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司法局,市司法鑒定協會、市保險行業協會,轄區各司法鑒定機構、各保險機構:
為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提升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以及《司法部辦公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通知》(司辦通〔2021〕9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以下簡稱“涉保司法鑒定”)委托行為
(一)提倡共同委托。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事故受害人等(以下稱“涉保當事人”)或者保險機構為解決涉保理賠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根據司法鑒定的相關規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為提高工作質效,提倡保險機構和涉保當事人共同委托鑒定。保險機構應當主動與涉保當事人溝通,告知共同委托鑒定的意義、程序、法律后果等,協商選擇司法鑒定機構。共同委托鑒定的,雙方應當確認鑒定材料,未經雙方確認的,不得用于鑒定。在出具鑒定意見書之前,保險機構和(或)涉保當事人不得就同一鑒定事項另行委托鑒定。
(二)規范單方委托行為。涉保當事人單方委托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告知單方委托風險及法律后果,并向涉保當事人出具告知單,由其簽字確認,告知單應附在鑒定報告中。司法鑒定機構應嚴格審查鑒定材料,涉保當事人應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符合程序規則的,不得受理。
(三)規范涉保司法鑒定的重新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涉保當事人、保險機構可按規定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規范涉保司法鑒定機構的選擇。涉保當事人和保險機構應按規定在司法行政機關公布的司法鑒定機構名錄中選擇鑒定機構,提倡“就近擇優”原則。涉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符合法定條件的鑒定資質、鑒定場所、儀器設備和鑒定人,且不得在注冊地以外的區域違規設立接案點、違規開展涉保司法鑒定。
(五)規范涉保司法鑒定委托書的簽訂。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六條規定,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機構決定不予受理委托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退案說明,說明理由和依據,退還鑒定材料。
二、規范涉保司法鑒定執業行為
(一)堅持司法鑒定中立性原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堅持科學、客觀、獨立、公正原則開展涉保司法鑒定,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人的管理,司法鑒定人應當遵守職業操守,嚴禁收受保險機構或者當事人的財物或接受吃請等可能影響公正執業的行為。
(二)加強鑒定過程管理。在開展鑒定工作前,司法鑒定人應當向到場人員出示鑒定資格證書,表明身份。司法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資料、音像資料等應當存入鑒定檔案。
(三)嚴格遵守程序規定和技術標準。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開展涉保司法鑒定時,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司法鑒定程序,準確適用技術標準和規范,建立完善鑒定復核制度,規范鑒定文書內容格式,確保司法鑒定“行為規范、程序公正、方法正確、數據準確、結論可靠”,且不得在出具鑒定意見書后再對鑒定數據進行修改。對未構成傷殘等級的案件,司法鑒定機構也應當出具鑒定意見書。
(四)禁止不正當競爭。司法鑒定機構要加強對司法鑒定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員執業檔案,禁止其從事協助或代理保險索賠的活動,嚴禁以承諾或變相承諾出具有利鑒定意見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與保險機構或者涉保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
(五)做好到場見證服務工作。司法鑒定機構應就涉保司法鑒定事項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相關保險機構聯系人,如實記錄保險機構和涉保當事人到場情況。保險機構不按時派員到場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規定實施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為保險機構到場人員旁觀、旁聽司法鑒定過程提供便利。
三、規范保險機構參與涉保司法鑒定工作
(一)遵守司法鑒定程序規定。保險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司法鑒定程序規則,積極配合司法鑒定機構開展工作,不得干涉司法鑒定機構獨立、公正執業,不得與司法鑒定從業人員、相關組織或個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鑒定牟利。保險機構不得與司法鑒定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保險機構從業人員不得違規兼任司法鑒定人,不得有支付好處費、贈送禮物等可能影響司法鑒定公正執業的行為。
(二)科學使用鑒定意見。保險機構應建立科學的鑒定意見使用機制,客觀審核并尊重司法鑒定意見,將司法鑒定意見作為保險理賠的重要依據。保險機構要通過教育培訓、人才引進、業務交流等手段,建立健全審核崗位人員考核機制,不斷提升理賠人員對司法鑒定意見的審查能力。
(三)規范保險理賠工作。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理賠服務承諾內部考核和評價機制,為涉保司法鑒定工作提供便利,不斷提高保險理賠工作透明度和服務水平。保險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履職回避規定,不得投資設立與所在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在此類機構兼職、取酬。
(四)規范到場見證行為。保險機構接到司法鑒定機構到場見證通知后,應當積極派員到場。到場人員應當出具工作證明、身份證,并將復印件提交司法鑒定機構留存。未提供身份證明的,不得當場見證。保險機構到場人員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鑒定程序規則》,不得干擾或干預司法鑒定人獨立、公正執業,未經涉保當事人同意不得對司法鑒定過程進行拍照、錄像。
四、妥善處理涉保司法鑒定爭議
(一)建立健全爭議調處機制。市司法鑒定協會、市保險行業協會聯合建立涉保司法鑒定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制定爭議調解處理細則,明確受理、處理、反饋等工作流程,充分發揮專家優勢,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二)建立專家評審機制。市司法鑒定協會應建立涉保司法鑒定專家評審制度,對反映比較集中、鑒定結果爭議較大的鑒定案件組織專家評審,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邀請保險機構專家參加。評審中發現案件可能存在違反司法鑒定相關程序規定或違反技術操作規范的,應及時移交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處理。
(三)加強鑒定事項溝通。涉保當事人、保險機構對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有異議的,可以電話或書面等形式與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溝通。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對疑難案件,需要進一步調查證實的,經協商可延長相應時間。經司法鑒定機構答復,涉保當事人、保險機構仍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應依法通過申請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庭審質證等方式解決。
五、加強行業組織合作
(一)加強交流合作。市司法鑒定協會、市保險行業協會要高度重視涉保司法鑒定工作,建立涉保司法鑒定合作交流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溝通相關工作情況,共同研究并協調解決涉保司法鑒定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定期組織司法鑒定人和保險機構審核人員開展專業培訓,建立教育培訓長效機制,不斷提升相關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
(二)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市司法鑒定行業協會、市保險行業協會可針對涉保司法鑒定開展自律檢查、考核評價等自律活動,共同樹立司法鑒定行業和保險行業的良好社會形象。對于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鑒定結果牟利的司法鑒定從業人員和保險從業人員,一經查實,用人單位依法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報請行業監管部門查處。司法鑒定機構、保險機構違反相關自律公約的行為,由市司法鑒定協會或市保險行業協會按照相關自律公約予以懲戒;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協會報請行業監管部門查處。
(三)完善“信用監管”措施。市司法局建立健全司法鑒定機構誠信執業檔案,將在涉保司法鑒定活動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處罰信息按規定歸集至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監管系統,并將相關情況告知青島銀保監局,充分發揮風險提示和警示震懾作用。
六、加強監管聯動
(一)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市司法局與青島銀保監局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溝通座談會,共同研究制定階段性工作計劃或工作方案,交流新出臺的監管政策、工作舉措和案件風險形勢,研究重大案件和風險事件對策,研究解決監管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輿情監測,完善應急預案,依法妥善處置;加強政策法規宣傳,組織交流經驗做法,促進司法鑒定業務能力不斷提升。
(二)加強信息共享。市司法局匯總全市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名冊(包括名稱和姓名、證件號碼、地址、聯系電話、郵箱等)以及相關監管信息,并及時更新,向青島銀保監局提供,青島銀保監局指導青島市保險行業協會將上述信息導入反保險欺詐信息系統。
各保險機構應指定內設部門負責司法鑒定的對外溝通協調和對內統籌管理等工作,明確專職聯絡員,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新。青島銀保監局匯總相關信息(保險機構名稱、地址、責任部門、聯絡員、聯系電話、郵箱等),向市司法局提供。專職聯絡員要確保通訊方式暢通。
市司法局和青島銀保監局將上述信息以適當方式分別對司法鑒定機構、保險機構共享。
(三)開展聯合執法。市司法局和青島銀保監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開展投訴舉報調查、現場督導、執法檢查等,嚴肅查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鑒定機構、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執業等情況納入監管評級。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匯總收集涉及保險理賠的違法違規案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發揮警示預防作用。通過不斷加強監管力度,共同規范涉保司法鑒定,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
青島市司法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