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軍休服務中心:
現將《青島市軍隊退休干部護理費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5年1月10日
青島市軍隊退休干部護理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軍隊退休干部護理費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山東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退休干部,是指移交青島市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下簡稱軍休干部)。
第三條 軍休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享受護理費:
(一)因戰因公評為一至四級殘疾等級的(憑殘疾等級證書)。
(二)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其中,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認定條件:參照《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所依據的“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主要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依賴程度。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上述5項均需依賴他人護理,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
(三)因精神病于醫療期滿后即經系統治療終結后,參照《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標準》,符合有關條件的。
第四條 軍休干部因病申請護理費的,須經系統治療終結后,仍符合上述條件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家屬向所在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按照規定程序,擇優確定1家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負責因傷病(不含精神疾病)申請護理費的軍休干部的醫學診斷工作,1家二級以上精神病醫院負責患精神疾病的退休軍人的醫學診斷工作。
有關醫院要成立專家小組,由不少于3名具有相應資質的醫學專家組成,其中精神科醫師還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精神衛生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質。
申請護理費的軍休干部,確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到指定醫院進行傷病情診斷的,由其所在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書面請示,說明具體原因并提供傷病情醫學診斷所需材料,逐級上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同意后,由指定醫院安排專家組出診服務。
第六條 軍休干部享受護理費按照個人申請、機構申報、區(市)審核、市級審批、省級備案的程序辦理。
第七條 個人申請。申請享受護理費的軍休干部,由本人或監護人、家屬向所在的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須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護理費書面申請。
(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確定的醫院出具的近期醫學診斷結果和原始病歷。
(三)對患精神病移交地方安置的,須提交部隊診斷證明。
第八條 申請護理費的軍休干部,由為其服務的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派人、派車和其家屬陪同進行傷病情醫學診斷。
第九條 軍休服務管理機構申報。軍休服務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到軍休干部家中進行走訪,了解申請人病情,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邀請軍休干部代表參加。對經審查具備享受護理費條件的,應在軍休干部所在的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或居住區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填寫《軍隊退休干部因病因殘申請護理費審批表》或《精神病退休軍人護理費審批表》(見附件,一式3份),連同本人申請、原始病歷、殘疾證明、醫院診斷結果等有關資料報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
第十條 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接到軍休服務管理機構報送的護理費申報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材料不全的,應通知軍休服務管理機構補充材料。對有疑問的,應到軍休干部所在的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或家中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應在《軍隊退休干部因病因殘申請護理費審批表》或《精神病退休軍人護理費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
青島市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軍休服務中心)服務管理的軍休干部應向所屬的分中心進行申報,分中心和市軍休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
第十一條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接到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或市軍休服務中心報送的軍休干部護理費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有疑問的,應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審批。對不符合條件不予審批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護理費發放。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應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批準當月起,按照規定標準向申請人發放護理費,所需經費從中央財政下撥的軍休人員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省級備案。審批工作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應將相關材料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
第十四條 做好軍休干部護理費審批材料的歸檔工作。審批材料中,護理費審批表1份發軍休干部所在的軍休服務管理機構保存,1份留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存檔,并及時錄入全國軍休安置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前在部隊享受護理費待遇的軍休干部,移交安置后,由本人或監護人、家屬重新提出申請,按照程序重新進行審核認定。審核通過后,軍休干部方可享受護理費待遇。
第十六條 護理費發放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年檢制度,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應于每年9月底前,對享受護理費的軍休干部進行入戶復核,對符合繼續發放條件的要進行公示,公示后繼續享受護理費,對不符合發放條件的應按照護理費審批程序逐級上報,經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批準后下個月起停止發放護理費,并于審批工作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
第十七條 軍休干部去世后,從去世的下個月起停止發放護理費。
第十八條 各級退役軍人部門、軍休服務管理機構、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護理費審批和醫學診斷中弄虛作假、違規操作、謀取私利的,以及軍休干部弄虛作假騙取護理費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青島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護理費問題的通知》(青民安〔2009〕54號)同時廢止。
附件:1.《軍隊退休干部因病因殘申請護理費審批表》
2.《精神病退休軍人護理費審批表》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