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以商招商”及社會化招商支持政策》及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落實,進一步推動招商引資工作開展。
附件:1.青島市“以商招商”及社會化招商支持政策
2.青島市“以商招商”及社會化招商支持政策實施細則
青島市商務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1
青島市“以商招商”及社會化招商支持政策
為加快全市實體經濟振興發展和招商引資,充分調動企業和 社會力量參與招商引資工作的積極性,全面提升專業招商引資水 平,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青島市“以商招商”及社會化招商支持政策》。
一、支持對象
“以商招商”及社會化招商支持對象,指對招引符合我市產業方向的投資項目、產業鏈配套項目落戶的“鏈主”企業、規模以上企業、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和相關社會組織(項目投資利益相關方除外)。
二、內容及標準
1.引進項目支持。對新引進并促成落地的符合我市24條重點產業鏈方向的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1億元(含)以上的,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0.6%給予引薦方支持;其中,對“鏈主”企業引進產業鏈配套項目,規模以上企業、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和相關社會組織引進符合24條重點產業鏈關鍵配套項目的(符合各產業鏈關鍵配套環節目錄),按照前述標準的1.2倍給予引薦方支持。此項支持中,單個引薦方累計最高支持2000萬元。鼓勵有條件的區(市)出臺政策,對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低于1億元項目的引薦方給予支持。
2.項目信息支持。對新引薦符合我市24條重點產業鏈方向的投資項目信息引薦方,在項目落地后,給予引薦方項目信息支持。其中,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0.2%對引薦方進行支持;沒有形成固定資產投資的,引進項目實繳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含)以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億元(含)以上且全口徑年度稅收達到200萬元(含)以上的,按實繳注冊資本的0.1%對引薦方進行支持。單個項目的信息引薦方最高支持50萬元。以外幣投資的,按資金到位當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成人民幣計算。
政策期內(2023年至2025年),引薦方可按年度或投資完成后申請支持。本政策支持資金均由市級財政、區(市)級財政按照1:1比例承擔。
本政策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符合本政策的參照執行。本政策由青島市商務局會同青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2
青島市“以商招商”及社會化招商支持政策實施細則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快全市實體經濟振興發展和招商引資,充分調動企業和社會力量參與招商引資工作的積極性,全面提升專業招商引資水平,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制定《青島市“以商招商”及社會化招商支持政策》。為規范實施支持政策,制定本細則。
一、支持對象
“以商招商”及社會化招商支持對象,指對招引符合我市產業方向的投資項目、產業鏈配套項目落戶的“鏈主”企業、規模以上企業、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和相關社會組織(項目投資利益相關方除外)。
二、內容及標準
1.引進項目支持。對新引進并促成落地的符合我市24條重點產業鏈方向的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1億元(含)以上的,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0.6%給予引薦方支持;其中,對“鏈主”企業引進產業鏈配套項目,規模以上企業、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和相關社會組織引進符合24條重點產業鏈關鍵配套項目的(符合各產業鏈關鍵配套環節目錄),按照前述標準的1.2倍給予引薦方支持。此項支持中,單個引薦方累計最高支持2000萬元。鼓勵有條件的區(市)出臺政策,對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低于1億元項目的引薦方給予支持。
2.項目信息支持。對新引薦符合我市24條重點產業鏈方向的投資項目信息引薦方,在項目落地后,給予引薦方項目信息支持。其中,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0.2%對引薦方進行支持;沒有形成固定資產投資的,引進項目實繳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含)以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億元(含)以上且全口徑年度稅收達到200萬元(含)以上的,按實繳注冊資本的0.1%對引薦方進行支持。單個項目的信息引薦方最高支持50萬元。以外幣投資的,按資金到位當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成人民幣計算。
政策期內(2023年至2025年),引薦方可按年度或投資完成后申請支持。本政策支持資金均由市級財政、區(市)級財政按照1:1比例承擔。
三、認定要求
1.對申請引進項目支持的,引薦方需在引薦項目的基礎上,參與項目洽談并促成落地。對申請項目信息支持的,引薦方需提供有效項目信息,經所在地推動項目落地。每個項目只對一個引薦方給予本政策的支持。
2.“以商招商”及社會化招商引進的項目,需為2023年以來引進注冊并開工(或運營)的項目。項目投資方應為青島市行政區劃以外的企業或機構,原則上,投資方向上穿透的實際控制人(自然人、上市公司、基金等)住所也應位于青島市行政區劃以外。
3.固定資產投資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統計制度要求,能夠提供有效的固定資產投資證明材料。其中:
(1)固定資產投資應為可計入外購或自建工程、設備等固定資產成本的投入,引薦項目的土地及相關費用不納入本政策支持范圍。
(2)當地國有平臺公司代建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方在本政策有效期內未回購的,不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額”核算范圍。
4.綜合性園區的投資方和運營方,其引薦落戶本園區,已享受與本政策同類支持政策或協議約定義務內的項目,不納入本政策支持范圍。
5.市級引導基金返投的,各級國企平臺直投或返投的,以國有平臺借款支付投資資金的(項目方已償還除外),不納入本政策支持范圍。
6.發生以下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是根據《關于深入推進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的實施意見》(魯財資環〔2022〕29號),引薦的項目不符合綠色發展要求的;
二是引薦方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以“信用中國”網站查詢信息為準;
三是引薦方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四是其他不適合支持的情形。
四、申報及兌現程序
(一)引進項目備案
1.申請支持的引薦方,應當在新引進項目簽訂正式合作協議之前,填寫《青島市“以商招商”及社會化招商項目引薦方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提交投資項目所在區(市)招商投資促進部門。項目所在區(市)招商投資促進部門收到備案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確認是否備案。對完成備案的,同步將備案電子版通過“青島市招商資源信息化社交平臺”向青島市商務局報備。
2.備案表可通過青島市招商資源信息化社交平臺(微信小程序)“投資政策”欄目,或青島市商務局官網(www.qdbofcom.gov.cn)“商務政策文件查詢”欄目下載。
3.2023年1月1日至本政策發布前符合支持條件、尚未備案的項目,引薦方應于10月底前向區(市)招商投資促進部門補報備案表,并由被引薦企業在備案表中蓋章確認后,由區(市)招商投資促進部門同步將備案電子版向青島市商務局報備。未補報備案的不再認定。
(二)申報
符合條件的引薦方根據項目進展情況,于每年8月底前向引進項目所在區(市)招商投資促進部門提出支持資金申請,由項目所在區(市)招商投資促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報材料包括:
1.《青島市“以商招商”及社會化招商引薦項目備案表》;
2.《青島市“以商招商”及社會化招商支持申請表》;
3.引薦方招商引資支持申請報告。報告應闡明引薦過程及引薦方發揮的引薦作用,包括但不限于對引薦項目前期了解情況,促成投資方與我市招商投資促進部門最早實質性洽談情況及時間,項目簽約時間及簽約投資情況,項目注冊、許可(如涉及)等手續辦理情況,項目資金到位情況,項目當前狀態(待建、開工、在建、開業運營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情況及主要構成。屬于引薦方申請項目信息支持的,申請報告僅需闡明引薦過程。
4.引薦方登記注冊信息、營業執照等資格證明。
5.引薦項目有關證明。對引進的項目,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有效的固定資產投資證明材料,以及由引薦落地企業蓋章出具的引薦方引薦證明。引薦項目沒有形成固定資產投資的,需提供向稅務部門申報的會計報告(以證明營業收入)、實繳注冊資本驗資報告、由引薦落地企業蓋章出具的引薦方引薦證明等。
引薦方通過“青島政策通”平臺提交所需的申報材料。完成申報后,通過“青島政策通”將帶有“青島政策通”水印的申報資料下載打印加蓋申報單位公章,按照申報材料目錄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形成《青島市“以商招商”及社會化招商支持項目申請書》(一式兩份),報送至項目所在區(市)招商投資促進部門。
(三)申報材料審核
1.區(市)審核。對引薦方的申報材料,各區(市)招商投資促進部門在“青島政策通”平臺上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其中:項目申報的固定資產投資情況,應由項目所在區(市)委托第三方出具審核報告,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資產投資來源、固定資產盤點等情況),核實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匯總轄區申報企業情況,報所在區(市)政府(管委)有關會議研究審議,提出支持意見。10月上旬將初審結果和《青島市“以商招商”及社會化招商支持資金申請匯總表》上傳“青島政策通”平臺,并推送至同級財政部門和青島市商務局,對企業紙質版《支持項目申請書》區(市)自留一份,報送市商務局一份。
2.市級復審。青島市商務局通過“青島政策通”平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復審,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審計,出具審計意見,研究確定支持企業名單及支持額度。支持企業名單通過青島市商務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將擬支持企業名單及支持金額抄送青島市財政局、相關區(市)。
(四)兌現
1.區(市)支持。各區(市)根據青島市商務局反饋的擬支持企業名單及支持金額,按規定向引薦方兌現應由區(市)承擔的支持資金。
2.市級支持。應由市級財政承擔的,由青島市商務局會同青島市財政局列入下年度預算,于下年度預算通過后將相關資金下達區(市),由區(市)盡快將支持資金兌現引薦方。
五、其他規定
1.引薦方年度內一個項目同時符合引進項目支持和項目信息支持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2.引薦項目投資全部完成前,引薦方可在投資完成進度達到支持門檻的基礎上,視情況分兩次申請,第二次對首次已支持部分不重復支持,僅補足差額部分。
3.建立申報單位“黑名單”制度,對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申報單位,追回已撥付資金,按規定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4.本政策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符合本政策的參照執行。在本政策有效期內,如遇上級政策調整的,本政策相應調整。其他相關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5.本政策由青島市商務局會同青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青島市商務局青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青島市“以商招商”及社會化招商支持政策》及實施細則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