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司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關于設置司法協理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島市司法局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7月2日
關于設置司法協理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的意見
為充分發揮城鄉公益性崗位服務社會事務的功能,加強司法所和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增強基層社會治理服務保障能力,提升青島市法治建設工作水平,根據《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的通知》(司發〔2018〕2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辦法>的通知》(魯人社規〔2024〕1號)、《山東省司法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創設司法協理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的通知》(魯司〔2024〕20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設置社會治理類司法協理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崗位性質
司法協理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專門用于協助政府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和人民調解工作的輔助性社會治理類城鄉公益性崗位。本崗位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等規定。
二、崗位設置
司法協理員公益性崗位在全市鄉鎮(街道)的司法所設置,按照輔助工作的性質,可分為法治建設(法律服務)崗位、普法與依法治理崗位、社區矯正崗位和綜合崗位等。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在全市鄉鎮(街道)的司法所和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置。
堅持因需設崗、因地制宜,在總體崗位計劃范圍內,可根據轄區人口數量為每個鄉鎮(街道)司法所配備適當數量的司法協理員。專職人民調解員按照司發〔2018〕2號文件要求,結合各地實際需求配備。
三、崗位職責
(一)司法協理員公益性崗位
司法協理員公益性崗位須按照屬地鄉鎮(街道)司法所要求,協助做好基層法治和司法行政工作。在工作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協助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糾紛調解工作,對重大糾紛隱患和影響穩定的苗頭問題及時報告;
2.協助組織開展普法宣傳、法治教育工作;
3.協助開展刑釋解矯人員銜接、安置、幫教工作,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改造和監督管理;
4.參與法治建設,為本轄區群眾和企業提供必要的公共法律服務;
5.完成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二)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
1.鄉鎮(街道)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按照屬地鄉鎮(街道)司法所的要求,負責本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做好當事人接待、案件登記統計、信息錄入、文書檔案管理等工作。
2.村(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在屬地鄉鎮(街道)司法所的指導下,主要負責本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及相關工作。
四、崗位人員條件
擔任司法協理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當地城鄉公益性崗位人員安置條件;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身心健康,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三)熱愛司法所和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綜合協調和溝通能力,群眾基礎好,善于開展群眾工作,處事公道,服務意識強;
(四)原則上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確有實際困難的,根據工作需要可放寬至高中以上,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優先錄用。
因工作崗位需要,下列人員不適宜擔任司法協理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或者曾因違法行為受過治安行政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曾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曾因違法違紀受到處理的;
(六)存在其他不適宜擔任司法協理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的情形。
五、崗位待遇
司法協理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擴容提質行動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21〕137號)和本市有關規定,統一實行政府補貼,補貼待遇不低于當地小時或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各區(市)根據勞動時間等因素確定,按月發放,并為在崗人員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或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六、開發管理
司法協理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納入各區(市)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聯合組織實施,日常管理由崗位所在鄉鎮(街道)司法所統一負責。村(社區)參與做好村(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需求摸排、人員組織、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區(市)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協助管理。
七、組織領導
司法協理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是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深化平安青島、法治青島,持續鞏固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市創建成果的重要舉措,各區(市)要高度重視,將司法協理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設置作為充實基層法治力量的重要內容抓好抓實。
司法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強化協調配合,各負其責,形成合力。各區(市)司法局要做好司法所和鄉鎮(街道)、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用人需求摸底調研、規劃制定,明確崗位職責,加強崗前培訓、在崗勞動保護和日常監督管理,確保人員在位履職、發揮作用。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政策實施、人員認定、待遇兌付等工作。要重視加強政策宣傳解讀,保障人員落實到位,積極營造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基層法治建設良好氛圍,不斷提升社會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