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衛生健康局、財政局,委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醫療衛生重點學科和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青島市財政局
2024年10月17日
青島市醫療衛生重點學科和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衛生健康學科建設和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提升人民群眾看病就醫獲得感,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青島市醫療衛生重點學科和科研項目(以下簡稱“學科和科研項目”)堅持“突出重點、差異發展、優勢互補、開放融合”的原則,著重從全市公共衛生、臨床醫學、中醫藥學等已具備較好優勢和發展潛力的醫學學科和研究項目中遴選,分層次投入,創建一批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學科和科研項目。
第三條 學科和科研項目包括市醫療衛生攀峰學科項目、市醫療衛生重點專科項目、市醫療衛生科研項目。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共同做好學科和科研項目的整體規劃、重大事項決策、制定配套政策等工作。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制定學科和科研項目的相關管理制度、資金需求計劃、考核評估指標體系,發布評審標準、組織評審,開展項目指導、驗收考評和資金管理等,并協調各相關部門共同保障學科和科研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將學科和科研項目補助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學科和科研項目補助資金主要包括項目建設資金、項目管理資金。其中,項目建設資金直接用于市醫療衛生攀峰學科、市醫療衛生重點專科、市醫療衛生科研項目的實施,項目管理資金用于項目評審、專家咨詢、驗收評估和指導培訓等。
第七條 學科和科研項目依托單位是履行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制定本單位學科和科研項目的規劃、實施辦法,對學科和科研項目的績效目標進行初審,并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學科和科研項目的評估、考核和檢查工作,按要求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落實本單位學科和科研項目自籌配套資金,及時解決建設中遇到的問題,并提供資源和制度保障。
第八條 市醫療衛生攀峰學科、市醫療衛生重點專科的帶頭人是重點學科建設的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主持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學科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建設資金預算及管理制度,提報學科建設的績效目標和績效說明等;確定本學科重點發展方向與工作任務;在本學科新技術和新方法應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教學等工作中發揮帶頭作用;制定本學科人才培養和引進計劃;及時報告學科建設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市醫療衛生科研項目負責人是科研項目的第一責任人,對科研項目的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和真實性負責;嚴格執行項目實施方案,完成項目預期目標任務;及時報告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如研究內容調整、項目組成員變動等情況;遵守科研道德規范。
第二章 設置原則與條件
第九條 學科項目設置遵循強化預防、重在臨床、中西并重、覆蓋基層、加強與扶持并舉的原則,以公共衛生、臨床醫學和中醫藥學領域為重點。
科研項目設置遵循需求導向、競爭擇優、權責明晰、注重績效原則。
學科和科研項目在全市衛生健康系統(含社會辦醫療機構)公平、公正、公開選拔。
第十條 市醫療衛生攀峰學科、市醫療衛生重點專科分為臨床醫學、中醫藥學和公共衛生三類學科,所占比例原則上為75%、15%和10%,建設周期一般為3年。市醫療衛生科研項目主要分為面上項目和青年項目,執行期一般為2年,其中青年項目占比一般不低于50%。
第十一條 市醫療衛生攀峰學科申報條件:
(一)依托單位原則上應為青島市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三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中醫(中西醫結合)醫院或市級公共衛生機構。
(二)學科在醫療衛生機構內已獨立設置,并已常規開展本專業診療技術。
(三)學科帶頭人和技術骨干應為正式受聘于學科依托單位的在編在崗人員。其中,學科帶頭人年齡在57周歲以下,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有良好的學術造詣和清晰的學科發展思路,近5年內主持過市級及以上科研項目,有較強的創新能力、組織協調能力。
(四)學科整體實力較強,人才隊伍結構合理,醫教研能力處于省內先進行列,具備一定的區域輻射能力。
(五)學科應選定至少2名技術骨干,技術骨干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中級職稱。
(六)已經獲批的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含建設項目)、國家中醫優勢專科不再列入申報范圍。
(七)在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不得申報。
第十二條 市醫療衛生重點專科申報條件:
(一)青島市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中醫(中西醫結合)醫院或公共衛生機構,其中連鎖經營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其總部應在青島市轄區內。
(二)專科及其依托單位的設置已依法獲得行政審批部門批準,且專科在其依托單位內獨立設置,運行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業績,能獨立并常規開展本專業診療技術。
(三)專科帶頭人和技術骨干應屬專科依托單位正式聘用的在編在崗人員。其中,專科帶頭人年齡在57周歲以下,在本地區、本專業學術領域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專科應選定至少2名技術骨干,技術骨干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中級職稱。
(五)已獲批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含建設項目)、國家中醫優勢專科不再列入申報范圍。
(六)未達到上述條件,但屬于我市急需緊缺專業,技術水平、質量、專科規模、學科帶頭人等在全市同類專科中處于領先地位的專科可以申報。
(七)在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不得申報。
第十三條 市醫療衛生科研項目申報條件:
(一)依托單位為青島市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具備開展項目研究的基礎條件,具有健全的科研、財務、科研誠信、倫理、臨床研究登記備案等內部管理制度。
(二)項目負責人一般應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碩士學位,并實際主持和從事所申報項目研究工作。其中,面上項目負責人年齡不超過58周歲,青年項目負責人男性年齡不超過35周歲、女性年齡不超過38周歲。
(三)項目應具備一定的研究基礎,在規定的研究周期內可取得預期成果。
(四)嚴格遵守科研倫理準則,涉及患者的臨床研究項目,應有機構醫學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涉及病原微生物實驗的研究項目,應提供相關生物安全實驗室備案憑證復印件;涉及實驗動物的項目,必須有符合要求的醫學實驗動物及其設施。
(五)有未結題的市醫藥衛生(中醫藥)科研項目的不得牽頭申報,科研失信懲戒期內的不得申報。
(六)在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不得申報。
第三章 申報和評審
第十四條 學科和科研項目申報工作由市衛生健康委統一組織,根據項目建設周期總體規劃和安排,發布申報通知。各區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各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要求,認真組織好本地區、本機構的項目申報工作。
第十五條 申報。各申報項目負責人按要求填寫申報書,各區市醫療衛生機構的學科和科研項目須經項目依托單位及區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匯總報送至市衛生健康委。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含委屬、駐青)申報學科和科研項目,經本單位審核并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送至市衛生健康委。
第十六條 初審。市衛生健康委根據本辦法及申報通知要求對學科及科研項目申報書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組織現場核實,資格審查不通過的予以退回。市醫療衛生攀峰學科、市醫療衛生重點專科初審時,若符合條件的申請項目與擬補助項目數的比例超過2:1,將進行初評,按2:1的比例進入專家委員會評審環節;若經資格審查符合報名條件的申請項目數不足上述比例,所有項目進入專家委員會評審環節。市攀峰學科未申報成功的,可繼續按照市醫療衛生重點專科申報條件參加市醫療衛生重點專科申報,不受申請項目與擬補助項目數2:1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條 評審。市衛生健康委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的學科和科研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先進性、科學性、資金預算合理性等進行評審,必要時組織現場考察,綜合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八條 審定。市衛生健康委根據評審意見,結合全市醫療衛生學科發展、科技創新規劃,提出學科建設和科研立項名單,經委黨組會議審定后公示,公示結束無異議的,確認為學科建設項目和科研項目。
第四章 項目經費
第十九條 學科項目市級財政補助資金標準為:
(一)市醫療衛生攀峰學科180萬元/個(60萬元/個/年),市醫療衛生重點專科60萬元/個(20萬元/個/年)。依托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市級財政補助標準進行資金配套。
(二)市醫療衛生科研項目2萬元/個。其中,面上項目依托單位應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進行資金配套,青年項目應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進行資金配套。
第二十條 市醫療衛生攀峰學科、市醫療衛生重點專科項目的財政補助及單位配套的資金主要用于購置學科所需要的關鍵儀器設備、發展診療新技術、人才培養、科研和教學、國際國內學術交流等,其中關鍵設備購置費用不得超過財政經費的50%。
第二十一條 市醫療衛生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參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2〕6號),推行經費包干制,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實行包干制的項目,無需編制項目預算。
第二十二條 對財政補助及單位配套資金,應分項目建立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統一管理,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定,規范內控管理,涉及政府采購的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不得用于單位基礎設施建設、發放本單位工作人員勞務費、辦公費等與項目建設無關的用途。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科和科研項目名單確定后,由市衛生健康委、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三方簽訂任務書(合同書),明確各方職責和任務,確保學科和科研項目按預定的建設目標實施。
第二十四條 項目依托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任務書(合同書)實施,原則上不作調整。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依托單位應向市衛生健康委申請內容變更: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導致項目無法執行或部分無法執行的。
(二)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導致項目任務書(合同書)必須作相應修改的。
(三)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更科學、先進的方案,并符合項目建設要求的。
學科和科研項目執行時間過半,或者經費使用過半的,原則上不得再進行內容變更。
第二十五條 學科和科研項目內容變更的,項目依托單位應向市衛生健康委提出申請,并提供申請材料。申請材料至少應包括項目變更原因、原項目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說明、變更后項目任務書(合同書)及預算安排等。
第二十六條 經審核同意變更的學科和科研項目,按照審核意見調整項目計劃,并將最終任務書(合同書)報市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六章 學科建設項目的評估與驗收
第二十七條 學科建設項目依托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衛生健康委提交上一年度的本單位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項目實施的效益等。
第二十八條 市衛生健康委將以學科建設項目任務書(合同書)為主要依據,對學科建設項目開展考核,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階段考核、年度考核、中期考核、終期驗收等,具體考核細則另行制定。考核中發現項目執行進度、結果產出與預期目標不符合的,將要求項目依托單位提交說明,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學科建設項目資格,停止經費補助,并收回剩余項目財政資金。
第二十九條 項目周期完成后,項目依托單位應組織各項目開展自評并形成自評報告,重點評估項目建設執行情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項目實施效果、經費使用情況等,項目依托單位對自評報告和材料進行審核形成項目依托單位的自評報告。
第三十條 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或委托有關單位進行項目驗收,形成驗收報告,驗收結論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其中市醫療衛生攀峰學科、市醫療衛生重點專科項目優秀的占比均不超過同類項目總數的1/6。
第三十一條 終期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申報更高級別臨床重點專科(學科)、科研項目、科技獎勵、科研平臺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傾斜和重點推薦。對于不按照規定提交項目自評報告或整改后仍驗收不合格的,將對項目依托單位和學科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 學科建設項目發表、出版與項目資助有關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鑒定以及上報成果等,均應注明“青島市醫療衛生重點學科建設項目補助”(英文翻譯:Supported by Qingdao Key Medical and Health Discipline Project)。
第七章 科研項目的結題驗收
第三十三條 科研項目實施周期結束后,市衛生健康委或其委托相關單位組織項目結題驗收工作。項目結題驗收以任務書(合同書)和批準的變更申請表為基本依據,對是否完成約定的內容和任務指標、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進行客觀、公正評價。項目結題方式包括項目驗收、項目終止和項目撤銷三類。正常實施的項目申請驗收結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衛生健康技術重大變革等原因使項目無法或無必要進行的,市衛生健康委有權終止或撤銷項目。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由項目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在任務書(合同書)規定期限內提出驗收結題申請,提交相關驗收結題材料,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提交市衛生健康委。驗收結題材料包括結題申請書、變更申請表、工作報告、技術報告、發表論文、專利、獲獎、項目合同書、其他證明材料等。
第三十五條 項目驗收由市衛生健康委或委托有關單位審核項目依托單位提交的驗收結題材料,判斷其是否完成任務書(合同書)規定的各項指標等,最終形成書面驗收結論。
第三十六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驗收通過”、“暫緩通過”、“驗收不通過”。
(一)驗收通過。提供的驗收材料齊全,數據真實,按期保質完成任務書(合同書)約定目標和任務且未發現違反相關規定的為通過,驗收通過的項目將發放驗收證書。
(二)暫緩通過。由于客觀原因或項目研究部分未達到任務書(合同書)要求、驗收材料準備不完善的項目,評定為“暫緩通過”,退回后按審核要求修改完善驗收材料,參加下一次驗收結題。
(三)驗收不通過。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驗收不通過:
1.未完成任務書(合同書)約定的主要目標的;
2.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
3.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依托單位、負責人、考核指標、研究內容等;
4.存在經費挪用、違規使用等重大問題的;
5.項目依托單位人員存在嚴重科研失信行為并造成重大影響的;
6.其他經認定屬于驗收不通過的情形。
驗收不通過的項目需交回財政補助,市衛生健康委將核減項目依托單位下一年度申報數量,且項目負責人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項目。
第三十七條 科研項目發表、出版與項目資助有關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鑒定以及上報成果等,均應注明“青島市醫療衛生科研項目補助”(英文翻譯:Supported by Medical and Health Scientific Research Project of Qingdao)。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有關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6日。《青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青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青島市醫療衛生重點學科建設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青衛科教字〔2019〕5號)同時廢止。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