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體育局各直屬訓練單位,各社會體育組織,各相關單位:
為加快我市競技體育改革,充分發揮社會資源作用,進一步完善我市競技體育發展架構,形成更加健全的競技體育發展體系,青島市體育局、青島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青島市社會力量承擔競技體育任務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體育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23年12月21日
青島市社會力量承擔競技體育任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競技體育改革,進一步完善競技體育架構和布局,秉持開放辦競技體育理念,充分融合并發揮社會資源作用,形成更加健全的競技體育發展格局和體系,為競技體育“奧運爭光計劃”做貢獻,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涉及社會力量是指長期從事競技體育青少年人才培養工作的體育協會、體育俱樂部、體育培訓機構和企業等體育組織(以下簡稱機構)。
第三條 對社會力量參與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
第四條 各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體育教育方針,堅持科學訓練原則,保證人才質量。
第五條 對參與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給予表彰。
第二章 承擔任務
第六條 各機構所承擔的任務是指山東省運動會所設正式比賽項目的大項或分項日常訓練和參賽任務,根據市體育局運動項目發展布局,具有普及推廣意義或引領性、示范性項目的后備人才培養任務。
第七條 入選市級訓練隊伍的運動員首先由所在機構向市體育局主管部門提報注冊材料進行注冊,同時必須參加國家體育總局全國運動員注冊,并通過資格審查,具備參賽資格方可作為承擔任務的后備人選。
第八條 承擔競技體育任務的機構須和市體育局局屬訓練單位簽訂省運會金牌任務,簽訂金牌任務數量須經項目分管訓練單位審核后報市體育局批準,未簽訂任務的機構不予享受經費補助及相關待遇。
第三章 訓練和管理
第九條 各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聘任專職教練和其他管理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對其聘任的教練員和管理人員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條 各機構的訓練內容應當符合國家體育總局各項目訓練大綱考核要求,每周不少于5天、每次不少于2小時的業余訓練或年度不少于600小時(義務教育階段運動員不少于500小時)的業余訓練,須有課時考勤記錄。
第十一條 運動員注冊工作按相關規定執行,各機構承擔任務的在訓運動員必須統一參加由青島市體育局組織的注冊工作。
第十二條 各機構應根據山東省體育局、青島市體育局競賽計劃組隊參加比賽。
第十三條 青島市體育局負責組隊參加省級及以上青少年體育比賽,各機構必須服從市體育局的總體安排,比賽前參加市體育局局屬訓練單位統一組織的選拔賽并獲得參賽資格的運動員或隊伍方可代表青島參加省級及以上青少年體育比賽。
第十四條 各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反興奮劑條例》及國家、山東省和青島市的反興奮劑工作要求,嚴格遵守賽風賽紀等各項規定,在場館等顯著位置懸掛反興奮劑宣傳標語,并以明顯的方式承諾遵守反興奮劑相關規定。組織運動員參加市體育局組織的相關反興奮劑教育活動,堅決杜絕使用違禁藥物。禁止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幫助參與培訓人員獲取和使用興奮劑。凡因賽風賽紀、興奮劑問題被國家單項體育協會和山東省體育局處罰的,按照相關規定取消其各項獎勵和資格并永久禁止其參評,對涉事人追究其法律責任,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十五條 機構承擔競技體育任務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獨立的銀行賬戶。
(二)具有能夠長期從事人才培訓的場地、設施、設備。培訓場地可以是擁有獨立產權或長期租賃(租賃期自2024年1月1日起滿3年及以上)等形式。采用租賃形式的,租賃協議須經過公證處公證。
(三)具有固定的從事人才培訓的教練員,教練員須具備執教資質且具備至少3年業余訓練從業經驗(須提供證明材料)。教練員可以有專職、聘用、兼職的形式。機構應與教練員簽訂用人協議,且無薪金糾紛。執教人員應持有國家頒發的有效資格證書上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
2.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
3.全國單項體育協會頒發的體育技能等級證書;
4.體育教師資格證書;
5.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6.經省級(含)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證書。
第十六條 申請承擔競技體育任務的機構,應當向青島市體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島市社會力量承擔競技體育任務機構申報表》(附件1);
(二)主要負責人及專職教練(至少2名)的資格文件,機構法人資格復印件,訓練機構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證書;
(三)符合申請項目業余訓練要求的場地、器材、設施設備的印證材料(須經市體育局局屬訓練單位審核通過);
(四)訓練機構的規章制度和所承擔項目的發展規劃;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機構承擔的項目應當以山東省運動會設置的正式比賽項目為主,依據全市體育訓練發展規劃和布局組織開展。申請承擔競技體育任務的機構,應于10月15日前上報材料,由各局屬訓練單位組織初審后報青島市體育局綜合評審,根據我市綜合性運動會參賽任務需要及項目布局實際情況確定每年承擔項目、機構數量,以擇優評定的方式,于12月前經公示后以文件形式公布名單。
第五章 獎勵和補助
第十八條 獨立帶隊承擔競技體育任務的機構,根據承擔項目不同按照每枚省運會金牌任務每年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進行補助,具體補助金額以實際簽訂省運會金牌任務數量為準。對當年通過考核的機構撥付補助經費的30%,其余70%經費在完成省運會任務后予以撥付,未完成任務的機構將不予撥付剩余70%補助經費。
第十九條 承擔競技體育任務的機構全天集中訓練的,符合要求的可以申請運動員伙食費,運動員伙食費按照市隊運動員標準。
第二十條 機構根據本辦法獲得的補助經費應用于體育人才培養相關支出,包括訓練場館的租賃、運營、維護費用,教練員聘用、培訓費用,訓練器材、訓練參賽費用及相關保障工作支出。
第六章 考核和評估
第二十一條 青島市體育局局屬訓練單位于每年第四季度組織專人對負責項目機構進行考核評估,評估后將結果報青島市體育局競技體育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 對當年未能完成目標任務和年度考核未能達標的機構予以公開,連續兩年未完成目標任務或年度考核未達標的將取消合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機構所屬的運動員未經青島市體育局同意,不得代表外地參加比賽,否則將按照相關規定取消運動員注冊單位獎勵補助,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注冊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承擔競技體育任務的機構,禁止對申報補助經費的參訓運動員收取任何訓練費用,如發現亂收費情況,則將根據情節輕重對機構及有關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青島市體育局局屬訓練單位的運動員未經青島市體育局同意,不得代表社會競技體育訓練機構注冊,否則將視情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所有參加山東省注冊的運動員,應無條件服從山東省優秀運動隊選拔,須按時參加試訓、集訓并嚴格遵守集訓的相關紀律和規定,否則按照相關規定取消其代表青島市參加山東省青少年體育比賽相應資格,并取消該運動員所在機構的獎勵補助。
第二十七條 各機構教練員需定期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向承擔任務的運動員家長保持常態化溝通,幫助家長及時了解運動員在訓期間日常表現。
第二十八條 凡因機構自身原因造成的輿情事件、糾紛、安全事故或因本辦法規定內容之外產生的各類矛盾糾紛,由機構自身負責處理解決。
第二十九條 青島市體育局局屬訓練單位加強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力度,各機構嚴格規范使用項目專項資金,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