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教育和體育局、體育(發展)中心,市體育局各直屬訓練單位:
現將《關于區(市)承擔競技體育備戰任務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體育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23年12月21日
關于區(市)承擔競技體育備戰任務的實施意見
為加快我市體育事業發展,促進競技體育水平提高,進一步完善青少年訓練體系建設,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由區(市)承擔競技體育任務、組建市級運動隊,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一、承擔任務形式
(一)市隊區(市)辦(以下簡稱“市隊區辦”),以區(市)隊伍為主體,獨立承擔省運會備戰和參賽任務。
(二)市、區(市)合辦(以下簡稱“市區合辦”),由市、區(市)兩級聯合組隊承擔省運會備戰和參賽任務。
(三)區(市)承擔競技體育任務需與項目訓練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承擔相應項目發展和省運會備戰任務的責權利。
二、工作原則
(一)先評估后立項原則。建立評估機制,由區(市)申報后,市體育局派出專家組,針對項目特點進行全面考察評估,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二)周期評價原則。實行屆期制,按照山東省運動會周期進行確立。
(三)分期考核原則。市體育局根據訓練開展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每年對承擔競技體育任務的區(市)進行考核。
三、建隊條件
市隊區辦,區(市)單位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與所設置運動項目相適應的訓練場館、器材設施和師資力量等條件。
(二)按照基礎教育的相應法規,滿足運動員義務教育階段的文化教學需要。
(三)具備運動隊管理、開展科學訓練并提供良好后勤服務保障的能力和條件。
(四)有效開展運動隊思想作風建設,強化賽風賽紀、反興奮劑教育,確保運動隊干干凈凈參賽。
四、隊伍組建
(一)招收運動員可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選材,運動員(小學、初中)的學籍注冊和遷移,須按照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并及時辦理青島市運動員相關注冊手續。
(二)招收運動員由教練員選拔推薦,運動員須通過體育部門組織的體檢和選材測試(包括身體形態、機能評定和身體素質測驗),并由項目管理單位進行綜合素質評估后給予確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專項運動訓練的學生應及時進行調整。
五、訓練教學保障
發揮本區(市)優質教育資源優勢,按照“學訓并重、選好苗子,著眼未來,打好基礎”人才培養原則,根據運動員的實際情況制定文化課教學方案,完成教學任務;認真抓好科學選材、基礎訓練和輸送工作。
六、市隊區辦運動員代表資格
運動員參加青島市運動會的代表資格,按照《青島市運動會青少年組競賽規程總則》進行確認,比賽成績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注冊和培訓的雙向計算辦法。參加其他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舉辦的體育競賽活動,單項運動員輸送根據有關規定雙計;集體項目運動員代表輸送單位參賽,成績計入參賽單位。學生競賽代表資格出現爭議時,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照體育運動競賽有關規定協商解決。
七、教練員管理
(一)市隊區辦、市區合辦的教練員應熱愛體育事業,為人師表,相互尊重,團結協作,關心學生的全面成長,做好學生的運動訓練工作,協助做好文化學習和生活管理工作。
(二)市隊區辦、市區合辦的教練員,可由市級體育部門選派,也可由市級體育部門審核的學校體育教師兼任或聘任。聘任教練員“誰聘任誰管理”,納入市級訓練單位統一管理。青島市體育局直屬各訓練單位應根據項目布局、訓練規模、市區合辦項目在訓運動員人數、現有教練員人數等情況,擬定聘任教練員方案,報市體育局審定。聘任教練員須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教練員資格和任職條件。聘期按照訓練周期和備戰任務相結合的原則確定,一般為2~4年。
(三)市隊區辦、市區合辦教練員的職稱評選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排位,培訓(費)、伙食費、服裝費等享受市級教練員待遇。
八、任務簽訂及獎勵辦法
承擔競技體育任務的區(市)簽訂省運會金牌任務和輸送任務,在綜合性運動會上取得成績的,按照市體育局獎勵辦法對運動員和相關教練員給予獎勵。
九、市隊區辦經費與保障管理
(一)市體育局根據隊伍承擔任務和年度考核情況,結合年度參賽計劃和備戰任務需要,參照市級訓練隊伍的標準在訓練、參賽、服裝、器材、伙食、營養、醫療、康復等方面給予保障,不足部分由區(市)補充。
(二)市體育局各訓練單位根據各區(市)承擔競技體育任務的運動隊規模,嚴格執行預決算制度,規范經費使用,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三)市體育局各訓練單位定期派出體能教練,到各隊指導體能訓練;定期派出科研醫務人員,幫助指導各隊完成機能測試、生理生化檢測、醫療康復、心理咨詢等方面的科研保障工作。
(四)承擔競技體育任務的區(市)須根據承擔項目情況,做好訓練場館(地)的使用保障、設備更新和設施維護。承擔高危項目的,應制定完善可行的安保措施和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場地、器材、設備、設施等各項安全防范責任和措施,確保備戰工作安全有序開展。
(五)承擔競技體育任務的區(市)要加強業務管理,建立健全運動員基本信息和身體機能檔案,在基礎體能訓練、基本信息采集和基礎傷病防治等方面加強落實和保障。
十、市隊區辦輸送認定
承擔競技體育任務地區(市)向省級及以上訓練單位輸送運動員的認定,參照《青島市體育后備人才輸送認定辦法》(青體字〔2023〕71號),以輸送至該區(市)前運動員的學籍所在地為準。
十一、附則
(一)本實施意見根據省運會周期,每四年統一認定一次。原《青島市第25屆省運會周期競技體育市隊聯辦訓練基地實施意見》(青體字〔2019〕83號)同時廢止。
(二)本實施意見由青島市體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