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青 島 市 財 政 局
關于印發《青島市市場監管領域
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市監規〔2023〕3號
各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23年12月11日
青島市市場監管領域
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加強社會共治,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市監稽規〔2021〕4號)、《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魯市監稽規字〔202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人舉報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后給予相應獎勵。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罰沒款數額是指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合計數額。壟斷案件、價格案件、傳銷案件較大數額罰沒款是指罰沒款數額為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市場監管領域其他案件較大數額罰沒款,自然人作為違法主體的是指1萬元(含1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違法主體的是指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
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較大數額罰沒款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舉報下列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后,給予相應獎勵:
(一)違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二)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
(三)市場監管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需要給予舉報獎勵的其他情形,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條舉報人可以通過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的接收投訴舉報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
第六條舉報人可實名或匿名進行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系方式,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第七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管理制度。做好舉報獎勵資金的計算、核審、發放工作。
第八條舉報獎勵所需經費納入同級部門預算管理。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參照上一年度舉報獎勵情況,根據工作需要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獎勵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獎勵條件
第九條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并提供了關鍵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管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結案并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并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結案是指行政處罰決定已執行完畢并辦理結案手續,同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情況:
(一)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
(二)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根據生效的復議決定、司法裁判,當事人應當繳納罰沒款的。
第十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二)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分配;
(三)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復獎勵;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總金額不超過第十三條規定的對應獎勵等級中最高標準;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五)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受理的跨區域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管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包括被侵權消費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消費維權時實施的舉報);
(三)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四)有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獎勵標準
第十二條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舉報獎勵。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于特別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
二級舉報獎勵。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三級舉報獎勵。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三條有罰沒款的案件,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并綜合考慮涉案貨值、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計算獎勵金額: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3%給予獎勵。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1%給予獎勵。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第十四條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確定的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審批意見,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適當提高獎勵標準,獎勵標準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獎勵標準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確定,并征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三條中,用于計算獎勵金額的罰沒款額是指實際執行到位的罰沒款額。
第十六條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未實施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分不同情況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章獎勵程序
第十七條負責舉報調查處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辦案機構,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后,對符合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舉報人(《舉報獎勵告知書》見附件1),以其他方式告知舉報人的,要做好記錄,保留好錄音、錄像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市場監管部門辦案機構應當及時對舉報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并將獎勵決定和申請獎勵程序告知舉報人。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告知舉報人獎勵申請權利:
(一)聯系方式、聯系地址等不明確,無法聯系舉報人的;
(二)舉報人在舉報重大違法行為時,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告知舉報人獎勵申請權利前,舉報人明確不申領舉報獎勵的。
第十九條舉報人應當在收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舉報獎勵申請書》見附件2)。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申領舉報獎勵權利。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舉報獎勵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舉報獎勵決定,填寫(《舉報獎勵審批表》見附件3),并向舉報人送達《舉報獎勵決定通知書》(見附件4)。
第二十條舉報人應當自收到《舉報獎勵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委托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舉報人為違法主體內部人員的,須同時提供內部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 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二十一條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市場監管部門能夠確認匿名舉報人身份,并符合舉報獎勵發放條件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獎勵申請權利,并根據舉報人獎勵意愿啟動獎勵程序。匿名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的,應當同時提供有效身份證明、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證明信息;委托他人代領的,還應當同時提供舉報人授權委托書、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意見,并書面告知舉報人。復核時間不計入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時限。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專人負責,密封保存。確因工作需要查閱舉報獎勵檔案的,應當嚴格執行檔案管理制度,并經部門負責人簽批同意。做好匯總統計工作,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審計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收回獎金的程序參照決定獎勵的程序進行。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區(市)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細化措施,并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青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執行中如遇國家、省有關政策調整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