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水務主管部門,嶗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西海岸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平度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辦發〔2023〕5號)要求,現將《青島市水務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本基準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
青島市水務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青島市水務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一、權責清單編碼3700000219004
事項名稱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的處罰
(一)法律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3、【地方性法規】《青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存在第一項、第四項情形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占用河道寬度不超過1/10,或體積不超過25立方米的;
(2)處罰標準
可以處不超過1萬元的罰款;
2、【一般】
(1)違法情形
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占用河道寬度達到1/10-2/10,或體積達到25-50立方米的;
(2)處罰標準
處1萬元以上不超過2萬元的罰款;
3、【較重】
(1)違法情形
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占用河道寬度達到2/10-3/10或體積達到50-75立方米的;
(2)處罰標準
處2萬元以上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4、【嚴重】
(1)違法情形
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占用河道寬度達到3/10-4/10,或體積達到75-100立方米,影響行洪較小的;
(2)處罰標準
處3萬元以上不超過4萬元的罰款;
5、【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占用河道寬度超過1/2,或體積超過100立方米,影響行洪較大或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并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項名稱二:在江河、水庫、渠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處罰
(一)法律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3、【地方性法規】《青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存在第一項、第四項情形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物占用河道寬度不超過1/10,或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的;
(2)處罰標準
可以處不超過1萬元的罰款;
2、【一般】
(1)違法情形
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物占用河道寬度達到1/10-2/10,或面積達到300-600平方米的;
(2)處罰標準
處1萬元以上不超過2萬元的罰款;
3、【較重】
(1)違法情形
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物占用河道寬度達到2/10-3/10,或面積達到600-1200平方米的;
(2)處罰標準
處2萬元以上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4、【嚴重】
(1)違法情形
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物占用河道寬度達到3/10-4/10,或面積達到1200-2000平方米,影響行洪較小的;
(2)處罰標準
處3萬元以上不超過4萬元的罰款;
5、【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物占用河道寬度超過1/2,或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影響行洪較大或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并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權責清單編碼3700000219005
事項名稱: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處罰
(一)法律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2、【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滿30立方米/小時,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滿2立方米/小時,或者取水管管徑合計不超過50毫米,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2)處罰標準
處2萬元以上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2、【一般】
(1)違法情形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30立方米/小時以上不滿40立方米/小時,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2立方米/小時以上不滿3立方米/小時,或者取水管管徑合計50毫米以上不超過80毫米,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2)處罰標準
處3萬元以上不超過4萬元的罰款;
3、【較重】
(1)違法情形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40立方米/小時以上不滿50立方米/小時,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3立方米/小時以上不滿5立方米/小時,或者取水管管徑合計80毫米以上不超過100毫米,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2)處罰標準
處4萬元以上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4、【嚴重】
(1)違法情形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50立方米/小時以上不滿100立方米/小時,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5立方米/小時以上不滿20立方米/小時,或者取水管管徑合計100毫米以上不超過150毫米,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2)處罰標準
處5萬元以上不超過8萬元的罰款;
5、【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或者取地表水取水能力100立方米/小時以上,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時20立方米/小時以上,或者取水管管徑合計150毫米以上的;
(2)處罰標準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權責清單編碼3700000219006
事項名稱: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一)法律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2、【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造成影響輕微的;
(2)處罰標準
處2萬元以上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2、【一般】
(1)違法情形
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造成影響一般的; (2)處罰標準
處3萬元以上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3、【較重】
(1)違法情形
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造成影響較大的;
(2)處罰標準
處5萬元以上不超過8萬元的罰款;
4、【嚴重】
(1)違法情形
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偽造、提供虛假證言,掩蓋事實真相,造成影響嚴重的;
(2)處罰標準
處8萬元以上不超過9萬元的罰款,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5、【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一般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或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并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四、權責清單編碼3700000219008
事項名稱: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量、水質、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通訊照明設施、擅自移動水文監測設施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質監測設施的處罰
(一)法律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3、【省政府規章】《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地方性法規】《青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占或者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的。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造成的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
(2)處罰標準
處1萬元的罰款;
2、【一般】
(1)違法情形
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造成的損失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
(2)處罰標準
處2萬元的罰款;
3、【較重】
(1)違法情形
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造成的損失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
(2)處罰標準
處3萬元的罰款;
4、【嚴重】
(1)違法情形
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損失在3萬元以上不滿4萬元的;
(2)處罰標準
處4萬元的罰款;
5、【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損失在4萬元以上的;
(2)處罰標準
處5萬元的罰款。
五、權責清單編碼3700000219013
事項名稱:入海口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占用水庫庫容、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處罰
(一)法律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地方性法規】《青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圍墾湖泊、河流的。存在第一項、第四項情形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違法圍墾河道不超過河道斷面1/10或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的;
(2)處罰標準
可以處不超過1萬元的罰款;
2、【一般】
(1)違法情形
違法圍墾河道達到河道斷面1/10-2/10和面積達到10-20平方米的;
(2)處罰標準
處1萬元以上不超過2萬元的罰款;
3、【較重】
(1)違法情形
違法圍墾河道達到河道斷面2/10-3/10或面積達到20-30平方米的;
(2)處罰標準
處2萬元以上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4、【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圍墾河道達到河道斷面3/10-4/10或面積達到30-40平方米,造成較小行洪影響的;
(2)處罰標準
處3萬元以上不超過4萬元的罰款;
5、【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違法圍墾河道超過河道斷面1/2或面積超過30平方米,造成較大行洪影響或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并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權責清單編碼3700000219021
事項名稱: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處罰
(一)法律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主動或按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在期限內補辦手續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一般】
(1)違法情形
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逾期不補辦手續,造成擾動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2)處罰標準
處5萬元以上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
3、【較重】
(1)違法情形
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逾期不補辦手續,造成擾動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2)處罰標準
處10萬元以上不超過20萬元的罰款;
4、【嚴重】
(1)違法情形
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逾期不補辦手續,造成擾動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2)處罰標準
處20萬元以上不超過30萬元的罰款。
5、【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拒不補辦手續,造成擾動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或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并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權責清單編碼3700000219027
事項名稱:在河道、湖泊、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處罰
(一)法律依據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至(七)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代為清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地方性法規】《青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存在第一項、第四項情形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對行洪安全未造成影響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一般】
(1)違法情形
房屋、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已實施的;
(2)處罰標準
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不超過1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較重】
(1)違法情形
房屋、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成,經鑒定對河道行洪不會產生影響的;
(2)處罰標準
處1萬元以上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4、【嚴重】
(1)違法情形
房屋、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成,經鑒定對河道行洪產生影響,但不會潰堤垮壩的;
(2)處罰標準
處3萬元以上不超過4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5、【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房屋、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成,產生嚴重影響且可能造成潰堤垮壩或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并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八、權責清單編碼3700000219028
事項名稱: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處罰
(一)法律依據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2、【地方性法規】《青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存在第二項、第五項情形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對河道堤防、護堤地等未造成影響;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一般】
(1)違法情形
對堤防、護堤地造成輕微破壞的;
(2)處罰標準
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不超過2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嚴重】
(1)違法情形
堤防、護堤地破壞較重的;
(2)處罰標準
處2萬元以上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4、【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對堤防、護堤地造成嚴重破壞的;
(2)處罰標準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九、權責清單編碼3700000219029
事項名稱: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一)法律依據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2、【地方性法規】《青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存在第三項情形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采取補救措施,不影響行洪安全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一般】
(1)違法情形
違規整治河道或修建水工建筑物進入基礎階段,積極進行整改的;
(2)處罰標準
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不超過6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較重】
(1)違法情形
違規整治河道或修建水工建筑物已實施,并已開工建設,通過有效措施進行整改的;
(2)處罰標準
處6萬元以上不超過7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4、【嚴重】
(1)違法情形
違規整治河道或修建水工建筑物已實施,并已開工建設,未按整改措施進行整改的;
(2)處罰標準
處7萬元以上不超過8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5、【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違規整治河道或修建水工建筑物已實施,并已開工建設,嚴重違反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未按整改措施進行整改或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并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2)處罰標準
處8萬元以上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十、權責清單編碼3700000219032
事項名稱: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處罰
(一)法律依據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七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2、【地方性法規】《青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存在第二項、第五項情形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不超過10棵的;
(2)處罰標準
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一般】
(1)違法情形
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10棵以上不超過20棵的;
(2)處罰標準
處以1.5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較重】
(1)違法情形
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20棵以上不超過30棵的;
(2)處罰標準
處以2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4、【嚴重】
(1)違法情形
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30棵以上不超過50棵的;
(2)處罰標準
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5、【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50棵以上的;
(2)處罰標準
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十一、權責清單編碼3700000219033
事項名稱: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處罰(水法、防洪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法律依據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2、【地方性法規】《青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和供水工程或者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養殖池(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供水工程或者設施安全的。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和供水工程或者設施安全保護區,從事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養殖池(塘)、采石、取土不超過河道斷面1/10或體積不超過10立方米,對河道堤防和工程設施沒有造成影響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一般】
(1)違法情形
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和供水工程或者設施安全保護區,從事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養殖池(塘)、采石、取土超過河道斷面1/10-2/10或體積超過10-20立方米,對河道堤防和工程設施造成輕微影響的;
(2)處罰標準
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不超過2萬元罰款;
3、【較重】
(1)違法情形
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和供水工程或者設施安全保護區,從事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養殖池(塘)、采石、取土超過河道斷面2/10-3/10或體積超過20-30立方米,對河道堤防和工程設施造成較大影響的;
(2)處罰標準
處2萬元以上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4、【嚴重】
(1)違法情形
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和供水工程或者設施安全保護區,從事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養殖池(塘)、采石、取土超過河道斷面3/10-4/10或體積超過30-40立方米,對河道堤防和工程設施造成較大影響,并造成堤防和工程設施損壞的;
(2)處罰標準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權責清單編碼3700000219066
事項名稱: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處罰
(一)法律依據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水資源條例》第六十六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非法采砂量不滿50立方米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千元以上不超過2千元的罰款;
2、【一般】
(1)違法情形
非法采砂量50立方米以上不滿100立方米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5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千元以上不超過3千元的罰款;
3、【較重】
(1)違法情形
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不滿500立方米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千元以上不超過6千元的罰款;
4、【嚴重】
(1)違法情形
非法采砂量在500立方米以上不滿1000立方米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4.5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千元以上不超過8千元的罰款;
5、【特別嚴重】
(1)違法情形
非法采砂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
(2)處罰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8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項名稱: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損壞信息自動化設施及路燈的處罰
(一)法律依據
【市政府規章】《青島市大沽河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信息自動化設施及路燈的,依法賠償,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一般】
(1)違法情形
造成損壞價值不滿一萬元,及時改正的;
(2)處罰標準
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不超過二萬元罰款,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不超過八百元罰款;
3、【較重】
(1)違法情形
造成損壞價值一萬元以上不滿二萬元,及時改正的;
(2)處罰標準
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不超過三萬元罰款,個人處八百元以上不超過一千元罰款。
4、【嚴重】
(1)違法情形
造成損壞價值二萬元以上的;造成不良影響的;未及時改正的;
(2)處罰標準
單位處三萬元罰款,個人處一千元罰款。
事項名稱: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使用船舶的處罰
(一)法律依據
【市政府規章】《青島市大沽河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焚燒枯枝落葉、野炊、亂設亂貼廣告、亂刻亂畫、亂扔垃圾、亂設攤點,以及在河道內養殖、捕魚、游泳、洗衣、使用船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時改正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一般】
(1)違法情形
使用的船舶為非動力船舶,且該違法行為不超過兩次的;
(2)處罰標準
處二百元以上,不超過五百元罰款;
3、【嚴重】
(1)違法情形
使用的船舶為動力船舶,或該違法行為超過兩次的;
(2)處罰標準
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事項名稱: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焚燒枯枝落葉、野炊、亂設亂貼廣告、亂刻亂畫、亂扔垃圾、亂設攤點,以及在河道內養殖、捕魚、游泳、洗衣的處罰
(一)法律依據
【市政府規章】《青島市大沽河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焚燒枯枝落葉、野炊、亂設亂貼廣告、亂刻亂畫、亂扔垃圾、亂設攤點,以及在河道內養殖、捕魚、游泳、洗衣、使用船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基準
1、【輕微】
(1)違法情形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時改正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的;
(2)處罰標準
不予處罰;
2、【一般】
(1)違法情形
情節一般,及時改正,主動消除危害后果或減輕危害后果,造成影響較小,且該違法行為不超過兩次的;
(2)處罰標準
處二百元以上,不超過五百元罰款;
3、【嚴重】
(1)違法情形
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影響較大,或該違法行為超過兩次的;
(2)處罰標準
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備注:對違法行為給予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