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DCR-2024-0290002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青島市財政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
關于印發《青島市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保險
扶持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青市監規〔2024〕2號
各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市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強財政金融協同聯動支持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辦發〔2024〕3號)要求,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降低投保人維權成本,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知識產權保險業務,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青島市財政局、金融監管總局青島監管局制定了《青島市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保險扶持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青島市財政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島市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保險扶持項目 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降低投保人知識產權維權成本,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保險業務,依據《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財政金融協同聯動支持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辦發〔2024〕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保險,是指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由國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開展的知識產權保險業務,包括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險、知識產權執行險、知識產權被侵權損失險等保險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保險扶持項目,是指從市財政預算內的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對投保人自愿投保知識產權保險給予保費補貼的項目。
第四條 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保險扶持工作由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青島市財政局、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青島監管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其中,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投保人資格審核、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青島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籌集管理、撥付及指導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青島監管局負責保險公司資格審核、條款費率報備管理、支持鼓勵保險公司創新開發地方性知識產權保險產品等工作。
第五條 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保險扶持工作應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鼓勵創新”的原則。
第六條 本辦法下列保險產品的含義為:
(一)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險,指被保險人在我國境外生產經營活動中(包括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等),因境外第三方對被保險人發出侵犯其知識產權主張,包括發送警告函、提起訴訟,或請求海關、行政或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被保險人為應對上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而支出的律師費、行政處理費、訴訟費等相關法律費用以及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的保險。
(二)知識產權執行險,指投保的知識產權被侵權時,賠償被保險人因正常維權而產生的調查費用、法律費用等的保險。
(三)知識產權被侵權損失險,指投保的知識產權被侵權時,賠償被保險人因被侵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保險。
第七條 保險公司設置政府扶持的知識產權保險產品,應接受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作指導,需報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 申請保費補貼的投保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
(二)依法經營、管理規范,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投保人投保的知識產權類型包括:專利(有效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注冊商標、地理標志(地理標志集體、證明商標或地理標志產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上述知識產權在投保時無正在發生的權屬糾紛、侵權糾紛;
(四)投保人為投保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或獨占實施許可被許可人,投保知識產權為有效知識產權,其中地理標志產品投保人應為地理標志產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機構。
第九條 投保人投保已通過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的知識產權保險產品,按實際投保年度保費60%的比例給予保費補貼。其中,投保知識產權執行險、知識產權被侵權損失險的,年度保費補貼總額最高20萬元,僅投保國內險的年度保費補貼總額最高6萬元;投保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險的,年度保費補貼總額最高40萬元。同一件知識產權同一險種每年度只資助一次,一份保單只資助一次。
高價值專利或投保人投保的具體目標國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或地區的,保費補貼標準上浮10%。其中,投保知識產權執行險、知識產權被侵權損失險的,年度保費補貼總額最高30萬元;投保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險的,年度保費補貼總額最高50萬元。
知識產權保險的期限為一年,投保人年中退保不享受補貼。
第十條 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保險業務;
(二)具有知識產權保險承保經驗,風險管理能力強,機構網絡健全,承保理賠服務優質;
(三)知識產權執行險提供不低于知識產權保險費20倍的保單累計賠償限額,知識產權被侵權損失險提供不低于知識產權保險費40倍的保單累計賠償限額,知識產權執行險和知識產權被侵權損失險組合產品提供不低于保險費40倍的保單累計賠償限額,不能通過規定過低的單次賠償限額或分項賠償限額對被保險人利益進行不合理限制;
(四)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每年發布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投保人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保費補貼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 投保人申請保費補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島市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保險扶持項目保費補貼申報書;
(二)加蓋投保人公章的法人證書、保險費支出憑證等材料復印件;
(三)投保知識產權的權屬證明,包括商標注冊證、專利證書、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地理標志產品批準公告等;
(四)投保的注冊商標存在續展、變更等情況的,需提供續展、變更證明文件復印件;投保專利的,需提供專利年費繳納憑證復印件;投保地理標志產品的,需提供投保人為地理標志產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機構相關證明材料;
(五)加蓋承保保險公司印章的保單和保險費發票復印件等。
第十三條 各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本轄區投保人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保險扶持項目相關材料進行初審,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后提出扶持投保人名單,通過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投保人,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確定扶持投保人名單,根據年度預算編制要求編制項目年度預算,并組織做好績效目標編制、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青島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將所需資金列入下一年度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預算,并按規定下達和撥付資金,根據需要適時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保險扶持項目保費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對套取、截留或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青島監管局要加強對知識產權保險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承保機構嚴格落實備案費率和浮
動標準,完善承保服務和理賠流程,對承保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規定的行為及時采取監管措施。各保險公司應于每年度12月底前向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青島監管局報送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青島市財政局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青島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