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分局: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管理體系,加強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管理,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繼續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3〕366號)《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不再執行魯環字〔2021〕249號文件的通知》(魯環字〔2024〕152號)《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管理工作的通知》(魯環字〔2024〕18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確定試點范圍
按照“區市為主、市級為輔”的原則,各分局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綜合考慮本轄區小微企業數量、產生危險廢物的類別和數量及現有收集能力等情況,合理規劃布局,確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單位數量和規模,避免收集能力過剩。試點單位建設要求見附件。
(一)試點范圍和時間。新建和已建試點單位全部納入試點范圍。試點時間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試點對象。試點單位重點服務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年產生總量10噸以下的小微企業,同時兼顧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學校等單位和社會源,以及年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總量10噸以下的其他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三)收集能力。試點單位盡可能做到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產生種類全收集,鼓勵試點單位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合理調整經營規模。嚴禁收集、貯存醫療廢物、反應性和感染性廢物、廢棄劇毒化學品及無明確利用處置途徑的危險廢物。
二、規范試點程序
(一)審核試點申請。有試點意向的單位可向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局提出試點申請,提交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單位建設工作方案。各分局根據試點申請和本通知要求,組織專家踏勘評審,經集體研究后將分局審核意見(附專家評審意見)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對各分局審核意見進行復核,對符合各區市實際情況的試點單位,報省生態環境廳同意后實施。
(二)組織項目建設。對報經省生態環境廳同意的試點單位,由各分局指導按照建設項目有關管理要求,開展選址論證,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應急預案、安全評價和消防等相關手續,完成項目建設并達到試點要求。
(三)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收集項目建成后,各分局組織試點單位按照許可證辦理要求,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申請材料。市生態環境局對試點單位的申請材料依法進行審查公示。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按程序核發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年,試點結束后,按國家、山東省后續政策調整。
(四)實施退出管理制度。試點單位違反試點要求、存在重大環境違法問題或試點期間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各分局應及時提出終止試點意見報市生態環境局審核,并經省生態環境廳同意后,終止其試點工作;同時督促相關企業做好危險廢物處置、污染修復等后續工作。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引導幫扶。各分局要高度重視,充分發揮試點引導和支持作用,切實解決企業急難愁盼的少量危險廢物收集處理問題,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落實試點建設運營的有關要求,加強審核把關,強化指導幫扶,督促試點單位按照規范推進收集轉運工作,防范環境風險。
(二)明確主體責任。各分局要督促試點單位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切實落實試點單位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嚴格按照許可規定的區域范圍和類別,及時收集轉運危險廢物,應收盡收、依規轉運、妥善處置;禁止超范圍收集、委托第三方收集;加強主動服務意識,強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提升運營管理水平。
(三)強化監督管理。各分局要將試點單位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并作為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重點,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試點單位試點工作情況定期調度機制,并分別于2024年12月底前和2025年12月底前將轄區當年試點工作總結報送市生態環境局。試點期間如國家、山東省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