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已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3年4月19日
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238號)、《青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292號)等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我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審核、決定、公布、備案、評估、清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下列文件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報告、請示和議案;
(二)會議文件:包括會議通知、會議紀要及講話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行政機關之間的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四)局機關內部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規劃、計劃、要點、考核、監督檢查等文件;
(五)人事任免決定及工作表彰、通報;
(六)成立工作領導小組、議事協調機構的通知;
(七)公示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公告或者通知;
(八)局機關對公務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及全額撥款的其他事業單位職工的人事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九)行業技術標準、技術操作規程;
(十)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項發布的通報、通知、批復、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確認和其他具體行政執法決定及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等;
(十一)涉密文件;
(十二)其他不符合《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238號)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文件。
第五條 局辦公室按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公文處理工作。
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指導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與清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務督查和法治建設督察考評范圍。
第七條 加強規范性文件信息化管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推動規范性文件的動態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規范
第八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注重實效的原則,加強制定計劃的統籌。
內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歸并后制定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已有明確規定,且現行文件規定仍然適用的,原則上不再制定內容重復的規范性文件。
通過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可以滿足履行職責需要的,應當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提請市人民政府以及政府辦公廳制定或者轉發規范性文件。
第九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的規定,不得超越我局的法定權限。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使用“規定”“辦法”“細則”“決定”“意見”“通知”“通告”等,不得使用“條例”。
規范性文件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使用“規定”“辦法”“細則”等名稱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用條文形式表述。規范性文件內容應當明確、具體,表述應當準確、簡潔,使用文字和標點符號應當正確、規范。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增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三)增設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等內容;
(四)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五)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違法設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管理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規范性文件簽署后,印發前應當進行登記、編制登記號。規范性文件登記號應當在規范性文件首頁左上角第1行頂格用三號黑體字標注。登記號樣式為“QDCR-20XX-024000X”。
規范性文件發文字號中應當含有“規”字,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樣式為“青退役軍人規〔20XX〕X號”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載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3年至5年;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1年至2年。有效期一般表述為“本××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實施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通過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的,應當先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進行決策。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由涉及主要管理職責的處室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多個處室管理事項的,由其中一個單位負責起草或者幾個處室共同起草;專業性強、社會影響大的可以邀請或委托有關組織、專家起草。
第十六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起草處室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制定前評估,對擬制發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評估論證。制定前評估結論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規范性文件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起草處室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并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起草處室的局分管領導書面同意,可以不公開征求意見或者不受征求意見時間限制:
(一)為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為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范性文件的;
(三)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眾有重大分歧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起草處室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九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起草處室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聽取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條 規范性文件內容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起草處室應當組織進行專家論證。論證過程和結論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作為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起草處室應當及時反饋規范性文件意見采納情況。有關意見的采納情況可以通過局官網、局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的,公布時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涉及多個部門(處室)職責的,起草處室應當征求相關部門(處室)意見;存在意見分歧的,應當主動協調。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四章 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由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核。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核,并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討論后,報送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核。
起草處室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四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起草處室報送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核函;
(二)送審稿、注釋稿;
(三)起草說明;
(四)相關部門會簽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
(五)公開征求意見、征求相關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及意見采納反饋情況;
(六)評估論證情況,包括制定前評估、專家論證、聽證、風險評估等材料;
(七)按照規定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提交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八)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出具的合法性審核意見書,局法律顧問意見書;
(九)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討論材料;
(十)依據目錄及全文;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報送的材料不齊或者有瑕疵的,按照市司法行政部門通知限期補正材料,補正材料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核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報送合法性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務事項合法合規性審查報表;
(二)送審稿、注釋稿;
(三)起草說明;
(四)涉及其他部門(處室)的,相關部門(處室)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
(五)公開征求意見、征求相關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及意見采納反饋情況;
(六)評估論證情況,包括制定前評估、專家論證、聽證、風險評估等材料;
(七)按照規定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提交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八)依據目錄及全文;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報送的材料不齊或者有瑕疵的,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按照規定通知起草處室限期補正材料,補正材料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核期限內。
第二十六條 合法性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采取補充征求意見、實地調研等方式進行。規范性文件內容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向有關組織、專家進行咨詢。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核期限內。
合法性審核過程中,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可以要求起草處室補充說明情況。
第二十七條 除為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期限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需要緊急審核的規范性文件,起草處室應當在報送時對緊急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八條 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應當重點對規范性文件以下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
(一)是否屬于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三)是否超越我局職權范圍;
(四)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禁止性規定;
(五)是否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六)是否與本級現行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協調、銜接;
(七)是否已妥善處理規范性文件的重大分歧意見;
(八)是否符合規范性文件的結構、體例和文字表述等技術要求;
(九)需要審核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核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書。合法性審核意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法性審核的過程;
(二)合法性審核的情況,包括主體、權限、形式、程序、內容等;
(三)合法性審核的結果。
第三十條 經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可以將規范性文件退回起草單位限期修改:
(一)超越法定權限的;
(二)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的規定相抵觸的;
(三)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四)不符合規范性文件的結構和體例要求、文字表述有重大錯誤或者重大缺陷以至妨礙對文件準確理解的;
(五)應當公開征求意見、組織聽證、進行論證,但尚未進行的;
(六)有關部門(處室)對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未與有關部門(處室)協商的;
(七)明顯不合理的。
經審核,確實不需要制定或者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規范性文件,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可以建議不予制定;認為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可以建議不納入規范性文件管理。
第三十一條 起草處室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進行修改。
第五章 決定與公布
第三十二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集體研究討論決定。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起草處室應當向有關會議提交規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說明、合法性審核意見書。
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研究討論。
第三十三條 起草處室應當根據集體研究討論的意見進行修改,經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報請簽署予以公布。
未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討論的,局主要負責人或者委托的負責人不得簽發,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局牽頭聯合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將規范性文件送相關部門進行會簽。
第三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簽署后,印發前應當由局辦公室進行登記、編制登記號。
第三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影響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執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印發后,應當及時通過局官網、局微信公眾號、新聞發布會、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規范性文件政策解讀與規范性文件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倡導采用新聞發布會、圖解、動漫、視頻、直播、問答、H5等方式,在規范性文件公布3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六章 備 案
第三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制定處室會同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報送市政府備案。
第三十八條 制定處室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正式文本一式兩份;
(三)制定說明;
(四)公開征求意見、征求相關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及意見采納反饋情況;
(五)評估論證情況,包括制定前評估、專家論證、聽證、風險評估等材料;
(六)按照規定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提交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七)合法性審核意見書;
(八)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討論材料;
(九)依據目錄及全文;
(十)規范性文件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少于30日的,提供說明。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材料除通過規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外,還應當報送紙質版。
第三十九條 報送備案的材料徑送市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市司法行政部門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可以按照規定向我局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由我局在法定期限內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有審查權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書面提出。
制定處室對書面建議,應當予以研究。經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確有問題的,應當按照規定改正或者撤銷。
第四十一條 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應當會同局辦公室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市司法行政部門。
第七章 評估與清理
第四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實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或者實施處室應當組織進行評估: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被修改、廢止或者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有規定與之不相適應的;
(二)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的;
(三)擬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問題的;
(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較多意見的;
(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認定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并提出處理建議的;
(七)制定或者實施處室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應當開展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應當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的規定相一致,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則,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是否相當,具體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適當;
(三)具體制度能否有針對性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關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備;
(四)制定技術是否規范,邏輯結構是否嚴密,表述是否準確;
(五)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是否實現預期目的,實施過程中是否存在問題。
第四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評估后應當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評估內容分析和依據;
(三)評估結論和意見建議;
(四)參加評估人員的簽名和評估機構蓋章;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結論應當作為規范性文件修改、廢止或者繼續執行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五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經評估認為應當繼續執行的,制定或者實施處室應當在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交延期申請、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核意見。
部門規范性文件經評估認為應當繼續執行的,制定或者實施處室應當在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提交延期申請、評估報告。
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審核后,認為需要繼續執行的,報局長辦會議批準后,按照辦法重新登記、編制登記號、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認為有關法律法規依據已經調整的,可以要求制定或者實施處室提供相關依據或者進行補充說明;認為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的規定相抵觸、不宜繼續執行的,可以提出不予延期的建議;認為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建議。
第四十六條 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的調整情況以及上級機關要求,會同局辦公室及相關業務處室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第四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清理后,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的規定,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繼續有效;
(二)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的規定相抵觸的,應當修改;
(三)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的規定相抵觸的,適用對象已消失、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應當廢止或者宣布失效。
擬廢止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實施處室應當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交廢止申請、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核意見。
擬廢止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實施處室應當向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提交廢止申請、評估報告。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審核后,報局長辦公會議批準。擬全面修改的,由制定或者實施處室按照制定程序辦理。
第四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修改、廢止、失效后,局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處(政策法規處)應當及時在公布專欄更新規范性文件有效性的標注。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