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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青島市突發事件血液保障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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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號 2534675595646781120
  2. 主題分類 衛生
  3. 成文日期 2024-12-23
  4. 發布日期 2024-12-23
  5. 發文字號 青衛政發〔2024〕2號
  6. 發文單位 青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7.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8.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突發事件血液保障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島市突發事件血液保障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應對、規范有序保障突發事件臨床用血需要,指導和規范突發事件血液應急保障,最大程度減少相關事件造成的血液供給危害,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經濟協調健康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血站管理辦法》《青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促進無償獻血工作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青島市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造成用血量激增,或因氣候、季節等原因造成采血減少而導致的臨床供血緊張狀態,或重大國際和國內活動、國防動員等血液應急保障需要,以及國家、省衛生健康委下達的血液緊急調撥任務,應由我市處置或參與處置的血液應急保障工作。

    1.4 風險評估

    我市作為沿海開放和濱海旅游城市,由突發事件給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帶來的潛在威脅和挑戰風險不斷加大,主要包括極端天氣、地質和海洋災害等自然災害事件,傳染病、食品安全等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火災、交通運輸、生產生活等事故災難,以及暴恐、踩踏等群體性公共場所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會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可能導致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短時間內需求劇增,或某一種血型,尤其稀有血型用量劇增;會導致城市運行不暢及獻血人員銳減,采血量嚴重不足或不能在數量和品種上保證血液供應,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能力銳減,無法滿足臨床救治血液需求,給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帶來嚴重風險隱患。

    1.5 工作原則

    1.5.1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切實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加強對可能引發血液應急保障各類突發事件信息的及時監測、分析、預警、預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早動員、早處理。

    1.5.2 統一領導,分級響應。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根據突發事件發生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實施分級預警和應急響應,按照等級啟動相應級別的指揮、組織、管理機制。

    1.5.3 依法規范,資源共享。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完善血液保障應急體系,建立科學、規范、系統的應急保障制度,加強部門間信息交流和協調配合,做到分工協作、資源共享、有效應對。

    1.5.4 依靠科學,廣泛動員。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加強防范和處理血液應急保障的科研和培訓,健全完善無償獻血應急動員機制,廣泛發動和組織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社會團體、社區居民等適齡公民參與無償獻血。

    1.6 事件分級

    根據血液庫存量、臨床用血量以及突發事件危害程度,血液應急保障事件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四個級別。

    1.6.1 一般(IV級):因突發事件導致臨床急需用血量達12萬毫升,或因氣候、季節等特殊情況導致全市任意一種血型紅細胞類(不包含冰凍紅細胞)庫存量低于正常庫存量下限持續7天不能糾正,或任意一種血型紅細胞類(不包含冰凍紅細胞)庫存量低于最低庫存量持續5天不能糾正。

    1.6.2 較大(III級):因突發事件導致臨床急需用血量達24萬毫升,或因氣候、季節等特殊情況導致全市任意一種血型紅細胞類(不包含冰凍紅細胞)庫存量低于最低庫存量持續6天以上不能糾正,或任意一種血型紅細胞類(不包含冰凍紅細胞)庫存量低于日發血量3倍,血液庫存不能滿足臨床需要;或因突發事件啟動Ⅳ級應急響應,血液庫存量仍無法得到糾正且有明顯下降趨勢。

    1.6.3 重大(II級):重大突發事件、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活動突發事件導致臨床急需用血量達48萬毫升,且在短期內血液需求繼續急劇增加、采供血能力難以保證臨床用血需要,全市血液庫存僅能維持3天發血量;或因突發事件啟動III級應急響應,血液庫存量仍無法得到糾正且有明顯下降趨勢。

    1.6.4 特別重大(I級):因地震、風暴洪災、恐怖襲擊等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造成血站采供血設施、設備遭到嚴重破壞,從而無法采集、制備、儲存血液且1周內無法恢復;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認定的特別重大血液應急保障事件,全市血液庫存總量僅能維持1—2天發血量。

    正常庫存量下限是指采供血機構紅細胞類血液(不包含冰凍紅細胞)庫存量為7天的臨床用血量。最低庫存量是指采供血機構紅細胞類血液(不包含冰凍紅細胞)庫存量為5天的臨床用血量。

     

    2. 組織指揮機制

     

    2.1 青島市突發事件血液保障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

    總 指 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衛生健康委主任

    成    員:各區(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紅十字會、青島日報社、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同志。

    主要職責:負責較大及以上血液應急保障的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協調全市采供血工作,作出處理血液應急保障的重大決策,必要時報市政府請求省政府給予支持;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監測和專家會商研判,按規定做好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響應;根據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趨勢,決定啟動、終止血液應急保障的應急響應;指導區(市)人民政府做好一般及以上應急狀態下的血液保障工作。承擔國家、省、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2.2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健康委,辦公室主任由市衛生健康委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落實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決定;組織、協調成員單位按照預案和職責分工開展無償獻血宣傳、發動、采集等血液應急保障工作;負責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演練、評估、管理以及應急響應啟動和終止的請示;負責組織血液應急保障情況的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負責組織協調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一般及以上應急狀態時的采供血工作;負責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綜合協調、公文運轉、會議組織、會議紀要、信息簡報、綜合文字和資料收集歸檔等工作。

    2.3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工作組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組,建立相關運行工作制度,分工協作、有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工作組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增減調整。

    2.3.1 采供血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成員包括各區(市)衛生健康局、醫療衛生機構、采供血機構等。負責招募獻血源,組織采血,使全市血液庫存滿足醫療救治需要;調配全市血液,啟動應急血液隊伍,與外省市聯系調配血液。

    2.3.2 新聞宣傳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市委宣傳部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無償獻血和緊急獻血的新聞宣傳、新聞發布和網絡輿情等工作。

    2.3.3 后勤保障組。

    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血液應急保障處置的后勤保障和開展采供血工作所需經費保障;保障采供血所需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及時供應;為采血工作提供適宜地點、場所等,做好獻血車停放和接電等準備工作;協調保障緊急狀態下采血及血液、標本、物資運送等專用車輛的優先安排、便利通行。

    2.3.4 善后工作組。

    由市紅十字會牽頭,團市委等部門組成,負責社會和個人捐贈事宜及物資、資金使用管理。組織志愿者開展無償獻血應急志愿服務。

    2.3.5 專家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根據血液應急保障需要,成立由輸血、臨床及檢驗等專家組成的專家咨詢組。負責對血液應急保障預警預測、研判、病例核實、應急準備、響應級別、采取的重要措施、應急響應的終止和后期評估等提出咨詢建議;對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并提出建議等。

    2.4 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職責

    市委宣傳部: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做好血液保障應急處理的宣傳引導,調度各媒體宣傳血液保障應急措施、無償獻血知識普及等工作,號召各級文明單位踴躍參加無償獻血等公益活動。

    市發展改革委:將無償獻血工作納入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配合相關部門對可能發生的血液供給安全事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進行分析研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血液供給安全防范工作,并根據血液應急保障需要,支持無償獻血事業和采供血硬件基礎設施建設。

    市教育局:負責對本系統教職員工和駐青高校師生在血液應急保障時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動員和組織。

    市公安局:協助做好緊急獻血期間現場的治安秩序維護,依法打擊非法采供血行為;保障應急物資、血液等運輸道路通暢。

    市財政局:按規定落實對突發事件血液保障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

    市交通運輸局:協調做好緊急狀態下采血及血液、標本、物資等專用運輸工具運送的優先安排、便利通行。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依法監督管理血液應急保障工作,統一組織實施全市臨床急救用血調配,協調突發事件血液保障應急處理工作;開展血液應急保障的監測、評估、預測、預警等工作;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估,提出是否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必要時向省衛生健康委申請臨床急救用血調配和支援;協調、指導區(市)人民政府和各相關部門,協同開展血液保障應急處理工作。開展公眾無償獻血及血液保障應急知識的健康教育宣傳。

    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宣傳,動員和組織廣大職工、團員青年等踴躍參加無償獻血。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血液保障應急處理需要,組織做好血液保障應急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

    市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工作,動員、組織市民和團體會員單位參加無償獻血和志愿者服務活動。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血液應急處置期間的通信保障,協調移動、聯通、電信運營企業配合做好血液應急保障咨詢熱線電話、語音電話開通工作。

    各區(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血液應急保障的協調和指揮,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血液應急保障的決策,決定采取的應急響應措施。組織、宣傳、發動轄區內無償獻血工作,組建應急獻血隊伍和后備隊伍,增設獻血屋(點),確保轄區緊急采供血穩定充足。

     

    3. 監測與預測

     

    3.1 預防

    各區(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密切配合,認真落實無償獻血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無償獻血應急隊伍,保障采供血必要設備、設施和物資,以及采供血屋(點)的規范化建設。

    3.2 監測

    市采供血機構對全市血液使用以及庫存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和信息收集,并將各類突發事件、重大活動、重大賽事、大型集會或季節、氣候等各種因素導致可能發生的采供血緊張情況,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委或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趨勢預測和預警建議。各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對收治傷亡人員情況及血液庫存信息情況進行監測,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及時向市、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3.3 預測

    市、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事件發生態勢和臨床病人病情的發展規律和特點,以及血液采集、制備、供應的要求,及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做好事件評估和預測分析,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采供血緊張情況及早預防、預警和處置。

     

    4.  預警

     

    4.1 預警分級

    根據監測分析結果,經市衛生健康委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同意,對可能發生的用血緊張情況,按照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及時作出相應級別預警。由低到高劃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4個級別,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示。

    4.2 預警發布

    由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開展風險評估,提出預警發布建議和級別,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發布。

    藍色、黃色預警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橙色、紅色預警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發布。

    預警發布的內容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可能后果、警示事項、發布機關、發布時間等。

    預警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短信、網站、微博等方式發布。

    4.3 預警響應

    預警發布后,各區(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機制,做好防范準備、協同應對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政府報告。根據預警級別,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響應措施:

    4.3.1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協調、指導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參與血液應急保障工作,積極開展無償獻血活動,號召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工作人員以及醫務人員積極參與無償獻血。

    4.3.2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密切關注事件發展趨勢,落實應急值守制度,暢通聯系電話,建立信息互通機制,隨時報告血液應急保障處理工作進展。

    4.3.3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根據血液應急保障處理需要,做好隊伍、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以及采供血屋(點)設置等應急處理準備。

    4.3.4 根據突發事件發展趨勢,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采供血機構及相關監測單位適時組織專家對血液應急保障進行會商研判,提出啟動血液應急保障處理的級別。

    4.3.5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適時召開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工作會議,部署需采取的血液應急保障處理措施。

    4.3.6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發布全市血液庫存及需求信息,并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短信等向公眾宣傳無償獻血常識和應對措施,做好無償獻血發動。

    4.3.7 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實行統籌,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優先保障急危重癥患者用血,根據實際需要可開展自體輸血下的擇期手術,確保滿足突發事件臨床用血需要。

    4.4 預警變更與解除

    預警發布部門應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根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組建議,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血液短缺或者突發事件已經解除的,應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應急響應措施。

     

    5.  信息報告

     

    5.1 責任報告單位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采供血機構為血液應急情況的責任報告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及時匯報本單位血液儲存及臨床使用情況,采供血機構負責對血液應急報告情況進行分析、監測,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有關單位報告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5.2 報告程序、時限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血液應急保障事件時,應當立即分別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采供血機構報告,接到血液應急保障信息報告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并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采供血機構發現血液應急保障事件時,應當立即向市衛生健康委報告。

    區(市)人民政府、市衛生健康委在接到血液應急保障信息報告后,對可能形成較大級及以上的血液應急保障事件,應當立即分別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和市政府報告。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視情況向省衛生健康委報告。

    接到國家、省、市領導批示的,應及時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辦理完成情況,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匯總,分別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市政府報告。

    緊急信息要邊處置、邊核實、邊報告,最新處置進展情況要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結束后要盡快提供書面終報。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85913911(工作時間),85912548(非工作時間);市衛生健康委醫療應急處聯系電話:85912553(工作時間);市中心血站聯系電話:85734565(工作時間),85731217(非工作時間)。

    5.3 報告內容

    血液應急保障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首次報告應包括信息來源、波及范圍、危害程度、擬控制措施、輿情反應及下步工作措施或建議等內容;進程報告應包括事件發展程度、采取的控制措施和效果及上級作出批示指示、關注調度的緊急信息,或出現上級應當知曉的情況等內容;結案報告應包括事件結束狀態、采取措施和效果等內容。

     

    6.  應急響應

     

    6.1 先期處置

    血液應急事件發生后,事發醫療衛生機構要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機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要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采供血機構報告;涉及公共衛生事件的同步報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同一事件關聯多個區(市)的要分別向對應區(市)報送。

    接報的采供血機構,迅速組織人員監測血液庫存,核實事件信息,對事件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輿情反應及下步工作措施或建議等進行評估,并上報市衛生健康委。同時,在市衛生健康委指導下,組織專家對事發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相關業務指導,控制事態發展。

    接報的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事發情況,應及時向屬地政府進行報告;涉及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的同步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市、區(市)人民政府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預案和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動員有關專業應急力量進行先期處置,組織專家進行會商,及時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輿情反應及下步工作措施或建議等進行研判和風險評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發生次生、衍生社會事件。

    6.2 分級響應

    6.2.1 一般血液應急保障事件(IV級):由采供血機構提出,報市衛生健康委,經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批準啟動本預案和Ⅳ級應急響應機制。各區(市)衛生健康局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組織調動區(市)衛生健康系統相關血液應急保障應急處置隊伍和社會資源進行協同處理。必要時,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其他有關成員單位在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一指揮下協助處理。

    6.2.2 較大血液應急保障事件(Ⅲ級):根據信息監測情況,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批準,啟動應急響應。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組織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各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以及相關應急獻血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

    6.2.3 重大血液應急保障事件(Ⅱ級):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啟動應急響應。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組織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各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以及相關應急獻血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必要時請求省予以支持。

    6.2.4 特別重大血液應急保障事件(Ⅰ級):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報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啟動應急響應。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組織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各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以及相關應急獻血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必要時請求省、國家予以支持。

    6.3 指揮與協調

    6.3.1 一般血液應急保障事件(IV級):市衛生健康委分管負責同志到達事發醫療衛生機構或市中心血站,在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導下,指揮協調處置。事發醫療衛生機構主要負責同志和區(市)衛生健康局分管負責同志應組織人員協同處置。

    對于一般血液應急保障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事件,市衛生健康委分管負責同志和區(市)衛生健康局主要負責同志根據需要趕赴市中心血站或事發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協調處置。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協調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組織人員協同處置。

    6.3.2 較大血液應急保障事件(Ⅲ級):市衛生健康委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區(市)衛生健康局主要負責同志應趕赴現場,在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協調處置。區(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及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其他有關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要趕赴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急協調處置工作。

    6.3.3 重大血液應急保障事件(Ⅱ級):市、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到達現場或事發醫療衛生機構,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區(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根據應急需要趕赴現場或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在省相關應急指揮部或派出工作組統一指揮下,做好血液應急保障協調處置工作。

    6.3.4 特別重大血液應急保障事件(Ⅰ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趕赴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或現場,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工作組主要負責同志趕赴現場或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在國家、省相關應急指揮部或派出工作組統一指揮下,做好血液應急保障處置工作。

    6.4 應急處置措施

    6.4.1 一般血液應急保障事件(IV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協助做好血液保障工作。

    6.4.1.1 市衛生健康委啟動部門血液應急保障預案,根據血液需求程度,指導采供血機構,組織獻血應急儲備隊伍獻血;根據突發事件進展程度調配全市血液庫存,有計劃配發血液供給數量,優先滿足急危重癥患者需要。

    6.4.1.2 利用新聞媒體,有針對性地開展無償獻血宣傳教育活動,向社會發布增加街頭無償獻血數量、補充一定數量團體獻血單位的信息。

    6.4.1.3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紅十字會、市教育局等組織紅十字會招募人員、大學生應急獻血者隊伍及機關、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人員獻血。

    6.4.1.4 用血醫療衛生機構對擇期手術患者實施自身儲血、血液回收等措施,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優先保障急危重癥患者用血,有計劃開展涉及用血的擇期手術,并動員用血患者親屬及單位職工參加獻血。

    6.4.2 較大血液應急保障事件(Ⅲ級)。當采取一般血液應急保障措施仍不能滿足用血需求時,采取以下處置措施:

    6.4.2.1 市衛生健康委啟動衛生健康系統萬人流動血庫,組織醫務人員帶頭獻血。

    6.4.2.2 各區(市)人民政府應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血液應急保障處理措施,啟動轄區內應急獻血者隊伍,原則上應發動不低于30%應急獻血者隊伍。

    6.4.2.3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預案職責要求,密切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協調做好血液應急保障工作。

    6.4.2.4 醫療衛生機構應按本單位應急預案優先保障急危重癥患者用血,由3名以上輸血專家評估同意后有計劃開展涉及用血的擇期手術。

    6.4.3 重大血液應急保障事件(Ⅱ級)。當采取一般及較大血液應急保障措施仍無法恢復正常供血時,采取以下處置措施:

    6.4.3.1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做好血液應急保障應急處理和進展工作報告,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聯系做好血液應急保障工作。

    6.4.3.2 市、區(市)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市政府制定的各項血液應急保障處理措施,組織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工作人員,以及高校學生和各類社會組織帶頭獻血。原則上應發動不低于50%應急獻血者隊伍。

    6.4.3.3 街道(鎮)、社區(村)應配合宣傳,發動符合獻血條件的居民積極參與獻血。

    6.4.3.4 市委宣傳部組織各新聞媒體加強緊急無償獻血宣傳,呼吁廣大市民加入到獻血隊伍。

    6.4.3.5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嚴格控制臨床用血,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由3名以上醫療輸血專家評估同意后優先保障急危重癥患者用血,根據實際需要開展自體輸血下的擇期手術。采供血機構根據每日血液采集量定向安排血液發放計劃,優先供給突發事件緊急救治或急危重癥患者。必要時,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報請省衛生健康委,接受省內統一血液調撥。

    6.4.4 特別重大血液應急保障事件(Ⅰ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根據市政府指示,在啟動上述三個級別應急響應措施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采取必要緊急措施:

    6.4.4.1 由市政府向各區(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明確獻血要求,發動各級各類單位、組織和社區居民積極參加獻血活動。原則上應發動不低于80%應急獻血者隊伍。

    6.4.4.2 當采供血設施、設備遭到嚴重破壞時,啟動應急采血屋(點)和臨時血液處置單位。必要時啟動聯動機制,協調就近城市協助臨時進行血液采供工作,承擔我市臨床用血處置任務。

    6.4.4.3 當啟動各類應急獻血隊伍獻血后仍不能恢復正常供血時,報請省、國家同意,接受省、國內統一血液調撥。

    6.5 應急聯動

    在省衛生健康委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市衛生健康委與周邊城市衛生健康委建立城市間應急聯動機制,明確信息共享、通信聯絡、隊伍及資源調動程序等工作,確保血液應急保障事件發生后能夠快速、有序、協同應對。

    6.6 擴大響應

    血液應急保障事件事態未得到有效控制并進一步擴大,或者波及到我市所有醫療衛生機構臨床供血,直接或間接給患者生命造成巨大危害,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經市領導同意,向省、國家有關方面請求支援。

    6.7 社會動員

    血液應急保障事件發生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根據處置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戶外顯示屏、短信等向社會公眾發布血液應急保障處置情況,避免因猜疑引起公眾恐慌,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無償獻血。

    6.8 應急響應結束

    通過采取相應措施,當采供血應急響應處置基本完成,血液保障能力得到有效提高,血液庫存量恢復到正常庫存量水平,供血滿足臨床用血需求,患者生命需求得到基本保障,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

    6.8.1 重大及以上血液應急保障事件。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血液應急保障咨詢專家組評估,提出應急響應結束的建議,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后實施。

    6.8.2 較大血液應急保障事件。由市衛生健康委組織血液應急保障咨詢專家組評估,提出應急響應結束的建議,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經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批準后實施。

    6.8.3 一般血液應急保障事件。由采供血機構組織血液應急保障咨詢專家組評估,提出應急響應結束的建議,報市衛生健康委,經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批準后實施。

     

    7.  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血液應急保障事件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的原則。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各區(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做好網絡和媒體的輿情引導,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宣傳無償獻血知識。新聞媒體要根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或市政府)統一部署,在血液應急保障事件發生后及時向社會發布采供血情況,持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等,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一般血液應急保障事件處置信息由市衛生健康委根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求,負責發布。較大血液應急保障事件處置信息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要求,負責發布。重大及以上血液應急保障事件處置信息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發布。

     

    8.  恢復與重建

     

    8.1 善后處置

    血液應急保障工作結束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物資用完后能返還的,應及時返還。

    8.2 總結評估

    血液應急保障事件處置結束后,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進行分析和總結評估,評估報告在15個工作日內上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

    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事件危害、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

     

    9.  應急保障

     

    9.1 隊伍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是應急獻血志愿者招募的責任主體,政府各組成部門、群團組織承擔本部門本系統的宣傳和應急獻血志愿者招募任務,具體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紅十字會會同采供血機構組織應急獻血工作。

    依據《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無償獻血工作健康發展的通知》(青政辦字〔2024〕27號),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進一步加強應急獻血者隊伍建設,組建不少于年獻血總人次5%的應急獻血者隊伍,按照獻血時間間隔要求,建議建立至少2個應急獻血梯隊。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組建的應急獻血者隊伍,人員血型比例應根據當地常規血型比例配組(按照A、B、O、AB,3:3:3:1比例),并組織隊員填寫應急獻血者登記表。

    采供血機構應建立500人的RH(-)獻血者隊伍和500人的成分血獻血者隊伍,建立1支年富力強、具有實際工作能力的采供血應急專業人員隊伍。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建立青島市臨床用血專家隊伍,由全市醫療衛生機構、采供血機構等有關單位的專業人員組成。

    各應急獻血隊伍實行登記管理,將應急獻血團體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應急獻血志愿者姓名、單位、聯系電話、血型等有關信息輸入數據庫,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如有人員變動,可隨時調整。

    9.2 設施保障

    9.2.1 應急采血屋(點)設置。科學設置采血屋(點),各區(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在人員密集的繁華地段設置常規采血屋(點),在保證日常采血基礎上,應依據采血需要,在轄區內人員密集場所預設至少1個采血屋(點),根據需要隨時啟動。市衛生健康委應根據采血需要,提出設置建議,各區(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具體配合落實。

    9.2.2 臨時血液處置單位設置。根據需要選擇啟動,緊急情況下,當采供血機構無法采集、制備、檢驗、儲存血液時,由市衛生健康委指定具備條件的三級醫院作為臨時血液處置備選單位,承擔全市臨床用血的采集、制備、檢驗和儲存血液任務。

    9.3 技術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將血液信息體系建設納入公共衛生信息體系建設與管理中,建設覆蓋全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網絡和現代化決策指揮網絡,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采供血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采供血服務網絡建設,加快采血點(屋)布局和建設,改善應急設備條件。

    9.4 物資保障

    采供血機構應建立血液應急保障物資儲備庫,采取多種儲備形式,發揮最大作用。儲備庫著重儲備采血、血液檢驗設備,急救藥品、溫控血液運輸箱、血小板運輸箱等裝備以及血液應急保障交通工具、應急通訊等裝備和物資。發生血液應急保障時,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事件處理需要,依法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物資等。

    9.5 經費保障

    市財政局按規定落實對突發應急事件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按照支出責任劃分由市、區(市)人民政府分級負擔。

    9.6 通信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廣播電視臺要加強工作配合,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體系,保障應急狀態下的指揮通信聯絡,為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信息共享、輔助決策、協調調度等提供技術支撐。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至少要保證1部專用值班電話,并確保24小時有人值守、通信暢通。應急獻血隊伍聯絡人員、臨床用血專家隊伍和采供血應急隊伍成員要保持通訊暢通。

    9.7 交通運輸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民航、鐵路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建立應急保障體系,在血液應急保障事件發生后按要求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緊急情況下血液運輸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放行,必要時對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順利實施。

     

    10. 宣傳培訓與演練

     

    10.1 宣傳培訓

    市、區(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血液應急知識的普及宣傳、培訓,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配合血液應急保障工作。

    預案發布后,根據預案不同級別,各級應急指揮部要對相關指揮員、應急救援隊伍進行預案解讀培訓,使其熟悉應急職責、響應程序和處置措施,切實提高應急聯動處置能力。

    10.2 演練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訂年度應急演練計劃,圍繞情景模擬構建,有針對性地編制演練方案、演練腳本,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按規定做好演練量化指標評估。血液應急保障預案至少每2年組織1次全市演練。

    市衛生健康委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血液應急保障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我市血液應急準備、協調能力,并對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演練方案、演練腳本、演練評估和演練音像資料及時歸檔備查。

     

    11. 責任追究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對本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對血液應急保障工作中推諉扯皮、不作為,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中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現場處置中失職、瀆職,信息發布不力,以及應急準備中對責任應盡未盡、并造成嚴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12. 附則

     

    12.1 預案編制

    本預案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制定、管理、解釋、實施。各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規定,制訂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各區(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結合各自實際,制訂本轄區血液應急保障預案,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12.2 預案修訂

    市衛生健康委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及《青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評審,結合應急處置和演練總結評估情況,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實現預案可持續改進。

    12.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青島市突發事件血液保障應急預案的通知》(青衛應急字〔2018〕18號)同時廢止。

        

    附件:1.青島市突發事件血液保障應急預案流程圖(Ⅳ級響應).docx

              2.青島市突發事件血液保障應急預案流程圖(Ⅲ級響應).docx       

              3.青島市突發事件血液保障應急預案流程圖(Ⅱ級響應).docx

              4.青島市突發事件血液保障應急預案流程圖(Ⅰ級響應).docx


    如果您對該文件有疑問,可以通過 網上咨詢 方式咨詢相關單位 ,或者撥打 咨詢電話
    咨詢電話:
    青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8591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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