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建設用地污染土壤轉運管理要點(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修復施工活動污染土壤轉運管理,防范二次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要點。
一、適用范圍
本要點適用于在青島市內轉運或跨市轉運的污染土壤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其中涉及跨省轉運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轉移固體廢物出省的相關規定執行。污染土壤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34330-2017)屬于固體廢物的,其轉運、貯存、處置、修復過程均需落實固體廢物管理要求。經鑒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依照危險廢物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進行處置,不適用本要點。
二、總體要求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主體責任單位、污染土壤移出人、污染土壤承運人、污染土壤接受人(以下分別簡稱“主體責任單位”、“移出人”、“承運人”和“接受人”)在污染土壤轉運、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染土壤,并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依法承擔責任。移出人應當制定污染土壤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轉運過程執行污染土壤轉運聯單制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污染土壤轉運環境污染防治以及污染土壤轉運聯單運行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污染土壤污染環境違法行為。
三、轉運聯單的運行和管理
移出人、承運人和接受人等有關單位通過青島土壤環境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填寫、運行污染土壤電子轉運聯單。轉運聯單格式按本要點附件1中的青島市污染土壤轉運聯單執行。
(一)污染土壤轉運聯單實行統一編號,編號由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省級行政區劃代碼(兩位數)+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劃代碼(兩位數)+區、市行政區劃代碼(兩位數)+項目代碼(兩位數)+年份(兩位數)+流水號(四位數),流水號由發放空白聯單的污染土壤所在地區(市)生態環境分局按照污染土壤轉運情況依次編制。
(二)移出人每轉運一車(或其他運輸工具)污染土壤,應當填寫、運行一份污染土壤轉運聯單;每車(或其他運輸工具)僅限同一日將同一地塊相同污染狀況的污染土壤轉運至同一接受人。
(三)采用公路、鐵路或水運等多種聯運方式轉運污染土壤的,前一承運人和后一承運人應當明確運輸交接的時間和地點。后一承運人應當核實污染土壤轉運聯單確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運人信息及污染土壤相關信息。
(四)承運人、接受人應當核實污染土壤轉運聯單,沒有轉運聯單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接受人應當拒絕接收。接受人應當對運抵的污染土壤進行核實驗收,并在接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平臺確認接收。運抵的污染土壤與污染土壤轉運聯單填寫內容不符的,接受人應當及時告知移出人,視情況決定是否接收;若不接收,接受人應當及時向移出人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移出人應當及時向地塊所在地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五)因特殊原因無法運行污染土壤電子轉運聯單的,可以先使用紙質轉運聯單,并于轉運活動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在管理平臺中補錄電子轉運聯單。
四、相關單位管理要點
(一)主體責任單位
1.對承運人、接受人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出具核實意見,依法組織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運輸、貯存、處置、修復污染土壤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關責任,全過程監督各方依法履行合同;
2.在土壤污染修復方案中明確:污染土壤異地處置、異地修復方式,技術路線,關鍵工藝參數,二次污染防范措施,需轉運的污染土壤數量,出場污染土壤的環境質量要求等內容。在修復方案或轉運計劃中明確與處置、修復能力相適應的污染土壤貯存場所最大貯存量,處置、修復計劃等,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3.監督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履行相關義務,建立污染土壤轉運全流程管理臺賬,污染土壤轉運計劃執行結束后,向所在地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污染土壤轉運情況,報告中應包括污染土壤轉運、接收情況和監督管理情況,并附相關證明材料;每月向所在地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污染土壤處置和修復情況;污染土壤處置、修復完成后,向所在地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移出人
1.制定污染土壤轉運計劃,并附接受人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需加蓋接受人單位公章),接收文件應包括處置計劃、處置承諾書等內容;
2.提前五個工作日將污染土壤轉運計劃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上傳至管理平臺。轉運計劃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啟動污染土壤轉運工作。轉運計劃執行結束后,向主體責任單位報告轉運計劃執行情況;
3.建立污染土壤轉運管理臺賬,填寫污染土壤轉運出場臺賬表(附件2),對轉運的污染土壤進行計量,如實記錄、妥善保管轉運污染土壤的類別、重量(方量)和承運人、接受人等相關信息;
4.組織填寫、運行污染土壤轉運聯單,在污染土壤轉運聯單中如實填寫污染土壤移出信息。組織承運人、接受人填寫污染土壤電子轉運聯單,并核實聯單中轉運污染土壤的類別、重量(方量)、污染狀況等信息;
5.在開挖區域、預處理場所、出場口、磅秤、污水處理設施等關鍵點位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確保24小時不間斷錄像,并與主體責任單位聯網,鼓勵與所在地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視頻資料全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6.通過跟蹤定位、落實運輸軌跡等方式及時核實承運人運輸情況,通過駐場等方式及時核實接受人貯存、處置、修復相關污染土壤情況,并向主體責任單位報告污染土壤轉運、接收、處置和修復情況,相關證明材料上傳至管理平臺;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承運人
1.填寫、運行污染土壤轉運聯單,在污染土壤轉運聯單中如實填寫承運人名稱、運輸工具及其營運證件號,以及運輸起點和終點等運輸相關信息;
2.運輸污染土壤應當使用具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并安裝定位系統等措施的運輸車輛,運輸過程應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嚴禁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染土壤;
3.嚴格按照轉運計劃要求的時間、路線轉運污染土壤,記錄運輸軌跡,并將運輸軌跡及時上傳至管理平臺;
4.將運輸的污染土壤運抵接受人地址,交付給污染土壤轉運聯單上指定的接受人,并將運輸情況及接收情況及時告知移出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接受人
1.具備擬接收污染土壤相適應的處置、修復能力,依法依規落實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和排污許可制度;
2.根據自身處置、修復能力,配備專門的污染土壤貯存場所,貯存場所要做好相關污染防治措施;不同地塊、不同種類的污染土壤應分區貯存,并設立標識,污染土壤貯存時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3.按照修復方案、污染土壤處置或修復計劃,明確工期安排,落實二次污染防治相關要求,制定并落實相關檢測工作方案;
4.核實擬接收的污染土壤的類別、重量(方量)、污染狀況等相關信息,建立污染土壤轉運管理臺賬,填寫污染土壤轉運進場臺賬表(附件3);
5.填寫、運行污染土壤轉運聯單,在污染土壤轉運聯單中如實填寫是否接收的意見,以及接收量和處置、修復方式等信息;
6.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接收的污染土壤進行貯存、處置、修復,填寫污染土壤處置、修復臺賬表(附件4);
7.在廠區入口、磅秤、貯存和修復場所等關鍵點位安裝視頻監控,確保24小時不間斷錄像,并與移出人聯網,鼓勵與主體責任單位和污染土壤接收地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視頻資料全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8.利用污染土壤生產的產品要符合相應的檢測檢驗標準,每批次產品檢驗合格后方可外銷;
9.將污染土壤接收情況和處置、修復結果及時告知移出人;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生態環境管理部門
1.所在地和接收地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染土壤轉運、貯存、處置、修復等活動的環境監管,如發現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消除,嚴厲打擊非法傾倒和違法處置污染土壤等行為;主體責任單位、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應當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予以配合;
2.所在地和接收地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強化聯動監管,通過發函、郵件、電話等形式加強信息共享,及時溝通污染土壤轉運、處置等信息;
3.在收到污染土壤轉運計劃后五個工作日內,所在地和接收地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完成審核,并按照污染土壤轉運計劃等對污染土壤轉運活動進行監督。
五、本要點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轉運,是指以貯存、處置、修復污染土壤為目的,將污染土壤從移出人的場所移出,交付承運人并移入接受人場所的活動。
(二)主體責任單位,是指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指定的負責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責任單位。
(三)移出人,是指污染土壤修復施工單位。
(四)承運人,是指承擔污染土壤運輸作業任務的單位。
(五)接受人,是指污染土壤異地處置單位、修復單位。
六、其他事項
(一)本要點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二)若涉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等有關新要求的,從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