票、帳簿、標記等資料以及有關物品和設施的,或者擅自啟封、轉移、隱匿、毀損、處理已被封存的資料、物品和設施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標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1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較輕】
    (1)違法情形
    拒不提供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圖紙、發票、帳簿、標記等資料以及有關物品和設施的。
    (2)處罰標準
    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4.【一般】
    (1)違法情形
    隱匿、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圖紙、發票、帳簿、標記等資料以及有關物品和設施的。
    (2)處罰標準
    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5.【較重】
    (1)違法情形
    擅自啟封、轉移、隱匿、毀損、處理已被封存的資料、物品和設施的。
    (2)處罰標準
    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6.【嚴重】
    (1)違法情形
    因拒不提供或者隱匿、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圖紙、發票、帳簿、標記等資料以及有關物品和設施,或者擅自啟封、轉移、隱匿、毀損、處理已被封存的資料、物品和設施,導致與案件有關的重要資料、物品和設施消失,使案件的處理無法繼續開展的。
    (2)處罰標準
    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零售畜禽產品未在銷售場所明示屠宰廠名稱和畜禽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憑證)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零售畜禽產品的,應當在銷售場所明示屠宰廠名稱和畜禽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憑證)。”
    2.《青島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明示屠宰廠名稱和畜禽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憑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2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較輕】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
    (2)處罰標準
    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4.【一般】
    (1)違法情形
    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5.【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經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或者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在本單位非禁止吸煙場所劃定的吸煙區未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未設置明顯的指引標識以及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有關職責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第七條:“禁止吸煙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
    單位根據需要在本單位非禁止吸煙場所劃定吸煙區的,吸煙區應當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并應當設置明顯的指引標識以及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
    2.《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第八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該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并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規定和要求的禁止吸煙標識,禁止吸煙標識應當包含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投訴舉報電話;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不得放置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四)對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法律、法規對提供服務另有規定的除外),或者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禁止吸煙場所內有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統一管理。
    鼓勵相關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煙霧報警、視頻圖像采集等技術手段,加強對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
    3.《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商場、超市等購物場所,餐飲服務場所和藥品批發、零售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違反《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較輕】
    (1)違法情形
    商場、超市等購物場所,餐飲服務場所和藥品批發、零售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違反《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2)處罰標準
    警告。
    3.【一般】
    (1)違法情形
    商場、超市等購物場所,餐飲服務場所和藥品批發、零售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違反《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第七條第二款和第八條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違法行為情節一般,危害后果一般的。
    (2)處罰標準
    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4.【較重】
    (1)違法情形
    商場、超市等購物場所,餐飲服務場所和藥品批發、零售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違反《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商場、超市等購物場所,餐飲服務場所和藥品批發、零售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違反《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經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較重,造成較重危害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阻礙、妨礙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2)處罰標準
    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5.【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十三、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
    (一)處罰依據
    《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由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的罰款。”
    (二)裁量基準
    1.【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2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2.【一般】
    (1)違法情形
    在商場、超市等購物場所,餐飲服務場所和藥品批發、零售經營場所的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
    (2)處罰標準
    處200元罰款。
    十四、幼兒園和早期教育指導機構違反《青島市學前教育條例》 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價格行為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學前教育條例》第五十一條:“公辦幼兒園收費按照政府核定的標準執行;享受政府補助的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按照政府指導價執行;其他民辦幼兒園和早期教育指導機構根據成本確定收費標準,向社會公示后執行。
    幼兒園應當按月或者按學期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收取。
    幼兒園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以及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等其他費用。”
    2.《青島市學前教育條例》第五十八條:“幼兒園和早期教育指導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較輕】
    (1)違法情形
    第一種情形:幼兒園跨學期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或向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等其他費用,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第二種情形:幼兒園跨學期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或向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等其他費用,經責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
    (2)處罰標準
    第一種情形,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種情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
    4.【一般】
    (1)違法情形
    第一種情形:幼兒園跨學期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近兩年曾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被責令改正或處罰過;違規收費涉及人數較多或金額較大的。
    第二種情形:幼兒園跨學期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或向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等其他費用,經責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
    (2)處罰標準
    第一種情形,可以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種情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5.【較重】
    (1)違法情形
    第一種情形:幼兒園跨學期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較重,造成較重危害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第二種情形:幼兒園跨學期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或向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等其他費用,經責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且違法行為較重,造成較重危害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2)處罰標準
    第一種情形,可以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種情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6.【嚴重】
    (1)違法情形
    幼兒園跨學期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或向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等其他費用,經責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7.【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幼兒園跨學期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或向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等其他費用,經責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特別嚴重,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后果或者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十五、市場主辦單位對市場檢測發現的不合格農產品,未制止其出售和轉移,或者未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檢測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未附有國家規定的證明和標識及證物不符的食用農產品,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制止其銷售和轉移,并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青島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市場主辦單位對市場檢測發現的不合格農產品,未制止其出售和轉移,或者未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場主辦單位處以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10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一般】
    (1)違法情形
    市場主辦單位對市場檢測發現的不合格農產品,未制止其出售和轉移,或者未及時報告市場監管部門,但貨值金額未超過5000元,且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2)處罰標準
    處10000元罰款。
    4.【嚴重】
    (1)違法情形
    市場主辦單位對市場檢測發現的不合格農產品,既未制止其出售和轉移,也未及時報告市場監管部門的;貨值金額超過5000元的;造成人身傷亡等嚴重危害后果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處罰標準
    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十六、阻礙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影響案件處理
    (一)處罰依據
    《青島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市知識產權局在調查取證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調查并提供有關材料。阻礙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影響案件處理的,可處以一千元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一般】
    (1)違法情形
    阻礙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影響案件處理的。
    (2)處罰標準
    可處以1000元罰款。
    十七、制作銷售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不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制作銷售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不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可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較輕】
    (1)違法情形
    制作銷售的貨值金額是1000元以下的。
    (2)處罰標準
    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5.【一般】
    (1)違法情形
    制作銷售的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處罰標準
    可處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6.【嚴重】
    (1)違法情形
    制作銷售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
    (2)處罰標準
    可處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八、未按規定設置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或者設置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不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設置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或者設置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不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基準
    1.【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2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2.【較輕】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
    (2)處罰標準
    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3.【一般】
    (1)違法情形
    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九、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損壞或脫落,設置單位未及時修復或更新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損壞或脫落,設置單位未及時修復或更新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基準
    1.【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2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2.【較輕】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
    (2)處罰標準。
    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3.【一般】
    (1)違法情形
    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4.【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十、海水浴場內的經營業戶尾隨、糾纏、脅迫游客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海水浴場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海水浴場內的經營業戶應當按照經營協議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四)尾隨、糾纏、脅迫游客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2.《青島市海水浴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較輕】
    (1)違法情形
    尾隨、糾纏游客購買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的社會救助對象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因殘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2)處罰標準。
    可處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4.【一般】
    (1)違法情形
    尾隨、糾纏游客購買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
    (2)處罰標準
    可處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5.【嚴重】
    (1)違法情形
    脅迫游客購買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的;或尾隨、糾纏游客購買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較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可處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一、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未按照規定保存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
    2.《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未按照規定保存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的;”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5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較輕】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
    (2)處罰標準
    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4.【一般】
    (1)違法情形
    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5.【較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重,造成較重危害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2)處罰標準
    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6.【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2)處罰標準
    處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
    7.【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特別嚴重,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后果或者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二、責任人允許其他人使用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或者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對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或者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除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調試、測試外,責任人不得允許其他人使用電梯。”
    2.《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責任人允許其他人使用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或者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的;”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5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較輕】
    (1)違法情形
    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但已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經責令改正后,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的。
    (2)處罰標準
    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4.【一般】
    (1)違法情形
    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經責令改正后,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的;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經責令改正后,在規定期限內監督檢驗合格的。
    (2)處罰標準
    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5.【較重】
    (1)違法情形
    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且實際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未經監督檢驗合格,且不積極履行監督檢驗義務,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監督檢驗完畢的;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或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使用期間發生事故,但未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2)處罰標準
    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6.【嚴重】
    (1)違法情形
    未經監督檢驗合格,且經補辦監督檢驗后,結論為不合格的;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或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使用期間發生事故,造成一定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
    (2)處罰標準
    處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
    7.【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或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使用期間發生事故,造成嚴重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
    (2)處罰標準
    處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三、駐外地的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不按照規定向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相關信息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駐外地的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將單位資質范圍、辦公地址、作業人員和有關維護保養、應急救援等信息書面告知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2.《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駐外地的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不按照規定向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相關信息的。”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5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較輕】
    (1)違法情形
    駐外地的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但經責令改正后及時報送的。
    (2)處罰標準
    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4.【一般】
    (1)違法情形
    駐外地的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責令改正后仍未能及時完整報送的。
    (2)處罰標準
    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5.【較重】
    (1)違法情形
    駐外地的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且實際未在本市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的。
    (2)處罰標準
    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6.【嚴重】
    (1)違法情形
    駐外地的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且未能及時應急救援的。
    (2)處罰標準
    處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
    7.【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駐外地的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且未能及時應急救援,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2)處罰標準
    處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物業服務企業不按照規定使用電梯運行費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電梯運行費應當用于相關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直接物質損耗、電梯檢驗以及電梯更新、改造和修理等支出。電梯運行費應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結余的應當結轉使用,不得挪用。”
    2.《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按照規定使用電梯運行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基準
    1.【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10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2.【較輕】
    (1)違法情形
    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首次被查處,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2)處罰標準
    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3.【一般】
    (1)違法情形
    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4.【較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重,造成較重危害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阻礙或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2)處罰標準
    處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
    5.【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五、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定公布電梯運行費收支情況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費收支情況。”
    2.《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定公布電梯運行費收支情況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
    (二)裁量基準
    1.【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5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2.【一般】
    (1)違法情形
    違反本規定經責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處罰標準
    處5000元罰款。
    二十六、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實行24小時值班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并采取下列電梯安全管理措施:  
    (四)在電梯轎廂內設置緊急呼救報警裝置或者應急救援電話,保證其正常使用,并24小時專人值守;”  
    2.《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電梯維護保養技術規范,保證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并遵守下列規定:  
       (四)制定維護保養方案、應急救援預案,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  
    3.《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實行24小時值班的;”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5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較輕】
    (1)違法情形
    未實行24小時值班,經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2)處罰標準
    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4.【一般】
    (1)違法情形
    未實行24小時值班,致使未能及時應急救援、排除故障,造成一定影響,但無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5.【嚴重】
    (1)違法情形
    未實行24小時值班,市場監管部門已經作出責令停止或者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未實行24小時值班,致使未能及時應急救援、排除故障,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七、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未報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安全突發事件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以人員救助為主要內容的救援預案,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救援演練。救援預案和演練情況,應當報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未報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5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較輕】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
    (2)處罰標準
    處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款。
    4.【一般】
    (1)違法情形
    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未報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責令改正后未及時改正的。
    (2)處罰標準
    處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5.【嚴重】
    (1)違法情形
    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未報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且有證據證明未制定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預案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2)處罰標準
    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八、未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并采取下列電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2.《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5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較輕】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
    (2)處罰標準
    處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款。
    4.【一般】
    (1)違法情形
    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5.【較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重,造成較重危害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2)處罰標準
    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6.【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九、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內從事活禽交易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下列區域禁止設置活禽交易市場,禁止從事活禽交易:
    (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
    (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建成區。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外,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本轄區內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2.《青島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內從事活禽交易的,責令改正,對活禽經營者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內為活禽交易提供場地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在城市活禽批發市場、活禽零售市場、有活禽經營的城市農貿市場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決定;在城市道路、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決定;在農村集貿市場及農村其他場所的,由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決定。
    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由綜合執法部門實施的,依照其規定。”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5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較輕】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
    (2)處罰標準
    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一般】
    (1)違法情形
    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5.【較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重,造成較重危害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2)處罰標準
    處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6.【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內為活禽交易提供場地
    (一)處罰依據
    1.《青島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下列區域禁止設置活禽交易市場,禁止從事活禽交易:
    (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
    (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建成區。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外,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本轄區內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2.《青島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內從事活禽交易的,責令改正,對活禽經營者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內為活禽交易提供場地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在城市活禽批發市場、活禽零售市場、有活禽經營的城市農貿市場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決定;在城市道路、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決定;在農村集貿市場及農村其他場所的,由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決定。
    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由綜合執法部門實施的,依照其規定。”
    (二)裁量基準
    1.【減輕】
    (1)違法情形
    綜合裁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指導意見、適用規則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10000元以下罰款。(減輕處罰的下限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2.【較輕】
    (1)違法情形
    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初次被查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
    (2)處罰標準
    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3.【一般】
    (1)違法情形
    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
    (2)處罰標準
    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4.【較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較重,造成較重危害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阻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2)處罰標準
    處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罰款。
    5.【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行為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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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電話:
    市市場監管局法規處 : 85739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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