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水務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全市小型水庫巡查管護機制,提高專業化管護能力與水平,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水利廳關于設立小型水庫“巡庫員”公益性崗位的通知》《山東省小型水庫巡庫員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制定了《青島市小型水庫巡庫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島市小型水庫巡庫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青島市水務管理局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5月24日
青島市小型水庫巡庫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水庫巡庫員隊伍建設,規范巡庫員管理 行為,進一步推進工程標準化建設,保障小型水庫安全運行, 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水利廳關于設立小型水庫“巡庫員”公益性崗位的通知》《山東省小型水庫巡庫員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納入青島市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計
劃,采取非標準勞動關系聘用的小型水庫巡庫員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小型水庫巡庫員(以下簡稱巡庫員)是 指按程序聘用從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的小型水庫巡查、 管護、值守等工作的專職人員。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 管理的小型水庫參照執行。
第二章 選聘
第四條 小型水庫巡庫員選聘條件:
(一) 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愛崗敬業, 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二) 年齡18-60周歲之間(對長期從事水利工作、有豐富水利工作經驗的人員,可適當放寬年齡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滿足汛期值班值守、水庫巡查、日常管護等工作需要;
(三) 工作責任心強,經培訓能掌握水庫管護相關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勝任小型水庫日常管護工作;
(四) 居住地點距水庫較近,遇突發情況或緊急任務能及時趕到水庫現場;
(五) 一般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第五條 在職人員、村兩委成員、其他類型公益性崗位在聘人員、水庫經營承包者不得擔任水庫巡庫員。一人不得同時擔任2座及以上水庫巡庫員。
第六條 聘用巡庫員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全過程監督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按規定履行公告、申報、審核、公示、聘用的程序。
公告:在駐地、村公告巡庫員選聘事項。
申報:申請人提出報名申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民委員會按照巡庫員選聘條件,初步審查申請人資格,將符合條件的人選匯總上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聘用巡庫員人選。
公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駐地、村張榜公示擬聘用巡庫員人選,征求村民意見。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滿,
沒有問題或者反映的問題不影響聘用的,作為擬聘用巡庫員。
聘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與擬聘用巡庫員簽訂管護勞務協議,并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巡庫員簽訂管護勞務協議,按照 “協議聘用、統一管理”的方式,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分解落實管護任務。協議應當明確管護勞務關系、管護責任、管護區域、管護期限、勞務報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購買、考核獎懲等內容。
第八條 巡庫員實行一年一聘制。年度考核合格的巡庫員, 本人申請續聘,且符合聘用條件的,可以續聘。巡庫員崗位出現 空缺時,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及時進行補聘,避免出現空崗現象。
第九條 巡庫員因以下原因不適合履行管護責任的,應當予 以解聘,并解除管護勞務協議:
(一) 本人提出解除管護勞務協議的;
(二) 身體條件不能履行管護責任的;
(三) 違反管護勞務協議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 受到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
(五) 因移民搬遷等原因遠離管護區域,不能繼續承擔管護任務的;
(六) 其他不符合《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魯人社規〔2021〕5號)第十九條規定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護勞務協議的,應當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
用方提出書面申請。
對解聘的人員,應當明確原因,辦理解聘手續,由聘用方書面通知本人,并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 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責任和權利
第十條 巡庫員應當認真履行管護勞務協議約定的管護職責,主要包括:
(一) 負責水庫的日常巡視檢查,維護大壩安全與整潔,發現工程險情及時報告;
(二) 做好日常巡視檢查記錄及信息報送;
(三) 做好防汛值班值守,如遇險情,服從指揮,參與做好險情處置、人員轉移等工作;
(四) 對水庫管理范圍內發生的破壞工程設施、侵占庫容、排污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
(五) 主動參加崗位業務技能培訓,熟知水庫基本情況,熟練掌握相關技能;
(六) 嚴格執行崗位相關制度,接受監督和考核;
(七) 管護勞務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巡庫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按照管護勞務協議獲取勞務報酬;
(二) 提出解除管護勞務協議;
(三) 接受并參加相關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訓;
(四) 對小型水庫巡查管護提出合理化意見與建議;
(五) 管護勞務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 管理和保障
第十二條 建立巡庫員持證上崗制度。巡庫員上崗前需經培訓,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巡庫員培訓一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條 巡庫員上崗應配備救生衣、照明、米尺等必要的裝備,統一著裝,并隨身佩戴巡庫員證。
第十四條 建立巡庫員考核制度。考核辦法及標準可參考崗位職責,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考核工作在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對巡庫員履職情況進行檢查,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監督檢查,檢查結果與考核獎懲掛鉤。
第十六條 巡庫員的勞務報酬應及時足額發放至巡庫員個人賬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扣減、挪用。
第十七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健全巡庫員管理檔案,定期更新和上報有關信息。檔案內容包括巡庫員的申請和審核材料、聘用協議、工作記錄、考核和獎懲情況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區(市)結合當地實際,根據《山東省小型水庫巡庫員管理辦法(試行)》《青島市小型水庫巡庫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制定本地巡庫員管理實施細則或者補充規定。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水務管理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